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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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试行)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编制机构主编单位:海南省商务厅参编单位:黑龙江集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编委顾问:吕 勇编委主任:李龙生主要起草人:曹 诚、刘松桃、曾吉娜、龙源兴、吴国辉、康东青、周雪温、徐婉容、李 健、洪贵琼、林志清、林 坤校 对 人:姜 菱 主要审查人:王丰、张碧阳、林照宏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贸市场建设改造的标准,提升农贸市场场地标准和设施条件,提高农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和综合水平,在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农贸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由海南省商务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农贸市场设计导则升级版(以下简称导则升级
2、版)。 编制组通过对我省农贸市场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研究、分析,总结出我省农贸市场在经营环境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不足,并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和海南省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DB46/T80-2013)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导则的编制。 导则(升级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制依据、术语、场地环境、建筑设施系统设置、摊位分类及建设和附录(暨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实施,由海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目 录1 总则- 1 -2 编制依据- 3 -3 术 语- 4 -3.1. 农贸市场(菜市场)- 4 -3.2. 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3、 4 -3.3. 摊位- 4 -3.4. 购物通道- 4 -3.5. 不可食用肉- 5 -3.6. 水产品“二去”服务- 5 -3.7. 农产品废弃物- 5 -3.8.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5 -3.9. 辅助管理用房- 5 -4 场地环境- 6 -4.1. 选址要求- 6 -4.2. 建设规模- 7 -4.3. 无障碍设计- 8 -4.4. 疏散设计- 9 -4.5. 装饰设计- 10 -4.6. 场内布局- 11 -5 建筑设施系统设置- 13 -5.1. 农贸市场主体建筑要求- 13 -5.2. 给水设施- 15 -5.3. 排水系统- 16 -5.4. 排污系统- 19 -5.5.
4、供电设施- 19 -5.6. 通风系统- 21 -5.7. 冷藏保鲜设备- 22 -5.8. 消防系统- 22 -5.9.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系统- 23 -5.10. 监控系统- 24 -5.11. 辅助服务系统- 24 -6 摊位分类和建设标准- 27 -6.1. 摊位分类- 27 -6.2. 摊位设置- 27 -6.3. 标准摊位- 28 -6.4. 蔬菜类和水果类摊位- 29 -6.5. 畜禽肉类摊位- 30 -6.6. 水产品类摊位- 31 -6.7. 熟食类摊位- 33 -6.8. 豆制品(面点)类摊位- 34 -6.9. 蛋品类摊位 (采用标准摊位做法)- 34 -6.10. 粮
5、油制品类(副食品)摊位- 35 -6.11. 家禽类摊位- 35 -7 商品陈列与销售- 37 -7.1. 蔬菜类- 37 -7.2. 畜禽肉类- 37 -7.3. 水产品类- 38 -7.4. 豆制品(面点)类- 39 -7.5. 熟食卤品类- 39 -7.6. 腌腊制品类- 40 -7.7. 清真食品类- 40 -8 包装- 41 -9 卫生- 41 -9.1. 环境卫生- 41 -9.2.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42 -10 市场规范- 42 -10.1. 管理规范- 42 -10.2. 质量规范- 43 -10.3. 证照规范- 43 -10.4. 价格规范- 44 -10.5. 计量规
6、范- 44 -10.6. 服务规范- 45 -10.7. 信用规范- 45 -11 本导则用词和符号说明- 46 -1 总则1.1.为提高海南省各市县农贸市场设施的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导则(升级版)。1.2.本导则(升级版)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等要求。 1.3.本导则(升级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1.4.本导则(升级版)在“安全、卫生、经济、实用、环保、节能、美观”的基础上,坚持农贸市场建设 “以人为本”的宗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用卫生、设施完善、采光充足、通风良好
7、、交通便利、排水顺畅、环境优美、精细建设的建设原则,合理经济地利用农贸市场资源,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安全、顺畅、便利的经营条件。1.5.农贸市场建设应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满足海南地区的气候特点,凸显海南地方风情特色。 1.6.农贸市场周边的路面设施、消防通道、市政管线、公共设施、停车场及相邻的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等必须同步建设。 1.7.新建与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结合其周边区域环境整治同步实施。1.8.新建农贸市场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升级版)规定外,应当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当地农贸市场“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相关规定,以及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对原有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宜根
