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认定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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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Abstract引 言11 虚假诉讼罪的概述31.1虚假诉讼罪的概念31.2虚假诉讼罪的类型52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72.1虚假诉讼罪的主体82.2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82.3虚假诉讼罪的复杂客体82.4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93虚假诉讼罪具体适用中的争议问题103.1“部分篡改型”的刑罚行为不可能直接构成虚假诉讼罪103.2正确理解虚假诉讼关系犯罪中无中生有的法律内涵134虚假诉讼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144.1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144.2虚假诉讼罪与伪证罪154.3虚假诉讼罪发生的领域界定16结 论17参考文献18致 谢19 摘 要本文通过对于虚假诉讼的定罪具体文字结构含义及
2、内部结构含义,从具体字面上的意思、学理上的意思,以及执行司法适用实践中各个具体环节方面详细分析探讨了虚假诉讼罪在具体案件认定和执行司法适用中可能存在的各种争议和法律疑难问题。在当前我国社会普及公民法律和社会法制知识过程不断完善的历史进程中,随着当前我国广大公民基本物质和法治精神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的快速稳步提高,广大全国人民普遍所受和接受的基础教育和公民素质教育的不断提升以及广大人们对公民法治意识思维和公民法律道德素养的高度重视,愈来愈多的中国人民在他们遇到法律纠纷案件时会主动要求拿起违反法律的有力武器从而去依法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力和合法利益。法律是把双刃剑,有利必有弊。在该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不断
3、完善的推进过程中,有些犯罪不法分子便利用相关司法程序的法律中立性去故意钻相关法律的这个空子从而实现非法犯罪目的。虚假诉讼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之后增加的一项新规定罪名。但是,作为一项新法律规定,与虚假诉讼罪量刑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是不完善的,为了虚假诉讼罪在当前我国刑事司法管理实践中能够发挥有效的规范作用,促使当前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不断创新发展与逐步完善,因此,本文将本案分为四个大部分,分别从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界定,对本案涉罪的主要犯罪构成事实进行分析,界定本案犯罪的适用处罚方式和量刑范围以及解决相关法律争议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几个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展开理论研究
4、。关键词:虚假诉讼; 捏造事实; 司法适用; 诈骗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in detail the disputes and difficult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pecific determination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false litigation crime from the literal meaning, the academic meaning and the specific aspects of judicial practice through the lit
5、eral meaning and the internal meaning of false litigation crime.In the process of the popularization of law and legal system in China, with the rapid improvement of the material and spiritual life of Chinese citizens, the improvement of basic education and quality-oriented education generally accept
6、ed by the majority of the people, as well as the emphasis on legal thinking and legal literacy, the popularization of law has reached a milestone.Law is a double-edged sword.In the process of perfecting the system and the law, some lawbreakers would use the neutrality of judicial procedure to exploi
7、t the loopholes of the law and realize the illegal purposes of individuals.For example, maliciously colluding to falsify evidence, filing false lawsuits with fabricated facts, and obstructing judicial proceedings to infringe upon the legal rights of others.This crime has a positive impact on the way
8、 to fight against fabricating, maliciously colluding, making something out of nothing and concealing the truth and filing a lawsuit in the court, which to some extent has curbed the occurrence of false litigation.But, as a new regulation, false litigation crimes related specification and judicial ex
