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 772—2022代替HJ 772—2015)97dcc8446f2abe5c005ff84ed3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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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 7722022 代替 HJ 7722015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 Emission source statistics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本,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2022-12-01 发布2023-01-01 实施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HJ 7722022目 次前 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调查设计 25 数据采集 46 数据汇总和报送 77 质量控制 7
2、8 报告编制 99 数据公布 10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排放源统计调查报告内容. 11iHJ 7722022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 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制定本标 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 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修改了标准名称;修改了适用范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
3、排放源、排放源统计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增加了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增加了数据公布的一般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 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2 月 1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iiHJ 7722022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
4、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 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排放源统计。其他生态环境统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标准。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
5、、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 、NH3-N 等) 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523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态环境统计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statistics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环境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管理、应对气候 变化、核与辐射安全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进行的各项统计调查活动。3.2排放源 emi
6、ssion source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单位,包括其设施、装置或场所。1HJ 77220223.3排放源统计 emission source statistics为了解各类排放源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治理、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3.4调查对象 investigation object接受统计调查的总体, 由有社会经济活动的,且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单位构成。3.5基本调查单位 individual investigation unit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和排放有明显边界的,需要逐家开展调查的个体单位。 如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3
7、.6综合调查单位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unit在确定的行政单元辖区内,除基本调查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组成的整体。3.7重点统计指标 key statistics index主要有废水及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废水重金属、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 、废气及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重金属等) 、固体废物、 温室气体等指标,具体指标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确定。3.8数据质量标准 data quality standard数据产品规范或用户要求符合程度的数据质量特性,包括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 性、逻辑性、
8、合理性、协调性等。4 调查设计4.1 调查内容调查内容包括各类排放源的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治理、排放等情况。4.2 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 (置) 的污水处理单位、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集中处理(置) 单位等。4.3 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分为基本调查单位和综合调查单位。4.3.1 基本调查单位4.3.1.1 基本调查单位的确定基本调查单位根据以下原则确定:a ) 比例筛选原则以最新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库等为总体,按个体单位的重 点统计指标值降序排列,筛选出累计到一定比例的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
9、查单位,并定期动态更新。2HJ 7722022b) 规模值原则重点统计指标值超过一定规模值的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规模值由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确定。c ) 重点性原则参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名录等将相关个体单位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d) 稳定性原则基本调查单位筛选比例、筛选规模值以及调查单位数量等应保持相对稳定,避免数据时间序列断层 和突变,保证统计数据稳定可比。4.3.1.2 基本调查单位的调整基本调查单位每年调整一次,并按以下要求进行调整:a ) 新增基本调查单位。符合基本调查单位确定原则的所有当年新、改 (扩) 建单位,以及因其他 原因上年未确定为基本调查单位的
10、,将其新增为基本调查单位。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管 理需求新增基本调查单位。b) 移除基本调查单位。当原有基本调查单位因关闭(指主要生产设施拆除等不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或其他原因,不再满足基本调查单位确定原则时,将其从基本调查单位中移除。4.3.2 综合调查单位根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数据可获取性等, 由组织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4.4 调查频次及时间调查分为年度调查和季度调查等,具体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确定。年度调查周期为一年,调查时期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调查频次为每年一次。季度调查周期为 一个季度,调查频次为每季度一次。4.5 调查方法4
11、.5.1 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中规定的调查方法开展调查。常用的调查方法有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等。根据调查对象特点,选用不同的调查方法。4.5.2 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进行逐家调查。4.5.3 重点调查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单位进行调查。4.5.4 抽样调查是从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 体情况。4.6 调查指标4.6.1 基本调查单位指标4.6.1.1 基础信息指标。包括调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类型、规模、所属国民经济 行业等。4.6.1.2 生产台账指标。包括取水量、能源消耗量、原辅材料用量、产品生产情况等
12、反映基本调查单 位活动水平的指标。4.6.1.3 污染治理指标。包括污染治理工艺、设施数量、处理能力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指标。 4.6.1.4 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指标。包括废水及水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废气及大气污染物 产生、排放情况;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贮存、处置情况以及集中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排3HJ 7722022放情况;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情况等。4.6.2 综合调查单位指标包括人口、能源、交通、农业等社会经济数据, 以及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与排放情况等。4.7 调查表式根据统计需求设计调查表式,调查表式应符合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格式规范。5 数据采集5.1 数据来源5
13、.1.1 基本调查单位5.1.1.1 基础信息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2 生产台账指标数据来源于生产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5.1.1.3 污染治理指标数据来源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5.1.1.4 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数据按照污染物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 衡算法等计算得出,或来源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5.1.2 综合调查单位社会经济数据来源于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5.2 数据填报5.2.1 调查对象应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及技术要求,正确理解
14、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在 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中完整填报调查表。按照 GB/T 2260 、GB 3101 、GB/T 4754 、GB/T 8170 、GB 11714、 GB 32100 、HJ 523 、HJ 608 等规定,规范填报调查数据。5.2.2 基本调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 息应正确填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5.2.3 综合调查单位数据应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获取并负责填报。5.
15、3 数据核算5.3.1 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核算方法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有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 衡算法等。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优先选用监测数据法。不具备监测条件或监测数据不符合监测 技术规范要求的,选用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核算。5.3.1.1 监测数据法a ) 计算方法依据实际监测的废水、废气(流) 量及污染物浓度,按照公式(1) 计算水、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45和排放量。Gj = x (Qi Cij )式中:Gj 污染物j 的产生量/排放量;HJ 7722022(1)Qi 第 i 段时间的废水/废气(
16、流) 量;Cij第 i 段时间污染物j 的平均(加权平均) 浓度。b) 适用条件对具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手工监测 得到数据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自动监测数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满足以下原则方为有效:1) 监测数据规范性。检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2) 监测数据代表性。各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采用手工监测数 据核算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时,监测数据应符合相应监测要求。3) 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调查对象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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