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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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环办2021290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 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 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390号)实施以来,各地 积极推进,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体系建设,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江苏省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1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
2、管和利用处置能力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强化分级分类管理,推动 集中收集体系建设,为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2021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规划布局,2022 年底前各设区市初步建成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实现危险废物 申报、收集、转运、利用、处置一体化服务,服务区域和收集种类全覆盖,建成全程可追溯的监控体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二、 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一)危险废物分级管理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感染性除外),按环境风险从高 到低分为I级、级和级三个
3、等级。 I 级危险废物指可环境无害 化利用或处置且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具有反应性 (R) 的其他危险废物;级危险废物指具有易燃性 (I) 的危2险废物;级危险废物指具有腐蚀性 (C) 或毒性 (T) 的危险 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当危险废物具有2种以上危 险特性时,按较高等级危险特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要求详见附件1。(二)危险废物分类管理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及环境风险等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分为重点源单位、 一般源单位和特别行业单位。重点源单位和 一般源单位分类管理要求详见附件2。部分行业,如教育 (P8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M73-75)、 卫生 (Q84)、 机
4、动车修理 业(0811)、机动车燃油零售业 (F5265) 等(代码参照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其他行业 产废单位在废物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宜按重点源或一般 源分类管理,纳入特别行业单位管理。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应严 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进 行管理。危险废物一般源单位可在部分环节优化管理,具体管理 要求详见附件3。 特别行业单位中教育、科研、检测检验技术服 务等行业实验室危险废物,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详见附件4,其他特别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另行制定。三、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范围(
5、 一) 一 般源单位。(二)特别行业单位,包括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医3疗卫生等机构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包含医疗废物、实验动 物尸体及相关废弃物、涉及生物安全和疾病防治的其他废物),机动车修理、机动车燃油零售等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三)重点源单位年产生量低于10吨(含10吨)的下述危险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8),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HW09),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含汞 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900-023-29),废铅蓄电池 (900-052-31),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900-041-49)。四、 危
6、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要求(一)严格产废单位源头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切实履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重点源单位要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产 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污染防治措施,在 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申报相关信息。一般源单位精 简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并自主选择在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 监控系统或收集单位自建ERP 系统中进行申报;在不具备建设贮 存场所的情况下,在产废区域设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临时收 集点,分类收集,及时转运;可以建立电子管理台账并定期打印 存档。特别行业单位要按照该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建立污 染环境防治责任、贮存设施管理
7、、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源头分类等制度。4(二)推进集中收集单位建设1. 合理布局。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做好规划布局,鼓励利用处置单位和符合条件的环保科研机构、环保企业参与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实现优势互补。可采取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独立建设或多区域联合建设等方式建设集中收集单位,确保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区域和种类全覆盖。2. 规范经营。收集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及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依法向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申领 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 开展收集经营活动。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需要核发跨区域集中收集经营许可证。3. 强化服务。收集单位要
8、以村居(社区)、乡镇(街道)、 园区为基本单元,建立区域收集网格,协助管理部门对产废单位 和产废种类进行排查,实现区域全覆盖和种类全收集。严格按照 约定的收集时间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 I级、 级、级危险废物收集周期分别不得超过30天、60天、90天。 严禁对服务对象、危废种类进行选择性收集,严禁对收集服务附 加不当条件。收集单位应将开展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培训纳入集中收集的服务内容,提升产废单位管理水平。(三)加强收集单位日常管理收集单位应建成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累计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周期不得超过一年,5确需延期贮存的,需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9、。合理规划收集路 线,拼车运输,鼓励收集后直接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开发可全 程跟踪危险废物流向的ERP 系统并与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对接;系统应设置预警机制,对收集对象、点位、类别等发生异常变化的,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完成系统建设和 对接工作的,严禁开展收集工作。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和安 全风险管控措施,收集前应通过产生来源、资料查阅、检测分析 等手段明确收集对象的组成成分和危险特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环境安全。(四)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收集单位的管理并纳入“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范围。对未能按照收集许可证要求做到区域全覆盖、 种类
10、全收集的;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化 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对利用处置渠道不畅,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的;对在收集过程中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 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废 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并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统筹推进。省厅视情将各地集中收集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考核。(二)加快工作进度。目前已开展集中收集试点的地区要进6 一步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机制体制 建设;尚未开展的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建成符合实际需求的集中收集体
