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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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索引号:00817367-8/2023-53424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2023-04-19 11:15 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琼人社规20232号发布日期: 2023-04-19 11:15 时效性:有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现将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人
2、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2023年3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监督职责的除外)(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第三
3、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和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单独列支。第五条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实名举报者举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过程中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特定联系方式、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等),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
4、受理举报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性作出认定。举报人和举报事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给予奖励。第八条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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