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22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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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2022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
2、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第四条事故等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个等级。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职能权限(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省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重点园区)(以下简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能权限,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较大事故;
3、其他市县或区建设主管部门参加省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七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跟踪协调有关善后处理事宜,及时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第八条事故发生后,项目管理人
4、员应快速引导应急救援、医疗救护人员到场施救。项目现场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到场,积极协助开展救援救护,封闭事故现场,防止事态升级和发生次生灾害,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询问、调查,及时开展人员安抚和有关善后处理工作。第九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将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7日内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报告、70日内将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表、100日内将事故处罚信息报送表及时、准确地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十条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于市县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市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一
5、条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企业按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及人员要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和查处。整改完成后书面报请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恢复施工,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在7个工作日内把事故基本情况、复核结果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并附具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事实和事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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