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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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 年 9 月 29 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营商环境改革引领性目标和营商环境建设年度目标,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深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
2、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参照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按照横向可对比、纵向可考核的要求,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2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或者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省人民政府对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优化营商环境目标或者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靠后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
3、促其优化营商环境。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适应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新趋势,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在标准对接、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和执法协同等方面加强营商环境国际交流。制定有关贸易、投资等相关管理活动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协议,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融合。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共同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文明和谐、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增强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意识,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经营便利政策制度,健全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
4、制,依法为市场主体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市场主体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勤勉尽责,依法履职,严格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3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考核督察制度和营商环境政务切身体验、专业观察监督制度,通过专项督察、日常督导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开曝光营商环境反面典型案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设立投诉平台等方式受理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按照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的原则,依法依规
5、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能够解决的应当即时处理,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依法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项核查。对市场主体投诉反映的共性、普遍性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第七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落实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措施,逐步减少企业资质、配额、数量、许可等管理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外事项按照境内外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推进扩大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领域。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在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促
6、进机制、发展模式、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且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4 第八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口岸基础设施,不断丰富和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功能应用,实行口岸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公示制度,规范口岸合规收费,并逐步推进简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收费标准,减少贸易合规成本。海关应当落实通关便利化政策,精简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简化货物流转流程和手续,提升通关效率。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推进海南自由
7、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探索认可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等效性。第九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投资制度,推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提升市场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第十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国际投资“单一窗口”,对投资咨询、代办服务、设立公司、外汇登记、银行开户、项目建设及其他事项办理等投资全链条,提供全流程服务。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不得违规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
8、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5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招标投标流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的工程项目、商品和服务质量符合规定,不得以相互串标、低于成本报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推进市场主体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运用,加大打击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以行贿谋取中标等违法行为。第十二条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
9、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擅自收费、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第十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地方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机制和对各类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完善财政扶持产业发展方式,通过政府投资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持。推广“评价增信金融服务”等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服务管理模式。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企业信用信息服 6 务平台、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信用信
10、息服务、融资对接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第十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认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以薪酬水平为主要指标的人才评价标准,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人才服务“单一窗口”,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人才、停居留、出境入境和工作签证政策。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特殊工时制度实行范围,经集体协商实行不定时或者
1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第十六条政府及有关部门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战略合作等合同协议,应当坚持平等协商、依法依规、互利共赢、务实审慎原则并考虑财政支付能力,不得违反国家、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承诺优惠条件。对招商引资过程中以合同协议以外的方式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以书面的形式作出。7 第十七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的,由承接相应职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履行;对未依照规
12、定履行承诺、合同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应当限期解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给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务履约守诺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市场主体账款。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
1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跟踪审计、绩效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行为。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等方式,持续减少行政 8 许可事项,实行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最简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事项除外。第二十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实
14、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由政府审批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政府网站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实行容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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