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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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的时间远远迟于其他法律部门,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学界对经济法的很多方面存有争辩。其中,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仍为争辩焦点。本文从经济法产生时间的角度,探讨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范围及改变,得出经济法调整对象静态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特性。【关键词】经济法 调整对象 产生 静态性 动态性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早在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现代民法的渊源罗马法即产生;而直到20世纪初德国出台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才缓缓拉开经济法发展的序幕。作为一个独立
2、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生成晚于其他法律部门,缘由在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出现晚于其他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尚未成熟,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可以看作是一种“变法”式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我国的经济法产生于安排经济时期,国家对生产资料和资本的集中限制,对市场中生产、经营者行为的管理,均须要以经济法为依据。为适应社会现实,我国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移植了大陆法系经济法,结合国情进行修改,形成了最初的经济法律体系。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之静态性鉴于上文提及的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性及社会需求,此处不再论述否定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仅以确定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性为前提对其调整对象进
3、行分析。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辩大致可以分为老诸论和新诸论两个时期。老诸论存在于20世纪70年头末至11012年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前。这些观点主要包括学科经济法论、大经济法论或称大纵横统一论、纵横统一论、纵向经济法论、行政经济法论、宏观经济法论、安排经济法论等。新诸论始于1101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这些观点分别是新学科经济法论、新纵横统一论、新亲密联系论、经济运行协调论、须要干预论、行政隶属论、国家经济管理论、国家干预经济论等。以上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所谓老诸论和新诸论,事实上许多观点在本质上具有相同之处。我们大致可以将它们分成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学科经济法论,即否认经济法是
4、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在学科上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本文不做探讨);其次是纵横统一经济法论(包括管理协作论、亲密联系论、经济运行论、须要干预论等),即认为经济法不仅要调整全部的纵向经济关系,而且还要调整一部分横向经济协作关系;第三是行政经济法论(包括纵向经济法论、行政隶属论、国家干预经济论、国家经济管理论等),认为经济法只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即只调整宏观的纵向经济关系,不同时调整经济组织内部的纵向经济关系。三、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动态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静”表现在与政策、制度相比,法律具有更为明显的稳定性。也就是说,法律的制定、执行并非统治者为所欲为的活动,它是在一种稳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国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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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调整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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