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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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 引 号: 00817389-7/2022-00138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12年07月12日 10:00 名称: 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文号: 琼司通2012110号 主 题 词: 无 时 效 性: 有效 海南省司法厅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暂行规定(2012年7月12日 琼司通201211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管理,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确保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诉讼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并指派
2、法律援助人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以诉讼和仲裁以外的协商处理民事纠纷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全省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本辖区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指派、归档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四条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公正、自愿、便民、快捷的原则。第五条申请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二)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第六条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程序应当严格依据有关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指派程序执行。第七条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
3、件,应当在该案件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前、不影响受援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间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应当终止非诉讼法律援助,转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并报告案件指派机构。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征得受援人同意的基础上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依法提出调解意见,开展调解工作,并对调解过程制作调解笔录。经调解,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法律援助人员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及法律援助人员签字。第九条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未能签署调解协议书或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对方当事人无故拒绝履行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告知受援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并根据受援人要求继续为其提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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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诉讼 法律援助 案件 办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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