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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论文中特别加以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障、使用毕业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有关学位论文管理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评选机构将本论文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 年解密后
2、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R。 (请在以上相应的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年 月 日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目录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述1(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交易主体的概念1(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1(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2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不足4(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的不足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不足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存在的不足6三、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立法上的经验借鉴7(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立法上的经验对策7(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立法上的经验对策7四、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立法问题给出对
3、策和建议8(一)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8(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三)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9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一把双刃剑,其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给商家带来利益的同时,交易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出现了洗钱、巨额资金沉淀、消费者权益受损等不良情况。本文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资料深入了解和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存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规制和不足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在相关问题上的立法经验,最后总结提出针对性建议,希望能够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完善,促进交易安全。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问题;对策;
4、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ByZhang LiuliMarch , 2020Abstract: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is a double-edged sword, which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e-commerce, bring convenience to consumers, to merchants benefit at the same time,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problem
5、s emerge in endlessly, appeared a huge money laundering, precipitation, as well a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By referring to relevant literature, this paper deeply understands and analyzes the legal problems of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s, and analyzes the regulation
6、s and deficiencies of existing laws on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s in China.and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s on related issues, finally summarizes specific Suggestions, hoping to encourage a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constantly improve, promote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Keywords:the third-pa
7、rty payment platform ;legal question;countermeasure;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上购物和网上支付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大街小巷的商铺都摆放着“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牌子,消费者只需轻轻扫码即可购买商品,可见第三方支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支付角色。目前第三方支付方式在我国占据着主要地位,消费者和商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也表明平台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利用新支付方式洗钱指出“大量的案例具有与新支付方式提供者或其雇员共谋洗钱的特征。”1支付宝曾经为了拓展用户,对使用支付宝支付的用户采取优
8、惠手段,许多图谋不轨的商家和雇员利用他人刷空单来获取支付宝公司的补贴。一些消费者在利用微信支付网购时也出现过因疏忽大意将微信支付的付款码泄漏,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使自己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失,并且难以追回。通过以上的案例可见一斑,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虽然在生活上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述(一) 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其交易主体的概念1.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介入商家和消费者的中间人,帮助它们完成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给网上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作一个信用
9、的中转,通过改造支付流程约束对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网上购物的可信度。22.交易主体(1)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交易一方的当事人,即是买家。它在商家的网上商店进行选购商品或服务,挑选好后就把消费金额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最后由第三方划拨给商家,等待商家收款后来达成交易。(2)商家商家是在网上商店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待消费者来购买的卖家。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会把消费者在商家的网上商店所消费的金额划拨到商家的账户,完成交易的最后一步。由此看来商家也是受益者。(3)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是网上交易的支付服务机构,在网络上就能完成线下银
10、行业务的银行,供商家和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完成支付。它作为一个支付服务机构,只是买卖双方完成支付活动的服务机构,其服务主要体现在货币资金支付与清算等功能上。它的任务就是促进买卖完成支付,是交易中的桥梁,对交易起重要作用。(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从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各方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它们就是典型的民商事主体关系,关系主体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商家和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消费者和商家与网上银行。1.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就是中介和顾客,具体关系表现为网络服务和代履行关系。对于消费者和商家来说,可以称之
11、为货币资金的中转站,在双方交易的过程中提供服务使得二者能够在互联网平台中快速地完成交易。商家和消费者出于便捷生活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而选择这种形式达成其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告知义务。32.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是通过互联网在商家的线上商店进行购物,并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此时消费者支出的货币进入第三方担保账户而不直接进入商家的口袋,然后商家收到订单信息并确认无误后进行发货,消费者收到货物且不进行退货环节后,商家就会得到消费者暂存在担保账户中的货币。由此,双方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关系形成。 3.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之间的
