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必要性--以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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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概述31.1案情介绍31.2案情争议32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概述52.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含义52.2英美法系国家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52.2.1恶意的认定及其内涵52.2.2恶意的证明标准63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概述83.1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83.2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与僵化83.3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94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14.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可行性114.2我国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法治基础114.3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本土化的必要性12结 论14参考文献15致 谢17本科论文
2、摘 要近年来,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恶性犯罪案件已呈现上升趋势,同时也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理的一大难题。前不久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的一起13岁少年强奸杀人案引起了社会讨论,对于加大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罪犯的惩治力度,已经达成了社会共识。针对目前我国刑事年龄制度存在的僵化与不足,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所谓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指对于主观恶性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采取年龄补足的方式,来视为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仍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这么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创设性的将刑法中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能够在保证程序正义的同时,更好实现实体正义,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
3、的意义。原因是英美法系国家应用该制度是有严格的规定的,长久以来在应对此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必须要进行本土化的法律移植,通过结合我国国情,从证据的证明标准、罪名的适用、最低适用年龄等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探索出一套适合我国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以满足我们国家目前出现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高发态势的治理需求,丰富我国青少年犯罪治理理论,为我国少年司法体制改革贡献智慧。关键词: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必要性;刑事责任年龄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reisanincreasingtrendofviciouscrim
4、escommittedbydelinquentsunder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asituationwhichhasbecomeanintractableproblemofsocialgovernance.Recently,anattemptedrapebutmurdercommittedbya13-agedboyinDalian,LiaoningProvincegaverisetoaheateddebateinthesociety.Asaresult,asocialconsensushasreachedtostrengthenthepunishment
5、ofthosedelinquents.Thesystemofmaliciouscomplementofageinthecommonlawcountriesprovidesareferenceforustoresolvetheossificationanddeficiencyintheagesystemofcriminalresponsibility.Thesystemofmaliciouscomplementofageisanapproachtogivecriminalsanctionsforthosedelinquentswithviciouspurposesandcriticalconse
6、quencesthroughregardingtheiragesas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Inthismechanism,subjectivityiscreativelyunifiedwithobjectivity.Itcanensuretheproceduraljusticewhileachieveentitysjustice,whichiscrucialtomaintainastablesociety.Astrictregulationofthissystemhasproducedasoundresultinaddressingthisproblem
7、inthosecommonlawcountries.ItposesgreatsignificanceforthejuridicalpracticesinChina,butrequirestheprocessoflocalizationbasedonthenationalconditions.Weneedtoexplorethesystemofmaliciouscomplementofagefromstandardofevidence,theadaptabilityofchargesandtheminimumage.Bydoingso,wecanmeettheneedsofagrowingtre
8、ndofmaliciouscrimescommittedbyjuvenilesunder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y,enrichthejuvenilecrimegovernancetheoriesandmakegreatcontributiontothereformofjuvenilejusticesysteminChina.Keywords:Thesystemofmaliciouscomplementofage;necessity;theageofcriminalresponsibilit引 言2019年10月20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有
9、一快年满11岁的女童王某突然找不到了,女童的家人非常着急,在警方的帮助下通过调取回家路上的监控录像,最终在小区的绿化带里找到了女童王某,而此时的王某已经惨遭杀害。这起案件震动了大连警方,警方立即采取果断行动,成立了专案组,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一个13岁少年蔡某某。通过案件细节进一步的纰露,让人们日益认识到了这个“小男孩”的恐怖,媒体记者通过周围邻居的口中了解到,这个蔡某某心理非常成熟,经常骚扰尾随同一小区的成年女性,而杀害王某也是一场精心策划的犯罪行为。蔡某某尾随王某,意图对其进行性侵犯,在被害人王某的强烈反抗下,将其残忍杀害,并抛尸。然而更可怕的是他在行凶之后还两次到被害人家中打探情况,
