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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年轻干部,加 强政治历练和实践磨练,推进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经 校党委研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党委确定选派和接收的校内外挂 职锻炼干部。第三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统 筹规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实施。各单位应按照学 校需要积极派出和接收挂职锻炼干部。第二章选派接收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干部挂职锻炼的选派,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的实 际出发,坚持好中选优、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选派对象一般 为我校在职干部、处级后备干
2、部或骨干教师,优先考虑后备干部。学 校支持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为优秀年轻干部创造实 践锻炼的机会。第五条干部挂职锻炼人选条件:(一)派出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原则上不能是具体接收单位 现有教职员工。(二)政治素质好,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三)大局意识强,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团队合 作意识和服务意识。(四)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五)精神状态好,身体健康。(六)符合挂职锻炼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第六条干部挂职锻炼的接收对象一般为校外单位的处级及以上 干部、处级后备干部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主要包 括:(一)教育
3、部选派的挂职干部;(二)上海市选派的挂职干部;(三)对口支援高校选派的挂职干部;(四)其他兄弟高校选派的挂职干部;(五)其他特殊情形需接收的挂职干部。第三章选派接收程序第七条干部校内挂职的选派程序:(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和学校工作的需要,提出挂 职借调岗位,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由 党委组织部审核考察确定建议人选,并就挂职建议人选征求派出单位 和接收单位的意见。(三)党委常委会对建议人选进行审议。(四)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党委组织部执行。第八条干部校外挂职的选派程序:(一)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上级和外单位挂职借调需求。学校其 他单位和部
4、门接到相关需求须报党委组织部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二)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党 委组织部汇总审核后提出建议人选或委托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建议 人选。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安排,配合做好干部校外挂职的动员选派工作。(三)党委常委会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批。(四)党委组织部按照审批意见执行或批复相关单位。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选派校外挂职干部。第九条干部来校挂职的接收程序:(一)选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来函提出选派挂职干部人选(附 干部任免审批表)、挂职单位、挂职岗位、挂职时间等建议方案。(二)党委组织部结合学校实际提出接收意见,经党委常委会研 究决定后正式复函派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5、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接收挂职干部。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条挂职锻炼干部的人事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不占接收单 位的编制和职数。党团组织关系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或转接,按要求参 加组织生活和组织活动。第十一条挂职锻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接收单位管理为主。 接收单位负责做好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帮助挂职干 部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派出单位协助管理,应保证挂职锻 炼干部有充足的时间在岗履职,不能随意召回;与接收单位定期进行 沟通联系,主动了解挂职锻炼干部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给予工作 支持。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听取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汇报,做 好跟踪了解和考察工作。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人
6、事处、信息化办公室、后勤保障部负 责落实来校挂职干部的临时校园卡、住宿、就餐等工作生活保障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挂职锻炼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及时协调解决他们遇 到的实际困难。第十四条挂职锻炼时间由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确定,一般 为6至24个月。挂职锻炼干部在挂职锻炼期内,一般须全职履行挂 职岗位职责,完成相关工作;经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协商一致,也可 以另行制订挂职干部工作时间方案,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无特殊情 况,一般不提前结束或延长挂职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挂职时间的, 须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执行。第五章职责任务第十五条挂职锻炼干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一)主动学习、了解和掌握挂职借调单位的政策
7、、业务、管理 等知识,明确具体挂职借调任务,尽快进入工作角色,认真完成工作 任务。(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派出单位与挂职借调单位之 间的交流与协作。(三)定期向派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挂职锻炼情况。(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挂职借调单位的监督管 理,不违反规定随带人员和家属,不擅自离开挂职锻炼岗位,因事、 因病需请假的,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五)完成挂职借调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章相关待遇第十六条校内挂职锻炼干部享有与挂职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 培训、评优、民主选举和民主推荐等权利。第十七条 校内挂职锻炼干部的国家工资、岗位津贴、机关奖金、 房贴等薪酬福利待遇按原标准不变;到
8、校部机关校内挂职的,挂职期 间给予相应的机关奖金。校外挂职锻炼干部按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借 调单位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校内待遇保持不变。第十八条学校按派出挂职锻炼干部数量给其所在单位增发教 职工绩效基数,学校按接收校内挂职干部数量给其所在单位增发一定 的绩效基数,人事处负责制定标准发放。上海市外挂职借调干部由党 委组织部报销一次性往返差旅费。经党委组织部批准的挂职锻炼岗前 考试、培训、实习的相关费用由党委组织部报销。第十九条学校给予校外挂职锻炼干部每月一定的挂职津贴,挂 职津贴由人事处和党委组织部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挂职工作实际情 况共同确定,人事处负责发放,具体内容另行规定。第七章相关考核第二十
9、条干部校内挂职锻炼任职期满后,需对挂职期间的工作 进行全面总结。由挂职干部向派出单位、挂职单位和党委组织部提交 书面总结,党委组织部会同接收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挂职锻炼干 部任期内的履职状况和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 不称职四个等第。第二十一条 校外挂职锻炼干部由接收单位对其在挂职期间的表 现做出工作鉴定,鉴定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二条 干部挂职锻炼期满后,一般回派出单位工作。派出 单位应根据挂职干部表现以及工作需要做好干部的工作安排。6个月 及以上的挂职锻炼经历列入干部履历,考核合格视为多岗位工作经历。第二十三条挂职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表现突出的挂职干部,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使用;考核结 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一年内不能提拔使用。第二十四条挂职锻炼干部拟提任为中层领导干部的,须按照中 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学干部挂职 管理办法(华师委组2013) 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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