11、系,实现辖区内小量危废收集区域和种类全覆盖。(三)强化指导培训。各地应加大辖区内集中收集单位和基 层政府(园区)的协调力度,完善本地收集体系;指导其做好危 险废物管理工作,并将其环保管理人员纳入年度危废规范化管理培训范畴,提高危废管理水平,防控环境风险。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 试点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90号)有关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附件:1.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分级管理要求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类管理要求3. 危险废物一般源单位环境管理要求4. 部分特别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7附件1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分级管理要求一、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分级根据危险废
12、物的危险特性(感染性除外),评估其环境风险,按从高到低,将危险废物划分为I级、级和级三个等级。( 一 ) I 级危险废物指可环境无害化利用或处置,且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具有反应性(R) 的其他危险废物。( 二 ) 级危险废物指具有易燃性 (I) 的危险废物。( 三 ) 级危险废物指具有腐蚀性 (C) 或毒性 (T) 的危险废物。二、 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分级方法(一)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包括仅具有加压气体 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可环境无害化利用或处置,并且经 所有者按程序申报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属于 I 级危险废物。满足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或主要成分均为 列入
13、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且其质量比或体积比之 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均可判定其属于危险化学品。( 二 ) 具有反应性 (R) 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属于 I 级8危险废物。( 三 ) 具有易燃性 (I) 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属于级危险废物。( 四 ) 具有腐蚀性 (C)、 毒性 (T) 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属于级危险废物。(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具有2种以上 危险特性时,按照较高等级危险特性进行认定,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可排除的危险特性除外。( 六 )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按国家规定的危 险废物鉴别标
14、准和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根据危险废物鉴别确定的危险特性进行分级管理。9附件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类管理要求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类根据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及其环境风险等级,将危险废物产生 单位分为重点源单位、 一般源单位和特别行业单位。重点源单位和一般源单位具体分类标准详见下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类标准危险废物等级年危险废物最大产生量(吨)重点源单位一般源单位I级0.3吨0.3吨 级5吨5吨级10吨10吨注:1.以清洗利用为目的且申报单位为“只”的废包装桶,按照0.01吨/立方米进行折算,其他废包装桶以实际重量计算;2.年危险废物最大产生量之和大于10吨的,纳入重点源单位管理。部分行业,如教育(P
15、8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73-75)、 卫生(Q84)、 机动车修理业(0811)、机动车燃油零售业(F5265) 等(代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其他行业产废单位在废物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10不宜按重点源或一般源分类管理,而另列特别行业单位管理。二、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类方法根据省厅制定的相关特别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确定 的行业代码,判断是否属于特别行业单位。不属于特别行业单位,按照下述方法,判断属于重点源单位或一般源单位。( 一 ) 新增产废单位,可根据环评确定的危险废物产生类 别、危险特性和产生数量进行初步分类,待环保“三同
16、时”竣工验 收后根据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按环评中的最大产能折算每年危险废物最大产生量,据此确定最终分类。( 二 ) 存量产废单位,根据近三年危险废物产生类别、危 险特性和产生数量等实际情况,按环评中的最大产能折算每年危 险废物最大产生量,取三年平均值(不满三年的按实际年数计算),据此确定分类。( 三 ) 按照管理要求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等无环评的产废单位或环评中存在漏评、未评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在确定分类时,根据废物类别、危险特性和产生数量等实际情况,按企业实际最大产能或环评中的最大产能折算每年危险废物最大产生量。(四)产生单位分类确定后,因新建、扩能、技改项目, 设施工艺永久停用、关闭或拆除,
17、名录变动或人为错误等原因, 产生类别、危险特性、产生数量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可重新确定分类,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再调整分类。 11附件3危险废物一般源单位环境管理要求危险废物一般源单位在满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 任落实到位和危险废物可追溯的条件下,可在以下环节优化管理:一、在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申报产生、贮存、 转移等相关信息,实现废物的信息化追溯;也可通过集中收集单 位自建ERP 系统完成相关操作,相关信息对接至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根据企业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简版),确认后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具体格式详见附3-1。二、企业可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危险废物
18、产生区域收集点,并落实相关危险废物包装、存放时间、存放数量、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具体详见附3-2、3-3。三、企业负责人或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人员,每年 应至少参加1次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小量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组织的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培训。 12附3-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简版)单位名称(盖章): 制定日期: 年 月 日计划期限: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一、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设施地址市 (市、区、县) (乡镇、街道、园区) 村居(社区)生产设施地理坐标东 经 : 度 分 秒,北纬: 度 分 秒行业类别与代码危废年产生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序号产生源 名称产
19、生源类型产生源编码危废名称废物类别危废 代码物理性状危险特性本年度 计划产 生量(吨)上年度 实际产生量(吨)三、危废贮存(收集)情况序号贮存设施(收 集点)名称贮存设施(收 集点)类型贮存设施(收 集点)编码面积/容积 (m/m)贮存(收集) 能力(吨)截至上年度累计贮存(收集)量(吨) 13附3-2一 般源单位危险废物包装要求及贮存设 施 (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区 域 收 集 点 ) 建 设 要 求类型建设要求包装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1.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建设 要 求 ;2.废弃危险化学品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危化品贮存 设施内 ;3.具有爆炸性或者排出有
20、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经预处理使 之稳定化后方可贮存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否则按相应类 别危险品贮存;4.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如未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应存放 于符合要求的防爆柜内,且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3t;5.贮存液态、半固态以及其它可能有渗滤液产生的危险废 物,需配备泄露液体收集装置;6.贮存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酸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 气态污染物质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气体收集和导排装置,并应采取必要的气体净化措施;7.需安装24 h视频监控系统。1.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 (GB18597)包 装要求,且包装外表面需保 持清洁 ;2.废弃危化品满足危险化 学品包装要求;3.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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