12、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之间是竞争与合作关系。竞争关系体现如下:在各银行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带动下,网上银行的服务类别不断增加,但总体缺乏创新服务。用户常用的功能如转账汇款、购物支付、信用卡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已基本具备,同时免费转账、不收取续费的优势不断吸引着用户。信用卡业务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整合多家银行接口,用户不仅可以跨行还款,刷卡佣金方面,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定位,用户借助交易时网上银行无法从交易中获取佣金,这也大大减少了网上银行的信用卡收益。合作关系体现如下: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竞争不可避免,但远远没有达到绝地之争。第三方支付有着创造性业务思维、专注于个
13、性化或专业化的支付简介方案,但其并不是金融企业,对于资金监管、信贷等业务不能展开,然而网上银行为金融机构,有着稳定、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两者可以在信用信息平台作、沉淀资金监管以及小额信贷方面开展合作,互利互惠。44. 消费者和商家与网上银行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和商家与网上银行之间是支付服务关系,它们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将货币储存在网上银行,购物时由网上银行在储存的货币里输出交易金额,交易完成的最后由网上银行向商家划拨应得的货款。网上银行在他们之间充当的是代替支付的角色,减免双方私下交易时繁杂的交易流程,更快的促进交付的完成。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就是支付服务关系。(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
14、法律地位1.金融机构说部分学者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首先,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办理结算是银行专有的一项业务,支付和清算是典型的金融机构的职能,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作过程中的主要功能也是进行货币的支付和资金的结算,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解决虚拟世界信用问题时所提供支付监管和担保功能,也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是现实世界中银行信用的重要补充。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中介的过程中将消费者交易时沉淀下来的资金,利用交易的时间差来获得孳息,这一点无异于金融机构吸纳社会资金,因此这一学派认为应当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视为金融机构来进行监管。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消费者和卖家充值或存放的
15、虚拟货币无异于存放在银行的现实货币,比如支付宝,客户的虚拟账号也可以在平台上投资收益,跟银行投资获息大同小异,这都是属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所以,这一派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被定义为金融机构。52.非金融机构说有的学者则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金融机构,笔者也是比较认同这样的观点。根据2010年9月1日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10年12月1号央行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将争议颇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定义为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
16、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是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概念及其运作性质,不能将其纳入该规范所分类的金融机构范围内。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认定较为严格,不仅需要满足公司法对于一般法人注册的要求还要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仅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了企业法人的资格,从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认定来看,它并不符合认定标准。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现实中将自己定义为为客户提供代收付款的中介机构,并没有将自己定
17、位为金融机构。消费者和商家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只是因其在代收代付款方面起到的保障作用确实不错。虽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商家和消费者进行买卖服务交易过程中存在资金沉淀的现象,与银行的资金结算功能相似,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这个过程中仅仅是负责买卖双方之间的代收代付款罢了,不能以此来断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属于金融机构。6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不足大多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支付的。平台为了保护交易的顺利完成,在消费者确认收货前将消费者支付给商家的货款先行保管,防止商家出现不肯退货退款的情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采用了二次结算的方式进行防止消费者拒绝付款和商家欺
18、诈的行为,不仅如此,还保留了交易双方的交易记录,从而增强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不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交易提供一道安全屏障的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7 从交易过程来看,网络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大同小异。现有的法律及规范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虽有一定的效果,可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网上完成交易的,现有法律大部分都是针对实体经济,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速度远超立法的速度,目前立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制仍然存在不足,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无法面面俱到。下面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探讨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
19、理办法存在的不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存在着两点不足,一是对客户停放在平台的备付金产生的孳息归属不明确,许多平台将该笔孳息作为手续费收取,可是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收取手续费等衔头用来弥补盈亏将备付金沉淀产生的大量孳息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重复收费,违反了该条法律,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非
20、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二十四条进行类推解释可以得知备付金产生的孳息也不得挪用。就目前来看,如果将孳息返还给消费者所有,他们的交易资金在平台上存放的时间和金额都大有不同,那么在分配方法上将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二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仅仅是在第六条中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方支付具有小额、高效、便捷的特点,是对传统由银行主导的货币支付体系的创新和变革,在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如果不细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义务,无形之中给洗钱犯罪创造了很多机会,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
21、困难和障碍。8(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不足在网络交易环境下,交易方的角色发生了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更加的信用化和个性化,在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法,可以对交易方的权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消费者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才能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我们知道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硕大的支付中介,法律对他的监管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的。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力度的松懈,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密码被盗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问题以及个人信息和隐私被泄漏以及网络交易的跨空间性导致求偿难等