8、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参照采用本导则(升级版)的有关规定进行升级改造。1.9.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应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必须进行绿色建筑相关设计且不得低于2星。1.10.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根据其使用要求及单项建筑内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大型:建筑面积5000; 中型:建筑面积10006000;小型:建筑面积1000。2 编制依据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海南省商务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9、B-50352)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现行国家、海南省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等。 3 术 语3.1. 农贸市场(菜市场)是由农贸市场(菜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
10、立从事蔬菜类、果品类、蛋品类、畜禽肉类、豆制品类、调味品类、腌腊制品类、熟食卤品类、家禽类、水产品类、粮油制品类共11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是公益性的公共配备服务设施。3.2. 开敞式农贸市场(开敞式菜市场) 是指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上开设的、直接与室外相连通的、通风采光效果良好的门、窗洞口总面积之和与其所在外墙总面积的比值不小于25%的农贸市场,敞开区域均匀布置且其长度不小于农贸市场经营区外墙长度的50%。3.3. 摊位是指成组团设置的若干个敞开式、半封闭式或封闭式固定的经营台面及操作空间的经营场所。3.4. 购物通道是指单侧或两侧设有固定摊位或铺面供顾客购物、交通、疏散等的通道。主购物通道不
11、应小于3m净宽,次购物通道不应小于2m净宽。3.5. 不可食用肉是指“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伤肉、霉变肉、病死肉等有毒有害肉。3.6. 水产品“二去”服务 是指零售点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片服务。3.7. 农产品废弃物是指蔬菜的枯败叶、水产品的头、内脏等不可食用部分和有毒有害及变质水产品。3.8. 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指在责任单位门前及农贸市场内确定的责任区,和摊位内外建立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责任人和目标要求的制度。3.9. 辅助管理用房为保证农贸市场能够合法、卫生、安全地经营和保障供给、有序流通、公平竞争而设置的必要的监管配套用房,如:值班室、办
12、公室、技术室、检测室、监控室、投诉(宣传)室、学习(培训)室、休息室、设备房、备品仓库、周转库、卫生间、集中垃圾间等。4 场地环境4.1. 选址要求4.1.1.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本省各市县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还应符合当地农贸市场“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合法审批手续。4.1.2.农贸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安全、绿色等有关规定,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并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同时必须进行全方位无障碍设计。4.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000m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4
13、.1.4.新建农贸市场选址应按本省各市县当地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设置地下停车场。原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时有条件的,原则上也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4.1.4.1.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25%。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宜小于农贸市场总建筑面积的10%。4.1.4.2.对应本导则规定的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位数按建筑面积1车位/ 60。非机动停车位不得小于2辆/摊位。4.1.5.新建农贸市场建设场地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得少于2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得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不应小于6m和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
14、规范安全疏散的要求。4.1.6.升级改造后的农贸市场建设场地与周边市政道路的联通口不得少于2个,应位于不同的方位,不宜对城市交通产生影响。每个联通口的最小净宽与净高均不应小于4m,且应满足现行防火规范安全疏散的要求。4.2. 建设规模4.2.1.新建农贸市场建设规模应根据其规划区域内居住人口、生活条件、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结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布局进行合理确定。4.2.2.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按其类别、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进行划分;主城区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小于1500m,营业面积3000左右,服务人口不少于3万人。4.2.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配套设置公共卫生间。如设为中性公共卫生
15、间应按每1000的标准配置4个厕位(其中1个为无障碍厕位)、2个洗手盆。如分设男女公共卫生间则:建筑面积1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应配置男厕位不少于1个,小便器不少于1个,女厕位不少于3个,男女洗手盆各不少于1个,专用无障碍卫生间1间。建筑面积每增加600应增设男厕位1个、小便器1个、女厕位2个、男女洗手盆各1个。所有卫生间必须设前室,便器及洗手盆的设置应考虑儿童的使用要求。4.2.4.农贸市场应设立垃圾集中中转密闭间,供市场内垃圾的集中转运。密闭垃圾间净高不应小于6m,室内应设置灭蝇灯和自动喷淋消毒系统。建筑面积根据农贸市场规模确定:大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50;中型的农贸市场不应小于35;小型的
16、农贸市场不宜小于20。密闭垃圾间的设置应与环卫部门协商,设于农贸市场外。当设于市场内时,应设于靠外墙下风口,且必须单独设置外门。4.2.5.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置专用货运电梯,专用货运电梯的载重量不小于2000kg,运行速度不宜大于0.75m/s,每台专用货运电梯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m。专用货运电梯货运口部宜设置货运平台,货运口部位置应设于隐蔽处,但应方便货物运输;专用货运电梯在货物装卸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和疏散安全。4.2.6.新建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应设置2部的自动扶梯。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当建筑层数
