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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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工信规2023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券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产业研发投入,推动成果转化,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结合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券是指利用省
2、财政资金,支持医药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及成果就地转化的一种政策工具。研发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第三条 研发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成果导向、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研发券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制定研发券政策,管理和监督研发券的使用。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研发券的申领、审核和兑付通过“海易兑”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办理。操作指南由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制定发布。第六条 申领研发券应具备以下条件:海南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
3、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资金拨付前未纳入信用中国和信用中国(海南)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七条 研发券支持方式和使用额度:根据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的不同阶段性成果,分步给予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研发券补助和奖励。(一)临床前研究。在研创新药(含创新型生物制品和中药创新药,下同)、改良型新药(含改良型生物制品和中药改良型新药,下同)、境内或境外已经上市的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下同)和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后,按品种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临床批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50
4、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二)临床试验。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境内或境外已经上市的生物制品完成I期、期、期临床试验研究后,分阶段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总额1000万元的临床试验补助。其中,完成I期临床后补助200万元、完成期临床后补助300万元、完成期临床后补助500万元。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第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研究后给予产品注册申请人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三)新成果产业化。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并实现就地产业化,按药品批准文号类别和数量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一次性奖励。其中,创新药物每个奖励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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