22、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到侵犯并且个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同时也扰乱市场秩序。另外,消费者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之前会阅读该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对损害赔偿所规定的范围极小,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判定用户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的权利,赔偿责任的承担机制不健全,导致用户维权和举证都十分困难。9针对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提供充分的保护。因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依据。1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存在的不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的义务主体是金融机构,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
23、我国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在制定时并没有考虑将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类非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的义务主体,可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在的发展速度远超立法速度。许多心怀不轨的人就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非金融机构不受反洗钱法监管这一身份进行洗钱,从而加大了国家反洗钱的难度。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形式多样的非金融机构其在洗钱方面也能够提供非常多的通道,数据显示目前洗钱最多的是电信诈骗行业,洗钱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通过数字货币通道进行,有的通过地下钱庄进行,有的通过赌场进行,现如今出现的新型洗钱方式就是通过普通用户的个人二维码或者群二维码来进行,以下插图可见流程:图2.1新型洗钱流程
24、图2.2租码洗钱流程图片来源:微信110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仅承担支付媒介功能,对交易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导致一些别有居心的犯罪分子容易虚构电子交易从而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如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新增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非金融机构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话,不法分子利用漏洞洗钱的行为将越来越猖獗,这不仅扰乱市场交易规则还破坏市场经济体系。三、国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立法上的经验借鉴第三方支付起源于欧美,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于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相对较晚,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欧美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立法上的监管可谓名列世界前茅,是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道路上的良师益友,下面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学习它们在
25、第三方支付平台立法上的经验对策。(一)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立法上的经验对策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美国的发展环境较为宽松,美国虽没有对其制定专门的法但许多也与之有关,它们之间能够做到相辅相成。“美国法律体系内,统一商法典、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货币服务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等均与第三方支付有关,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相关内容对于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条文进行修改或删减。11为了保障使用电子支付的消费者权益,美国还单独制定了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用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利用信息披露制度来进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时间、内容、方式、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方式主要分为初始披露、定期披
26、露和变更披露三种;12提供了两种电子支付的申请方式给消费者选择以此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规定支付平台非法转移消费者资金的承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求偿权不受侵犯。(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立法上的经验对策因欧盟自身的特殊性,各组成国、地区和组织之间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的不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也存在较大差异的。欧盟在第三方支付监管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等,并颁布了电子货币监管指令,该指令旨在对电子货币提供有效监管的法律。因地制宜的制定法律,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正常运行。“不过绝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进行监管的模式,如法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
27、由法兰西银行、银行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13为了鼓励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欧盟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格式合同协议认定为不公平协议,并规定消费者不受该协议的约束,消费者决定接受并遵守或拒绝该协议都完全由自己支配。根据非格式合同协议,商家需要从消费者的角度拟定合同,并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来解释,达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欧盟还发布了一份关于如何保护消费者签合同时不受距离影响的指令,该指令称,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要求取消该支付的,不承担任何代价。四、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立法问题给出对策和建议根据前文介绍可知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层级较低,不仅没有专门的立法进行监管和规制
28、,而且对其适用的法律也较为分散、不成体系。众所周知,法制规章的完善是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平稳、安全运行的基础,因此提高立法层级增强法律约束力、制定统一的支付体系监管法对保障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运行必不可少。(一)修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保障消费者的财产权不受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犯可以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备付金产生的孳息归属于客户所有。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继续以收取手续费为由二次收费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孳息原有利率的基础上提高利率计算返还给消费者,坚决保障消费者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为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反洗钱义务,可以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
29、六条中细化支付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具体可以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业务来进行规定,为其反洗钱制定具体的标准;提高其申请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门槛,具体可以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的申请发放要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完善的反洗钱监测、防范和报告体系为前提,以此保证第三方支付平台履行反洗钱义务。(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个人信息安全时常受到威胁,针对该问题,可以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加以保护,交易完成后,对不再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销毁,对正在交易的消费者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安排专门的部门对个人信息的安全进行保护。对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不力导致
