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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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共享农庄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认定和运行监测等工作,推动海南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现将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和海南共享农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推进共享农庄发展工作专班(代章)2022年8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海南共享农庄建设规范(2022年修订)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共享农庄的定义、总体要求、规划设计标准、建设内容标准、经营管理标准及综合效益标准等。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共享农庄规划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但不限于)下列
2、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28929 休闲农庄服务质量规范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5566.9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9部分:旅游景区GB 37489.3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第3部分:人工游泳场所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T
3、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26361 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LB/T 065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NY/T 2366 休闲农庄建设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与共享农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共享农庄以充分涵盖农民利益的经济组织形式为主要载体,以各类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为建设运营主体,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支撑,以农业1和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共享为主要特征,集绿色循环农业、创意农业、立体农业、农事体验、众筹认养、文化传播、旅游观光、科普教育、休闲度假、养生养老、产品展销等于一体,让农民、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和共同
4、受益的乡村振兴综合经营发展模式。3.2开发建设模式通过村庄统一规划建设、村房改造升级以及农业基地改造等方式,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和建设乡村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的开发建设模式。3.3产业发展形式促进特色农产品、房屋、土地、公共空间及项目等资源使用权经营权交易与流通,实现共享农庄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利益共享的产业发展形式。3.4经营发展形式整合、盘活、优化配置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投资者、消费者广泛参与,践行共享发展理念,促进“三农”发展的经营发展形式。3.5网络共享平台具有共享农庄特色的营销宣传、品牌宣传、产品发布、产品订制及交互功能的互联网服务平台。4总体要求4.1共
5、享农庄必须遵循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要求。4.2共享农庄建设应坚持“以农为本、规划管控、市场主导、资源共享、联农带农、绿色理念、彰显文化、突出特色和三大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4.3共享农庄应根据自身资源、农业产值、消费对象及发展方向等方面选用适合的开发建设模式,开发建设模式主要包括村庄模式与基地模式。4.4共享农庄应推广使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绿色生产技术及装备,建设生态循环农业,培育可持续、可循环的发展方式,增加优质、安全、特色农产品供给,打造“两品一标”农业品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4.5共享农庄应采用适当的经营发展形式,建立运行规范的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土
6、地、民房、民宿等使用权、经营权的让渡工作,吸引投资者、消费者等广泛参与,以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农民及投资者共同富裕。4.6共享农庄应通过产品共享、民宿共享、土地共享、资源共享以及项目共享等方式,不断探索、丰富和发展具有特色的有效产业发展形式。4.7共享农庄应优化基础设施、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环境风貌建设,逐步实现农村生产、生活、生态“三生同步”“三产融合”“农文旅一体化”。4.8共享农庄须接入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络平台,加强对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生产过程、交易过程以及消费体验的智能化,改善信息的传播路径,提升资源拥有者与资源分享者之间的连接能力。5规划设计5
7、.1共享农庄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实用性村庄规划相衔接,确保建设合法合规。在筹建过程中可委托具有相关规划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建设规划。5.2共享农庄规划应根据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功能,集中核心功能区,挖掘产业发展潜力。5.3共享农庄在前期规划中应坚持科学选址,优先选择邻近自然村落、生态环境友好、具有地方特色、农业产值高、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物流便捷以及通信网络设施完备的地区。5.4共享农庄建设规划应包括总论,建设条件分析、评价,建设的基本思路、目标,目标客群分析,产业业态分析,功能区的划分,共享活动及消费项目,农业生产项目,休闲服务设施及基础设施
8、建设,共享农庄建设开发模式、产业发展及经营发展形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评估等。6开发建设6.1开发建设模式6.1.1村庄模式6.1.1.1整村开发模式对村庄(农场居、生产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利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整治、土地清理、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和“四荒地”、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弃地、闲置校舍、村庄(农场居、生产队)空闲地等建设住宿及其他相应设施,对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6.1.1.2村庄农房改造升级开发模式对村庄(农场居、生产队)现有房屋进行改造升级或利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建设住宿等设施,对农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6.1.2基地模式以优势农业基地为