9、planation is not perfect, there are many disputes . Keywords:false litigation; fabricate facts; application justice;litigation fraud引 言依法维护公民司法法治秩序的正常健康运行,这样就可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稳步发展,而且更加可以守护公民及其个人的一切合法权益使其免遭非法侵犯,而加快构建良好的公民司法法治秩序则必然需要不断强化我们的公民司法责任担当、助推诚信社会建设。诉讼行为慢慢的发展成了我国的公民解决问题的首要法律选择。然而任何事物都同样存
10、在着正反两面,在我们公众普遍偏向于通过利用民事诉讼司法途径得以解决法律问题的现实同时,也随之进而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一些社会个体和民营企业为了合法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对某一事实情况进行故意编造、虚构,以此向人民法院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官或者做出错误的民事判决,这种虚假诉讼途径现象在当前全国较大范围内逐步迅速蔓延。其中在北京、广州、浙江、上海等城市经济发达城市地区尤甚。虚假诉讼的泛滥以及由此带来的严峻后果呼唤法律施加更为严格的规制。对此,学界早己展开过讨论,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也曾在辖区内进行过试点,然而却并未形成通行于全国的正式立法或司法解释。直至本次刑法修改,在人大代表及学者的推动下
11、,虚假诉讼罪被列入修正案草案中,并在经过数次修改及三审后最终获得通过,于2015年11月1月起正式施行。虚假诉讼罪的入刑结束了因无法可依而难以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处罚的情况。紧随而来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与适用相关条文。法律语言本身的模糊性注定了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对其进行再发现。当短短几十字的法条无法描摹构成要件的全貌时,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也就随之浮现。这正是本文的写作宗旨,即以现行法的规定为基础,参考学界已有的学术成果,对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基于此明确本罪在实践中的认定与适用。本文的展开首先通过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概念类型,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虚假诉讼罪立法历程几方面的阐述。
12、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详细分析了虚假民事诉讼罪的主要犯罪构成,从虚假民事诉讼案犯罪的四个主要件部分入手对其进行案例分析,着重研究了对捏造的事实的辨析,对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解这几个方面。第三部分,就是针对当前对于虚假诉讼罪此项新罪名所引起的疑难争议问题的剖析和解决。最后的一个部分则是根据我国目前对于虚假诉讼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来界定本罪与诈骗罪,本罪与伪证罪,虚假诉讼发生的领域之间的区别。 1 虚假诉讼罪的概述1.1虚假诉讼罪的概念 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三十五条对虚假诉讼罪的具体含义和法律概念已经做了详细描述,由于这些法条抽象的很难理解,在法律理论上,大家对于讨论的不同含义也众说纷纭,有不同的含义区别
13、,因此就可能会容易造成虚假案件诉讼罪和其他相似的法律概念互相搞混,为了深入一步了解正确认识虚假诉讼罪,更加清楚的准确理解刑法修正案中所明确规定的虚假诉讼罪,要能准确区分虚假诉讼罪和其他诉讼罪。刑法第307条,包含了有关自然人,单位的违法犯罪,以及侵财型虛假诉讼罪。 陈忠林.刑法的界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57从本文条文内容分析情况可知,虚假民事诉讼罪的基本罪是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个人或者单位故意编造不真实的诉讼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编造不实证据,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民事起诉,严重损害他人正当经济利益并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司法管理秩序。1.2虚假诉讼罪的类型在我国司法诉讼实践中,虚假诉
14、讼罪的行为五花八门,形态各异从不同的审判标准和处理方向上,可以将虚假诉讼划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型。1.2.1以确定侵害钱财对象主体为裁判标准侵财型的虚假诉讼。实施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人,他们的诉讼目的基本都可能是为了想要非法获得他人合法财物。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依旧主要是以侵财型的虚假诉讼案件为主,那么如果进一步对该不同类型的虚假民事诉讼类型进行比较分析,又大致可以区分为所谓逃避非法强制执行型和逃避非法占有型两类,非法占有型是非法行为被害人用事实捏造的方式提起虚假的诉讼,然后通过非法方式来获取他人合法的财产利益,让自己的合法财产增加,逃避非法强制执行型则主要是对他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损害,避免自身
15、的合法财产性经济利益受到减少。 刘仁海.虚假诉讼罪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23在这种非法占有型中,一般主要表现在因为借款行为人非法伪造借款单据、借条等书面借款凭据或用来非法虚构他人债务,遂将他人起诉人民法院想要非法的占有并且侵犯他人合法的财产。逃避型属于强制执行型,外在的表现方式就是一种行为债权人在国内外欠了大量的财产债务,想要用合法的债务形式达到掩盖非法的债务目的,从而将他的财产债权进行强制移转,让财产债权人迟迟还是无法及时得到财产债权的及时清偿。非侵财型虚假诉讼,随着当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政治思想的进步,虚假诉讼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财产性利益。 刘志伟. 刑法规范总整理M. 法律
