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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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 引 号: shbt001/2022-00011 分类: 发文机关: 土壤和农村环境管理处 成文日期: 2022-08-09 名称: 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 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 琼环土字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8-23 16:29 备案登记号: 无 时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
2、行。附件: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2年8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下三类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土地用途分
3、类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三)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建设用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开发利用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上述三类地块应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以下简称“调查名录”),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规定开展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应纳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录(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名录”),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开展风
4、险评估,经风险评估需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控、修复。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承担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和后期管理等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或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履行相关责任。市县政府储备用地中,储备前不属于“一住两公”,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用地,应在供地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及后期管理,相关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或由市
5、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方案编制、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施工、修复施工、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相关工程监理、相关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等活动的第三方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六条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并更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建立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
6、治类专家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动态更新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建立并更新调查名录及风险评估名录;按年度将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提供给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知和督促纳入调查名录、风险评估名录、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或由市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开展相应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更新风险评估名录。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建立更新土壤
7、污染状况调查名录、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类专家库;负责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土地用途变更以及土地供应的监督管理;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储备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报告的评审,核实地块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七条进入调查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第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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