9、建设改造对象,利用基地内附属设施用地等建设管理用房,可利用建设用地建设住宿设施,或采用房车、帐篷等替代方式,或利用具备便利交通条件的邻近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内的住宿设施解决住宿,对农业用地进行统一生产经营。6.2建设内容6.2.1基本要求6.2.1.1土地产权性质明晰,各种配套设施、附属设施和建设用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6.2.1.2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整体规划应布局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明确。6.2.1.3整体环境优美,人工景观与自然景观协调。6.2.1.4建筑外观、形式、色彩、材料及空间尺度与周围环境协调,民宿(或乡村住宿场所)体现海南地域和民族特色。6.2.1.5具备相对完善的游览系统或
10、体验项目。6.2.1.6推广节能环保技术,对基本农田和水域采取保护措施。6.2.1.7共享农庄中,除农业生产区域外,应无裸土,无荒地。6.2.1.8共享农庄应当发展生态循环农业。6.2.1.9公共场所及水面无垃圾杂物。6.2.1.10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要求。6.2.1.11噪音质量应符合GB 3096的相关规定。6.2.1.12油烟排放应符合GB 18483的相关规定。6.2.2餐饮设施根据共享农庄实际条件统筹安排餐饮功能,以当地特色传统菜肴为主,兼顾不同人群喜好。6.2.2.1餐饮服务设施符合GB/T 26361的要求。6.2.2.2餐饮建筑设计应内外空间互相渗透,造型应新颖、独
11、特,与乡村自然环境协调,符合现行JGJ 64的规定。6.2.2.3餐饮建筑的体量和烟筒高度不应对原有景观和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或破坏。6.2.2.4应具备一次接待就餐人数不少于30人的条件。6.2.2.5使用本地特色农产品比例达到60%以上,有本地农家菜、时令菜。6.2.3住宿设施在符合规划管控条件下可适当建设或改造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乡村住宿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或采用其他替代方式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6.2.3.1共享农庄建设或改造的民宿、民宿酒店、客栈等住所应符合以下要求: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房间、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服务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LB/T 065规定的基本要求及三星级
12、以上环境和建筑、设施和设备、服务和接待等有关要求;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卫生间设施齐全完好;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6.2.3.2共享农庄采用其他替代方式用于满足消费者住宿需求时,应符合以下要求:采用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等;房车、帐篷及活动房屋应确保安全,具有抗台风及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措施,质量合格,有固定位置,且进行周期性维护保养,有相应维护保养记录;根据游客规模和需求,确定接待床位数量及档次比例;内外整洁卫生,无异味,能提供齐全完好的卫生间设施;卧具一律消毒处理并一客一换。6.2.4道路设施6.2.4.1外部可进入性强,到达农庄的道路交通状况良好、顺畅、便利。6.2.4.2内部道路
13、通达性强,具有独立的生产(消防)通道、观光游览道路等。6.2.4.3有与车位需求相适应的停车场。6.2.4.4道路网设计必须满足农业生产加工、观光采摘(收获)、项目体验、游览购物、环境保护及职工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6.2.4.5道路建设符合NY/T 2366的要求。6.2.5水电设施6.2.5.1污水处理设施或中水设施应符合环保标准。6.2.5.2给水方式既可采用集中管网给水,或采用机井给水。6.2.5.3给水水源符合饮用水标准。6.2.5.4排水工程必须满足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和雨水排放的需要。6.2.5.5排水方式宜采用暗管(渠)排放,做到雨污分离,污水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
14、产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不得未经处理而直接排入水体和洼地。6.2.5.6供电工程应根据电源条件、用电负荷和供电方式,本着节约能源、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设计。6.2.5.7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并将照明与农业生产病虫害综合防治结合起来。6.2.5.8在变电所和变压器的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6.2.5.9供电线路敷设,一般不应采用架空线路,必须采用时,线路应尽量沿路布设,避开中心农庄和主要景点,尽可能不跨越建筑物或其他设施。6.2.6消防设施6.2.6.1应建设达标的消防综合设施。6.2.6.2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2.6.3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管理符合消防部门的相关规
15、定。6.2.7景观设施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景观要素和自然环境统一协调;具有主题和点景作用的景观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亭、廊、花架、敞厅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共享农庄内景观最佳地段,土壤肥沃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景观小品的位置、高度、体量、风格、造型、色彩要与整体环境相适应。6.2.8医疗卫生设施6.2.8.1各类场所卫生达到GB/T 28929的规定,餐饮场
16、所达到GB31654的规定,游泳场所达到GB 37489.3的规定。6.2.8.2公厕数量与接待能力相匹配,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齐全。6.2.8.3垃圾箱配备应满足需要,开展生活垃圾和资源化利用,做到垃圾处理及时,日产日清,集中处理。6.2.8.4配备卫生消毒设施,不使用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6.2.8.5偏僻的农庄应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6.2.9配套服务设施6.2.9.1改造或建设适度规模的游客中心,位置合理,具备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6.2.9.2共享农庄内应合理布设指示性标牌、规定性标牌、说明性标牌、解释性标牌及宣传性标牌等多种引导标识系统,烘
17、托整体环境,并用规范的中英文表示。6.2.9.3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建设应符合GB/T10001.1、GB/T10001.2和GB/T 15566.9 的要求。6.2.9.4具有购物场所,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商品种类丰富,提供有当地特色的农产品及加工品、衍生品等产品,满足消费者购物需求。6.2.9.5咨询与投诉管理制度规范,有咨询、投诉接待人员,游客的问讯能得到及时解答。6.2.9.6建立电子商务系统平台,具备网上查询、预订、支付等服务功能。6.2.9.7覆盖光网,4G5G信号覆盖农庄,安装可视化的物联网设备并接入统一的共享农庄管理平台,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填报建设经营等情况。7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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