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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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编说明主持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编制单位: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目 录1 修订的目的和依据11.1修订原则11.2修订目的11.3修订依据22 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53 主要内容113.1修订过程113.2修订内容123.2.1 关于前言的修订123.2.2 关于范围的修订123.2.3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修订133.2.4 关于术语和定义的修订143.2.5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修订153.2.6 关于水污染物监测要求的修订213.2.7 关于监督与实施的修订214 本文件与DB46/483-2019的比较21I1 修订的目的和
2、依据1.1修订原则以人为本。以保障饮水水源地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标准的制定,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的建设。 因地制宜。根据我省农村区位条件、地域特点、农村聚居情况、水体功能、污水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等,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 技术可行。标准制定应充分考虑技术经济因素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以当前和未来五年国内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物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 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体系协调。标准制定应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
3、准相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1.2修订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乡村振兴工作精神的重要举措,事关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厕所革命、农村饮水安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等涉农工作是相辅相成的,它涉及多部门的职能,是个系统性工程,应统筹谋划、协同开展。我省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取得重大进展,但也存在着设施建设“高大上”、重建轻管、污水资源化利用不够等共性问题。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483-2019)于2019年发布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污水资源化利用
4、率不高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原著居民产生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及去向难选择等问题,例如:设施尾水再利用(如农灌等)时,其排放标准依规应执行相对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但水质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在指标限定及管理要求上总体严格于排放标准(如DB46/483-2019)等现实难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为破除上述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难题,促进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市化”向“生态化、资源化”转变,助力推进我省全面开展“六水共治”工作进程,并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及处理工艺提供理论支撑。因此,修订该标准(DB46/483-2019)是必要的,意义深远。1.3修订依据(
5、1)国外国家政策、法规美国分散污水处理系统手册(2002年);美国分散污水处理系统管理指南(2003年);日本净化槽法(2005年);英国水资源法(2003年)等。(2) 国内标准、政策、法规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 3839-83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DB46/T74-2018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202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18921-2019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31962-
6、201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4-2018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T 23486-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等;GB19379-2012农村户厕卫生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773-20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GB50014-202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HJ 574-2010 农村生活污染
7、控制技术规范;HJ 2005-2010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3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 2015 17号);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 号);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 5号); 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403 号); 关于
8、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环办函2012473 号);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 号);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土壤函202016号);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函201948号);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管、用一体化
9、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151号);海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琼府办202136号);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十四五”专项规划(琼环土字202113号);海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琼发 20196 号);海南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方案(2021-2025年)(琼环土字20215号);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琼环水字2018 32号);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细则(琼环土字2019 11号);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技术要求(试行)(琼环规字2020 2号)等。 2 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2.1农村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混排,终端设施运行成效
10、不佳农村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两个方面。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地区居民生活所产生的污水,主要来源于冲厕、炊事、洗衣、洗浴、清扫等生活行为产生的污水。农村生产污水是指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村卫生室等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水。我省农村地区生活污水与家庭式畜禽养殖粪污、农产品(如咸菜、米酒、胡椒等)初加工废水混排,村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未得到有效处置,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具备集约化畜禽养殖的基础条件,粗放式养殖模式依然为主流。家庭式的畜禽养殖粪污和农产品初加工废水未经有效处置便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导致污水处理系统超负荷运行,甚至破坏处理系统内微生物群落的生境。村庄雨污混流现象明显,雨季时容易引起
