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公证事项办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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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 引 号: 00817389-7/2022-00139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12日 16:00 名称: 海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公证事项办理暂行规定 文号: 琼司通2012111号 主 题 词: 法律援助;公证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公证事项办理暂行规定(2012年7月12日 琼司通2012111号)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公证事务,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证法律援助是指公证机
2、构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当事人提供无偿公证服务的活动。第三条 公证当事人对下列事项,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公证。 (一)亲属关系证明;(二)收养公证;(三)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四)遗嘱公证;(五)财产赠与公证;(六)遗体、人体器官捐赠公证;(七)委托书公证;(八)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第四条 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用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第五条 公证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
3、困难的标准;(二)公证事项属于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第六条 公证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服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公证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三)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公证当事人的法律援助公证申请,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函告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指派公证员办理。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第八条 法律援助公证办结后,由公证机构将公证案卷复印移交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将其与申请材料、审批材料一并归档,并按规定标准领取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补贴。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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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 司法厅 法律援助 公证 事项 办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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