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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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引号:00817365-1/2023-47733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3-24 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号:琼府202315号发布日期: 2023-03-25 时效性:有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31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3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
2、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方针是“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第三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
3、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资金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村集体经营性收益或者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
4、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参保人员与保费征收机构签订代扣协议后,保费征收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缴费标准(档次)设置扣费标准,按协议履行代扣保费义务。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以下简称统筹准
5、备金)。统筹准备金由2013年4月3日之前应提取的全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2013年4月3日之后(含本办法印发后)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的50%组成。统筹准备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用于承担个人账户缺口、记账利率差额等支出。各市县使用统筹准备金,需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详见下表)。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市县在本办法标准上提
6、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缴费补贴标准表:年缴费标准(元)年补贴标准(元)年缴费标准(元)年补贴标准(元)年缴费标准(元)年补贴标准(元)2004080010050005900200300509001106000690023040060100019001207000790026050070200029001408000890029060080300039001609000以上3207009040004900180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
7、证的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
8、由各市县财政承担。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代缴保费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条件享受代缴保费政策。第七条 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政府代缴的保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缴费资助及利息组成。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收益确定。最低记账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实际收益率小于最低记账利率时,由统筹准备金补齐差额。除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形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书面申请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9、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享受的政府补贴外,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享受的政府补贴外,其余个人账户本息余额退还本人。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一)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三)制度施行之日,
10、已年满60周岁的。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在其他市县(区)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施行时间为2011年4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第九条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第十条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构成。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参保人员已领取地方基础养老金高于107元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2023年起
11、,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建立地方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变化情况,适时提出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12、。第十一条 调整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时,对截至上年度满65周岁参保人员的调增部分加发1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第十二条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按海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的人员,自老农保参保缴费之日至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之日之间的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认定。划入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补贴,不认定为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应按照本办法参保缴费。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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