17、为2层及2层以上时宜设置1台供上行的自动扶梯。4.3. 无障碍设计4.3.1.农贸市场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4.3.2.农贸市场购物通道应平坦防滑;购物通道上设有高差时应以不大于1:20的缓坡过度;高差大于等于15cm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4.3.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大、中型农贸市场应设置专用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应兼顾妇女和儿童使用,且应设置固定式多功能台,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章节的要求。4.4. 疏散设计 4.4.1.农贸市场所处街区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要求,道路与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
18、度大于150m或沿街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4.4.2.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非单层农贸市场或多功能建筑物,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且应按规定设置回车场。4.4.3.农贸市场建筑物地上层数不宜超过3层,地下层数不宜超过1层,地上建筑物总高度不宜超过20m,地下建筑物的埋深不宜超过5m。地上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4.4.4.农贸市场的室外出入口可作为安全疏散出口,并应符合本导则第5.1.3条规定。室内疏散楼梯应设为封闭楼梯间,疏散出口净宽及疏散楼梯段净宽应通
19、过计算确定,最远点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22m。其它方面的消防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4.4.5.农贸市场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对于单层农贸市场其安全疏散出口宽度应满足本导则第5.1.3条规定;对于2层或3层农贸市场及地下一层建筑,其安全疏散出口或安全疏散楼梯段净宽度的计算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1条,表5.5.21-1及表5.5.21-2的相关规定。4.5. 装饰设计4.5.1.农贸市场室内地面应铺设釉面地砖,并符合防滑、耐磨、不吸水、易清扫等要求,并向排水沟或排水地漏方向找坡。4.5.2.农贸市场室内铺设防滑地砖时宜选用水泥砂浆,不宜选用
20、干硬性砂浆,砖与砖之间宜留有不小于3mm的砖缝,并用黑色防水密封胶密封砖缝。 4.5.3.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内墙面(含室内立柱四周立面)应粘贴浅色墙面砖,面砖粘贴高度不应低于2.4m。其余墙、柱面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至天棚顶。4.5.4.农贸市场交易大厅天棚应采用白色防霉涂料或浅色耐腐吊顶,所有装饰材料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饰材料。4.5.5.农贸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标牌、证照及灯具线路外,不得明装管道、拦板以及其它管线等。4.5.6.农贸市场内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4.6. 场内布局4.6.1.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应合理,分区标志应清晰。同类商品区域
21、设置应相对集中。4.6.2.新建农贸市场内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设置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对于改建、扩建、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原有的菜农自产自销交易区的设置应合理安排。 4.6.3.农贸市场内活禽经营区应相对独立,与其他任何经营区域隔开经营,相隔净间距不得小于5m。 4.6.4.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相对集中在专门区域设置经营早点、快餐或特色餐饮等服务场所,小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2家;中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3家;大型农贸市场应不少于4家,其经营区周围25米范围内不得有污废气、污废水、污废物或其他污染源等及严禁经营、贮运鲜活水产品及家禽等。 4.6.5.农贸市场经营腌腊制品、熟食、卤品应设经营专柜或
22、经营专间。经营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南北货食品宜设经营专柜或经营专间。鼓励引进品牌连锁企业进驻农贸市场经营肉类、家禽、豆制品、熟食、卤品、蔬菜等农产品。 4.6.6.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距离家禽专柜、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4.6.7.新建农贸市场内禁止设置现炒现卖柜台,不应销售现炒现卖食品。对于改建、扩建、改造的农贸市场内的现有现炒现卖柜台如必须保留时应有可靠的防火、防烟、防热、防烫伤、通风、排气、散热等措施,经营区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4.6.8.农贸市场不得违规经营本导则规定以外的农产品。 4.6.9.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可以设置独
23、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系统、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等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腐叶、无根须、无过量水份等处理。 4.6.10.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按其建筑面积的2%设置顾客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且顾客休息休闲及儿童娱乐区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 4.6.11.新建农贸市场结构体系应采用符合国家建设、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质结构。4.6.12.农贸市场内严禁吸烟,应设置醒目的严禁吸烟警语与标识,配备合适数量的控烟劝导监督员。 4.6.13.新建及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品牌销售专区或专柜、土特产销售专区或专柜、半成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等,其周边25米范围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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