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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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3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一、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法人。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联合办学者
2、。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符合前款法人举办者条件)或者自然人(符合前款自然人举办者条件)联合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2-式以及相应比例。二、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一)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
3、字号(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不得与已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相同。如:“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其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 市(县、区)XX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或“XX 市(县、区)XX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三)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不得含有中国、中华、
4、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四)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3-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五)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三、章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
5、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4-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民办
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八)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四、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一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故意犯罪或者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定
7、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执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5-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四)监督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 1/3。教职工人数少于 20 人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只设 1 至 2名监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对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民办职业
8、技能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会议。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五、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当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校长(行政负责人)。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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