11、污水收集管网堵塞和设施进水浓度过低。村庄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经过三个化粪池预处理后就地渗漏,严重影响地下生态环境。这股废水如何处理处置?是否可以纳入污水收集管网?2.2处理设施尾水资源化利用时,设施排放标准执行困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属于国家强制性的水质标准,我省地标(DB46/483)属于地方强制性的排放标准。GB5084可适用于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我省农村地区有养殖废水混入生活污水,所以农村污水经处理后的尾水原则可适用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当农村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农灌时,依法应执行上位法的GB5084相关要求而不是地标DB46/483,但由于G
12、B5084的水质检测指标较多,现实中难以依规实施。倘若参照地标DB46/483相关水质指标实施监测又违背了GB5084相关要求。2.3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原著居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提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畜禽养殖、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畜禽养殖拆除或关闭、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不足 1000 人的保护区生活污水,采用因地制宜的
13、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原环保部发布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并明确提出“原著居民住宅允许在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处理后的尾水原则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二次处理。”又在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进一步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分散的原著居民和生活污水形不成地表径流的地区,可因地制宜采用三级化粪池、小型氧化塘、小型湿地、土地处理系统等技术和处理工艺处置产生的生活污水,确保不影响水源
14、地水质。”而上述文件均未明确保护区内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排放标准,为此我省地标限定了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设施尾水执行GB 18918 一级 A 标准。但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分散的原著居民产生的污水量少,设施尾水经处理后难以达标,且保护区内的原著居民难以生态搬迁。2.4分散式家庭排水回用时,设施排放标准执行困难 2021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就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授课中明确提出:农户自用模式即结合农村改厕,将黑水、灰水进行处理并达到无害化及相关标准要求后,用于房前屋后浇灌施肥、庭院清洁等。其中,有污水暂存设施的,应进行防渗。如采用户厕+化粪池/沼气池+三小园(小花园、小
15、菜园、小果园)等模式。并明确仅是有农村改厕而无与灰水集中处理的化粪池可不列为污水处理设施范畴。对于分散式的单户家庭生活污水排水是否可以不执行地方标准,条件允许的可以参照地标执行尾水排放要求。2.5现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与新地方标准规定相冲突地标DB46/483于2019年11月4日发布实施,要求在2019年11月4日前就已经建成并运行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DB46/483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6、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我省地方标准修订后,将会涉及部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变更问题,修订的地方标准放款后,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增加,依规应重新环评。2.6处理设施排水断流时,设施水质监测的频次、频率如何划定地方标准在水质监测上明确:设施水污染物监测的频次、采样方法及时间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根据2021年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要求,针对全省范围内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出口水质开展每半年1次、全年2次的水质监测,水质监测指标有必
17、测项目(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选测项目(含pH、BOD5、SS、TP和粪大肠菌群)。同时,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要求,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的处理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小化。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污水为稳定排放的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对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测试的采样频次可适当减少。对非稳定排放源、大型重点项目排放源,必须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目前,部委明确日处理能力20吨及
18、以上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为集中处理设施,其余为分散处理设施。对集中处理设施按半年一次、全年2次的水质监测。对分散处理设施可以抽查、抽测方式不定期监测。其中,仅是化粪池改造可以计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范畴,不开展水质监测。2.7标准中氨氮排放限值与农村黑臭水体中氨氮限定值有冲突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要求,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各县(市、区)行政村(社区等)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黑臭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3项指标,其中氨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为15mg/L(不含)。地方标准的二级和三级标准中氨氮排放限值均大于15mg/L,设施尾
19、水排入水体的一般多为村庄及其周边的山塘等小微水体,小微水体的氨氮本底值就高,加上其环境容量不大且难以通过模型推算其限值。高温条件下,有污水排入小微水体后易发生黑臭。2.8处理设施尾水达标排入地表水V类流域时,设施尾水仍属超标国家标准GB18918中一级A标准是我国现行排放标准中比较严格的标准,但仍宽于地表水V类水质。我省现行的农村污水排放标准的最严标准宽于GB18918一级A标准。在无相应的流域综合排放标准前提下,对于水质管理目标为V类及以上的流域内居民产生的生活、生产废污水(如渔业、畜牧业、农业和农村污水等领域)执行相应的排放或水质标准仍属于排污行为。3 主要内容3.1修订过程地方标准制修订
20、流程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公开、复审、废止等阶段。其中,起草组完成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本文件的修订程序,如图3-1所示。标准送审稿标准报批稿相关资料调研建立标准框架结构污水处理现状、处理技术调研函调、资料收集现场调查、测试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控制项目、排放标准值标准征求意见稿分析评价图3-1 标准修订工作流程3.2修订内容3.2.1 关于前言的修订本文件根据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DB46/T74-2018)相关规定开展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其中,原标准DB46/483-2019按照 GB
21、/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修订范围主要包括了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监督与实施。按DB46/T74-2018有关规定应在标准前言中说明修订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的前言或章节(4)。3.2.2 关于范围的修订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指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文件要求:“500m3/d以上规模(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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