30、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时出现账号密码被盗窃导致财产损失的,可以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根据财产损失的大小制定相适应的处罚层级,对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予以赔偿。针对消费者跨空间性的求偿难问题,可以在求偿权条款进行严格的补充,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消费者求偿权的处理期限,使得消费者追偿更有保障,关于格式条款的修订可以参照欧盟“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格式合同协议认定为不公平协议,并规定消费者不受该协议的约束,消费者决定接受并遵守或拒绝该协议都完全由自己支配”。提高消费者协会对平台的监督,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有追溯的机会。“如此一来,风险降低及客户资金安全保障等目标可因此同时实现。”14(三)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
31、钱法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洗钱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资金链的正常运转,为了更好的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金融市场秩序,可以增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洗钱任务。具体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将反洗钱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非金融机构列入该范围内,以此明确其反洗钱义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不仅可以节约立法资源又能实现高效监管。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利用新支付方式洗钱中指出“许多新支付方式依赖直接面对客户进行交易的模式极少或者不存在。”15因此不法分子抓住第三方支付这一特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受反洗钱法调整这一漏洞,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肆进行洗钱活动,这样做
32、不仅扰乱了平台工作秩序,还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针对这一点,首先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增强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的反洗钱监管力度,具体可以立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行中需要对平台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检测和更新平台支付系统,及时排查存在风险,防止系统出现漏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将有关问题向社会披露最新消息,做到及时止损,将损失降到最低。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巨额资金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巨额资金出入或短时间累计交易金额较大的账户,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安全的运营环境,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平稳有效发展,降低洗钱的犯罪率。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带给人们交易支付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令人忧心的问
33、题。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做着与金融法相悖的事情,作为非金融机构却从事着金融机构的业务;一方面存在被人利用实施金融犯罪等情况,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网络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新兴的交易中介已然非常方便,与此同时国家在支持其积极发展,给其提供宽松的环境,但仍有许多第三方平台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国家面对这种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法律方面的限制很少。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秩序,这些问题必须逐步被解决,只有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在此问题上应积极应对,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跟上,对交易方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
34、依据,保障第三方支付在正确的轨道上前进。想要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促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走向正规化,就必须权衡各方利益,找到合适的办法得到各主体合意,让网络交易主体尽享网络交易的便利与乐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前景是值得看好和期待的,但需要立法为其保驾护航。参考文献:1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Money Laundering Using New Payment MethodsR. October 2010: 43.2胡娟.第三方支付的技术与监督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6.3梁倩宁.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J.时代报告,2019(16):130-131.
35、4宋菲娅.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关系分析J.现代商业,2012(15):39-39.5余天琦.在线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研究D.广州:暨南大学,2005.6薛艺.网络支付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7孙丽.第三方支付法律环境探讨J.新西部,2010(02):97-988张斌.第三方支付反洗钱法律监管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6(02):113-115.9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中国检察官,2013(21):76.10苏添.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民事法律责任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5(04):
36、78-79.11任高芳.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2(10):146-157.12王卉.我国小额电子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13赵润静.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11):86-87.14张泽斌.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175.15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Money laundering Using New Payment MethodsR.October2010:40. 致谢时光匆匆流去,大学四年胜似一则人
37、间佳话,恍惚之间,我竟度过了人生最为美好的四年,多想留住这时光啊!可惜时间有脚。首先,我想对家人、学校、老师和同学表示由衷的感谢,感谢家人们一直以来的支持和帮助,让我可以顺利完成大学四年的学业;感谢学校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充足的教育资源,让我能够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感谢所有老师课堂上的辛勤付出和课后的谆谆教诲,让我有所提高;感谢同学们的热情帮助和鼓励,让我度过了充实的校园生活。其次,我还要特别鸣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兰巧丽老师。本篇论文的完成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兰巧丽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尤为重要,选题及研究过程中,我深感自己的不足和无知,幸好有兰老师的精心点拨。论文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兰巧丽老师精心指导、悉心关怀我。从选题到定稿,兰巧丽老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多次询问我的论文进度,并为我指点迷津。她在忙碌的教学中抽出时间来审查和修改我的论文,耐心的指导我完成毕业论文,即使放假了也仍然在线上指导我完成论文,实在是令人感动,在此,我想向兰老师说一句:亲爱的老师,您辛苦了!在此过程中,兰巧丽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渊博的知识、无私的奉献精神使我深受的启迪,借此机会,我要向我的导师兰巧丽老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最后,再次对大家表示最诚挚的谢意,祝家人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祝学校蒸蒸日上再创辉煌,祝老师们桃李满天下,祝同学们前程似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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