10、其冷静、缜密、成熟的行为和心理远远不像一个不满14周岁的少年。这起案件掀起了激烈的社会讨论,对于这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但实施了像故意杀人这种非常严重的犯罪,甚至是有预谋的犯罪时,应当如何处理这些少年犯。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可见于我国刑法的第十七条。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可以得出,我国刑法对于尚未达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是不可反驳的态度。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蔡某某是无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对于蔡某某,我们只能对其实行收容管教3年的“最高”处罚了。人民群众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无法接受的,所以这一案件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众多网友在网络上抗议警方的处
11、理结果,纷纷为受害者小女孩喊冤,甚至出现了一些质疑否定我国刑法的声音,例如广大网友一致发出“法律保护了罪犯,对于那些被害人却选择了视为不见”,“少年犯可以依据法律得到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却要接受这并不公平的事实”等类似这样的声音。人民群众对于修改相关法律的声音越来越高,还有很多网友提出是否可以通过立法来降低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等等。所谓的刑事责任年龄,通俗来讲就是法律划的一条时间线,达到这条时间线的人,如果实行了犯罪行为,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没有达到的,则不用。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随着刑法的不断发展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九九七年,新刑法发布后,我国才正式形成了较为
12、完善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为后来的司法实践起到了很大的指导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有了巨大发展,拥有了崭新的面貌,物质条件的极大丰富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变化。同时现代的移动网络、自媒体的高速发展带来的是互联网上充斥着各式各样的信息,人类早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容易程度已经大大增加了。现在的未成年人也同样在网络上可以轻松获得各式各样的信息,这些都对于未成年人成长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其心理发育情况相较于1997年的中国未成年人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我们国家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所采取的不可反驳的态度,这种过度的、机械的保护了儿童权益的做法也渐
13、渐暴露出了其一定的弊端和不足,需要我们进行深刻的反思,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一个非常值得借鉴和引入的法律规范。1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概述1.1案情介绍2019年10月20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一起命案,一个13岁少年,蔡某某将一10岁女童残忍杀害。2019年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通报了一起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一名10岁女童王某遭到残忍杀害,女童的颈部有明显的掐痕,并且身上有多处尖锐利器的刺伤。当地警方高度重视,经过连夜奋战和现场排查,警方将目光锁定在了同小区的蔡某某身上,认为该少年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经警方传唤到案后,蔡某某对其杀害女童王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蔡
14、某某还未满14周岁,因此大连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律规定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蔡某某作出收容教养3年的处罚决定。据媒体的报道,被害人王某正在小学五年级,学校老师一致认为王某是一个学习认真乖巧懂事的女孩子,王某身边的亲戚朋友都对其评价很高。蔡某某和被害人住在同一小区,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蔡某某学习成绩并不好,经常逃课打游戏,在事发前,经同一小区多名邻居反映,蔡某某至少尾随过3名成年女性。据记者调查,蔡某某身高170厘米,体重70千克。在案发后还曾返回过案发现场,与围观群众共同围观已经被杀害的王某,神情自若,没有一丝慌张。他仿佛并没有感到任何的愧疚和自责
15、,当警察找到第一现场,怀疑他是凶手时,他甚至还曾在社交软件上发自己拍摄的警方在案发现场的调查视频,企图上演一出撇开自己嫌疑的好戏,他在社交软件上和其同学朋友分析案发现场血迹指纹,而且还知道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自己不满14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这一系列的行为,都让人无法相信这只是一个13岁的孩子。被害人的父母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更加无法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该案件传到网上后,引发了热议。1.2案情争议众多网友针对该案展开了激烈的讨论,网友们对于这样一个残忍的现实和处理结果难以接受。网友们一致认为蔡某某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一个正常同龄人的行为,其思想成熟程度已经远远不是一个13岁少年的正常思
16、想了。对于这样一个“早熟”的少年,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网友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规定存在问题,有很大的不足。有人提出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的起刑点过高。还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弥补现时我国法律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是一个非常具有参考意义的法律制度。2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概述2.1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含义英国法学著作英国法释义中第一次提到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当时英国有一名叫布雷克司顿的著名律师开创性地提出这一概念,他主张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从未成年人主观恶性来判断,如果有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行为人具有完全的主观恶意,具备