16、出版社, 2017:75所以,随即而来的是非侵财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在不断的增加,在不同的方向不同的诉讼领域发展,比如竞争对方损害了名誉权的案件、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但是像该案件这样类型的虚假诉讼的行为主要侵犯的并不是一个国家,单位以及他人的财产利益,而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和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虚假的驰名商标,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的裁判就是可以直接来到法院予以进行认定,跟国家商标局的一层一层的审批、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把控,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认定则显得更为宽松,从而以此谋取利益;在一些损害竞争对方名誉权的案件中,想要在竞争对方生产营业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可能存在通过虚假的诉讼行为损害竞争对方的
17、生产营业声誉和利益。1.2.2以行为手段为标准一是单方的欺诈类型虚假诉讼。像该类虚假诉讼的案件是一般指的是行为人捏造了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欺骗了法院从而使行为人做出法院认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一般都不会涉及诉讼案外的第三人。 李浩.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85常见的诉讼形式主要包括:诉讼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用他人提供伪造的文件或者借据等作为诉讼凭证,妄想将他人的一切合法财产据为己有;私自补充或者修改有关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增加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力度来迫使诉讼对方自行承担根本不可能存在的责任和法律义务,而且严重侵犯单位以及个人的
18、合法利益。恶意串通共谋型的虚假诉讼。 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34在该类虚假诉讼中,行为主体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共谋、串通的各种情形,共同地进行虚假的诉讼,在诉讼的各种表层表现中可以看出诉讼双方都处于利益对立的角度,但其实诉讼双方的利害都是一致的,只是外在的表现中所显示出的是虚假的合意,使得法官严重地陷入了法律认识上的错误,然后法官做出了最终生效的判决,同样,其目的基本都是企图侵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权力。以共谋的人数划分,分为双方恶意串通与其他多方恶意的串通。用互相恶意串通的民事诉讼主体身份作为虚假诉讼依据进行划分,分为原告与第三人和被告互相恶意串通,第三人和原告互相恶意串通、第
19、三人和被告互相恶意串通。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很多,最为常见的一种就是通过公司虚构的债权债务或假离婚的转移公司的财产,让别的公司的债权人的财产或者合法利益难以实现,比如以破产债务转移公司为主体的被告,通过债权人虚构的破产债务转移公司的财产,来让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很难实现。2虚假诉讼罪行为的构成要件2.1虚假诉讼罪的主体本罪的诉讼主体为普通民事的一般诉讼主体。这种犯罪行为的构成和发生仅限于在一般的民事的诉讼中,因此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提起了“民事诉讼”,因为既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就必须要求当事人满足基本的刑事责任条件,本罪的民事诉讼主体必须是一个自然人或者单位的合法人,因此我们可以
20、准确地判断出虚假诉讼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年龄满16周岁而且可以独立的去承担一切的刑事责任的一个自然人或单位,对其主体身份没有其他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单位的合法人构成本罪既可以实行双罚制,又可以既处罚其单位又处罚其内部的自然人。 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17假定的诉讼行为是指自然人在虚假诉讼的活动中虽然捏造了虚假的诉讼事实,但不是认为启动虚假诉讼的任何一方即被告方也不构成犯罪,若被告方认为构成虚假的诉讼罪必须认为是与其他原告相互联络或者串通共同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情况。 马贤兴. 虚假诉讼防治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57这说明虚假的诉讼行为一般可
21、以由原告及其法定的代理人等独立地实施,也就是可以由原被告的双方或者具有第三人的意思直接联络或者与具有原被告的一方或其他双方与检察机关司法的工作人员、诉讼的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实施虚假诉讼活动的参加人之间合谋共同地实施虚假犯罪行为。但是当虚假犯罪的涉及范围达到假定行为人本人与原被告的第三人之间所具有的意思直接联络共同地实施虚假的诉讼活动行为的,就会出现了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合法性共犯问题。说明构成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和对象除了是自然人外,还有其他单位,因为当事人的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若是共同地实施虚假的诉讼活动行为,他的虚假诉讼规模一般都是比较大的,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也一般都会比较大,相比自然人犯本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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