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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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5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1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第二条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1)总金额人民币:_元。(2)付款方式:_a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元。b余款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d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第三条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
2、:(1)交货时间_月_日前。(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d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第四条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第五条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第六条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第七条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
3、必需一次付清。(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6)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第八条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第九条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第十条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第十一条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
4、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第十二条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第十三条有关本合同乙方的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_元。第十四条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
5、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七条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字):_买受人(乙方)(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保证人(丙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分期付款买卖合同2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上列甲乙双方就机器的买卖事宜,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将机器售予乙方,乙方买受。第二条 买卖价款与付款条件规定如下:(1)总金额
6、人民币:_元。(2)付款方式:_a。于本合同成立时,即付预付款_元。b。余款_元,在交货试机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摊付。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订金付日该月的次月开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d。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应与丙方以共同汇出的名义,汇出支票二十张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订于机器交付之时。第三条 交货的时间与方法规定如下:(1)交货时间_月_日前。(2)交货地点约定于乙方的_工厂,应安装妥后,并先行试机。(3)交货方法于试机完成后,甲方应将机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则须依第二条第(2)项第d款的约定,将二十张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第四条 机器的所有权暂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条的全部货款时
7、,再将所有权移转予乙方。第五条 机器交货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机器毁损、遗失时,一切责任归由乙方负担。第六条 丙方与乙方须连带对甲方保证,对本合同必须负担的一切债务(除货款债务外,包括毁损、赔偿债务)并负完全支付的责任。第七条 乙方或丙方若发生下列事项,则与本合同有关的债务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动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无法兑现,或停止付款时。(2)乙方或丙方因滞纳租税,或有破产、和解及其他类似判决上的情形的。(3)就机器发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执行等情形的。(4)机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毁损、灭失的。(5)乙方从未支付第二条的分期付款时。(6
8、)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事项。第八条 乙方应根据正确用法使用机器,并由优秀的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第九条 乙方发生第七条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机器的权利,且该机器必须归还甲方。第十条 若发生第九条的情形,甲方可对撤回的机器作适度的评估,并据货款与评估之间的差额作为损害赔偿金,联同已收取的货款,抵销债务,如有余额则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方需保证机器的性能完全与说明书(如附文)相符,且交货后一年内自然发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负责修理。第十二条 机器交货后经三个月的,除前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负保证所有瑕疵的责任。即使交付后三个月内,亦只容许交换机器,因机器故障而发生的损害,甲方不负其责。第十三条 有关本合同乙方的
9、债务,期满后的赔偿金定为_元。第十四条 对于机器,乙方需为甲方办理由总货款扣除预付款的余额作为投保火险的金额,并为保险金请求权设置质权的手续,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_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于_年_月_日前至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宜,认同本合同各条款金钱债务及机器给付义务并载明应径受强制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字):_ 买受人(乙方)(签字
10、):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保证人(丙方)(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分期付款买卖合同3出卖方: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方:_(以下简称“乙方”)担保方:_(以下简称“丙方”)1、乙方携带本人以及配偶、丙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须由甲方与原件核对)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夫妻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声明、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2、甲方审查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并经核实后,甲乙丙三方同时签订本合同。3、乙方付清首期车款、上牌税费、分期付款期间的保险费用等应付税费。4、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手续、车辆营运手续、车辆保险手续等后,乙方填写验车单,方可提车。5、担保为
11、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在选定方式后方框内打对号):_1、保证:乙方特请丙方为其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乙方尚欠购车款、应付利息、应付税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最后一笔应付款到期后四年。2、抵押:乙方提供本人或丙方所有的可抵押财产为乙方债务提供抵押,当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购车款和各种税费时,甲方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范围乙方欠购车款、应付利息、应付税费、违约金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所有费用和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有关法律费用(含律师代
12、理费)。抵押需办理登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随上牌税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6、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友好、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济源市人民法院裁定。7、其它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_乙方:_法定代表人:_身份证号:_住所:委托代理人:_电话:_传真:_丙方:_身份证号:_住址:_手机:_签订时间: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4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指已经成立的合
13、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合同作为维系经济运行纽带的作用更为突出。正确认定合同的效力,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只有从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全面并且切合中国实际的判断,才可以既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一审案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XX)西铁民初字第30号(XX年10月14日)XX年10月,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简称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拓能公
14、司)签订了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提供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模拟机、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收到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后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140万元定金,其余款项以租金形式支付;租售期限XX年,第1年至第2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80%、第3年至第4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70%、第5年至第XX年,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支付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设备利润的50%,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保底金额为95.6万元;因资质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问题,责任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承担。 协议
15、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于XX年至XX年间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定金140万元。XX年3月,设备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才得知该设备的放疗系统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得投入使用。XX年12月,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的生产厂商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XX年下半年可获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但截止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起诉时,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和生产厂商仍未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认为: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在设备安装后不能及时提供该设备的生产注册证书,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承诺的延缓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资质文件,从而导致成套设备至今无法
16、使用,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履行协议投资数百万元,协议签订4年多,从未治疗一例病人,损失巨大。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并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 被告上海拓能公司认为: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名为租售,实为合作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配送的加速器、模拟定位机、放疗系统(含电动光栅)都是合法厂商生产的产品。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自愿选定gk2100直线加速器,该加速器是新产品,是原告自愿订立的合作协议,因此,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诉称到XX年才知道该产品
17、没有生产许可证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租金,分十年还清。原、被告并未约定gk2100电子直线加速器获得的许可证时间,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因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并无违约。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选择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作临床试验是事实,双方进行合作也是事实,因此,双方订立协议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由法院来确定,但缔约过错是双方的,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第二项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加速器、定位机、放疗系统是三个独立的系统,没有相互依赖性,除了加速器外,定位机、放疗系统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正在使用当中。综上,合同约定了相应义务,但没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时间,如约定时间则收取的费用会发
18、生变化。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提供该套设备主要放疗系统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造成该整套设备从安装调试完毕至今未治疗一例病人的事实,由于被告上海拓能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倍返还定金的问题。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为了履行合同,建设放疗室、培
19、训人员,积极准备履行协议的前期工作。而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协议,给原告西安铁路医院造成了损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要求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80万元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应向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依法解除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应将三台设备,即 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20、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解除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双倍返还定金247.2万元以及设备定金16.4万元,两项合计263.6万元;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将该套设备gk2100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一台、模拟机一台、拓能公司逆向适形调强放疗系统(
21、wimrt)(x刀)及电动多叶光栅一套返还给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是审判实践中最基本、最典型、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也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量最大的一类案件。如何正确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对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在原告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与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放疗设备租售协议书的效力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协议中买卖的标的物没有取得生产注册证书,标的物存在瑕疵,应当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协议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但并不影响该协议
22、的效力,该协议为有效合同。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特定条件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被告上海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任何一种情形,仅给合同相对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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