17、是非分辨能力,且明知其行为是违法而又执意触法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那就视为其已满14周岁,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当时英国的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的应承担刑事责任)。赵秉志.英美刑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第25页恶意补足年龄理念的提出,极大促进了现代刑法的发展,他破天荒的打破了刑法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片面、机械性和形而上学的规定,它科学性的要求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进行判断,进而断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在英美法系国家,那些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18、犯罪分子,正是因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存在,而依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实现公平正义。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恶意”,只有控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恶意”的时候,才能启动这一制度,体现了对该制度的严格应用。2.2英美法系国家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适用2.2.1恶意的认定及其内涵 如何认定“恶意”是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重中之重。对于关于恶意的认定和内涵,在同为英美法系的不同国家都不一样,目前主要存在几种定义,主要有: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或借口而故意实施错误行为的应认定恶意;英 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第70页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并
19、不是简单地恶作剧,而是非常严重的错误时应认定为恶意;行为人意识到或知道自己正在进行的危害行为且知道这一危害行为是错误的等等。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第98页虽然各国对于恶意的定义存在着差异,但是究其根本,不难发现各国对于恶意的定义并不存在根本分歧。它都强调了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知能力,并且也都知道其行为是错误的,甚至是违法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各国基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与之配套的诉讼制度,认定“恶意”并非难事,基本都可以对恶意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因此为了实现对恶意的认定,检方需要搜集大量的证据,用来证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必须明确知
20、道其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还依然故意为之的。宋英辉,何挺,王贞会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44页在英美法系国家,检方通常会对未成年人进行大量的心理测试、以及警方的讯问、平时行为举动、犯罪前后的行为表现,例如栽赃嫁祸他人、肢解尸体、隐匿罪证等等,还会调查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以及受伤程度等,收集这些证据资料上交法庭,由法官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恶意,是否可以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通过以上证明标准,2019年发生在辽宁大连的13岁少年杀人案件我们可以发现,该少年蔡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是完全明确的,并且他还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杀害女童王某以后,甚至两次到被害人家中打
21、探情况,其所具有的主观意识和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恶意”的标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证据法学上有一种特殊的证据叫品格证据,这种证据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务,所谓品格证据是指来自其所在的家庭或工作单位中周围同事对其的评价;个人的某种行为癖好;历史上的事件(如犯罪前科)等等。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M. London:Blackstone Press Limited,2015:第42页英美国家的司法实务中对恶意的认定并不仅仅着眼于考察被告人在个案中的“恶意”,司法人员会对被告人的品格结合全案进行全面衡量。2.2.2恶意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诉讼法学上的一个
22、重要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明某一事物的证据所要达到的程度。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第137页恶意作为适用该项制度的核心,因此证明标准非常重要,证明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刑法意义上的入罪问题,直接影响着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否达到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恶意”的证明标准同样不尽相同,纵观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大致可以分为四个证明标准。分别是刑事诉讼中证据通常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最高证明标准的“排除全部怀疑”、还有“清晰、明确、有说服力的证明”和“优势证据”共四种标准。作为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起源地的英国,英国法在对待恶
23、意的证明标准时,采取的是同其他刑事诉讼证据相同的证明标准,即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才能成立。不仅如此,被告人的该项权利在英国属于宪法性权利,与此相反的是,在注重当事人主义的英国,对于辩护理由中的“恶意”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就可以了。而在美国,到目前为止,对于恶意的证明标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美国各地方法院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对于应当达到一个什么样的证明标准仍存在很大分歧。例如,美国有一个地方法院曾作出这样一个判决,儿童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可能还会存在有鲁莽冲动的行为,因此对于确定未成年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检方应当提供足以排除所有怀疑的证据证明;张 训.刑事责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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