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劳动合同(精选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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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劳动合同(精选15篇)关于劳动合同1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单位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 性别: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厂址: 家庭住址:所属区: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单位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 性别: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厂址: 家庭住址:所属区: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
2、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单位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 性别: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厂址: 家庭住址:所属区: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甲方: 乙方:单位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 性别: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厂址: 家庭住址:所属区: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
3、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关于劳动合同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第三条 管理职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 负责管理存档劳动合同;(二)
4、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 依据本办法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手续;(四) 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五) 建立管理台账: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1. 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2. 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3. 其他专项协议台帐。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合同文本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第五条 知
5、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第六条 合同期限(一)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统一规定为三年,但根据岗位和任职资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况,可依照劳动者与公司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合同期限。(二)因新员工入职时间参差不齐,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续的劳动合同续签等问题,特做出以下安排:11至6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27至12月份入职员工合同的终止日期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第七条 试用期本公
6、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为3个月。因新员工入职时间的不同,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时间统一安排为:(一) 10号(含)前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三个月月底;(二) 10号之后入职员工的试用期时间截止到第四个月月底。但也可根据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表现,相应缩短试用期时间。第八条 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并签订保密协议。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 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员工入职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 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
7、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一) 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二) 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或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第十二条 合同终止劳动
8、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约定(公司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时间。第十三条 合同续订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乙双方应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劳动合续订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根据员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进行劳动合同续签工作。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处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
9、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况结束。第四章 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经济补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给予经济补偿:(一)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二) 员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公司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五) 因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者公司确需依法裁员的。第十六条 补偿标准(一) 给付标准。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
10、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工资报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二) 计算标准。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超过半年者按1年计算,工作不满半年者补偿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
11、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第五章 其他第十九条 管理办法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办法,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办法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其他(一)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二) 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办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办法,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劳动合同3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然,劳动合同也有自动延期的情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
12、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 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求企业或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续约或者不续约。至于书面通知一般是企业为了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作出的内部规定。劳动者和企业的合同到期后,若继续工作,则和企业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企业随时可以和您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同样劳动者也有上述权利。若企业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约,劳动者不可以向企业要求任何赔偿,因为订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双方之间依据自
13、愿原则进行的,企业完成可以无任何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则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企业在明确表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决定不与企业续签合同后,企业应该及时为劳动者办好离职的各种相关手续,若是由于企业的延误未为劳动者办好相关手续造成劳动者重新就业困难等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予以赔偿。在劳动者要求赔偿时,建议劳动者做好先去咨询一下网站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关于劳动合同4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然而,就是这样一部以专门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为宗旨的特色法律,如今还未正式颁布,却先让那些曾经为了企业发展挥洒下辛勤汗水的员
14、工们流下了辛酸眼泪。且看下面12月15日当天同时出现的两则报道。一则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北京片区为了应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要求80多名员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员工们同时被告知,大多数人可以在元旦前拿到新合同。另一则是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决定花费735万元,将旗下郑州石油总公司144名员工全部转为“劳务工”。此举被当事员工认为企业单方面解除与员工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避新劳法。看了这两则报道,联想到之前发生的“华为公司要求7000多名员工集体大辞职”和“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对总数超过1200名的中国员工突击裁员”事件,笔者如梗在喉,不禁要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劳动者?或许,真的是事
15、发突然。但是,偶然之中是有必然的。纵观上述几个大企业的擅自裁员行径,不难发现一个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为了应对和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毋庸置疑,因为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触犯了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他们锋芒毕露的背后,必然是受到了自身利益驱使的。但是,恶劣事件发生后,国家政府部门为什么没有声音?这么一部重要法律的颁布,早就嚷嚷到现在,而且施行时间也都公布,公众却见不到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就即便之前忽略了这个问题,但“华为洗牌”和“沃尔玛裁员”等事情发生后,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有所警觉呀?然遗憾的是公众依旧看不见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控制措施和应急方案。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事情发生在企
16、业和员工之间,但这种绝对不对称,完全有失公允的博弈,实质上拷问的却是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同时也是实施者。但我们不光只为了制定和实施,更重要的是要搞好法律出台后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因此,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只要求企业在法律之外应该承担某种义务和责任,而是应当充分利用法律出台的机会。依靠多种手段和制定多种措施,全方位、深层次、多渠道地搞好法律宣传和政策释疑,明令企业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告诉员工什么权利该享什么权利不该享。尤其当劳动者遇上法律疑惑和权益纠纷时,应当让他们在第一时间知道什么部门该找,什么权利该维护,尽量避免在维权路上兜圈子,绕弯子,跑冤枉路,受冤枉气。诚然,对于目前
17、出现的一些企业无端裁员和规避法律的问题,相关部门不能再只停留于口头指责上了。我们应当主动介入,制止类似行为的继续发生,也保证国家法律的顺利施行才是理性选择和明智之举。要知道,那些为了企业发展曾经付出辛勤汗水的劳动者,受到了利益化企业集团的驱逐和歧视,本身心里就不好受,如果我们再行动迟缓一点,再让那些不怀好意的人再在员工伤口上撒把盐,那就更不好向公众交待了!何况,国家出台法律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正当利益的。而今,企业让流了汗的劳动者又流了泪,难道我们就屈从于这样而坐视不管?关于劳动合同5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
18、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
19、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
20、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
21、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
22、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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