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认定的探析——以“许霆案”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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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盗窃罪认定的探析以“许霆案”为例摘要:自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等治国方略的确立,法治越来越成为人们追求和希望实现的目标。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给法治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对刑法的影响更加深厚。其中,盗窃罪作为刑罚犯罪中的第一大犯罪,固然是受到影响最大也是最深的。因此研究盗窃罪,无论是对于提高司法水平,还是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本文首先分析了研究盗窃罪的背景,以及为什么将“许霆案”作为探析盗窃罪认定的重点案例。然后从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分析“许霆案”中盗窃罪认定上的争议问题。最后从盗窃罪的罪与
2、非罪,重点分析盗窃罪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认定界限,力求让读者在盗窃罪的认定上有一个准确而清晰的认识。关键词:法治,盗窃罪,认定,许霆案 An analysi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larceny - take Xu Ting case as an exampleAbstract:Since the 21st century, the rule of law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a goal that people pursue and hope to achieve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untr
3、y and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it will inevitably bring some new situations and problems to the rule of law, especially to the criminal law. Among them, larceny, as the first major crime in criminal punishment, is undoubtedly the most affected and the de
4、epest.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and value to study larceny, whether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level, or to prevent and reduce crimes, and to promote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social order.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crime of theft, and why xu ting case as the key ca
5、se of the crime of theft. Then from the basic components of larceny and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the xu ting case theft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dispute. Finally, from the crime of theft and non-crime, focu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rime of theft and other property crimes identified bound
6、aries, and strive to let the reader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ft on an accurate and clear understanding.Keywords:Rule of law, Theft, Identified, Xu ting case 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研究盗窃罪的时代背景分析1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21.2 文献综述21.2.1 国内研究21.2.2 国外研究2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31.3.1 研究方法31.3.2 研究内容3第2章 关于盗窃罪定罪的认定12.1盗
7、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12.1.1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学说12.1.2本文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观点12.1.3“许霆案”犯罪对象分析22.2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认定32.2.1盗窃罪的“秘密窃取”32.2.2“许霆案”秘密窃取的观点42.3盗窃罪主观方面的认定42.3.1盗窃罪是直接故意犯罪42.3.2“许霆案”中盗窃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42.4盗窃罪犯罪形态的认定52.4.1盗窃罪的既遂标准52.4.2对盗窃罪预备与未遂的分析6第3章 关于盗窃罪定罪情节的认定73.1盗窃数额的界定73.2多次盗窃的认定8第4章 盗窃罪与相关财产性犯罪的界定94.1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94.2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定
8、9第5章 关于完善盗窃罪认定规则的措施115.1在立法上完善115.1.1修改与实际生活不适应法律条文115.1.2完善刑罚的设置115.2在司法上完善125.3社会层面12结语13参考文献:14致谢15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研究盗窃罪的时代背景分析2008年“许霆案”被发回重审之后,进一步受到了社会关注,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还特意就许霆案的相关问题召开了记者会。同时,围绕着许霆案的定罪与量刑,社会民众也广泛参与,众多法学界的专家和学者也都对该案各抒己见,特别是该案暴露出了很多的法律问题,两次判决天壤之别,一审的判决远远超出了社会的预期。
9、一审判决因量刑过重,为社会各界所不满和诟病,在我国的盗窃史上是具有标志性的,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了,但当初所产生的影响与其所带来的问题,都值得现在的我们思考。因此本文研究盗窃罪的认定,优先对“许霆案”展开研究。众所周知,盗窃罪是一项很古老的罪名,古代就已有记载。历史的久远以及沿用至今,决定了盗窃罪有其自身的特点。相对于其他罪名,盗窃罪更具有普遍性、多发性,此外,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忽视。盗窃罪的这些特点,造就了它是生活中常见且频发的罪行,犯罪的案件数量最多,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时至今日,盗窃罪仍然是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据统计,我国每年的盗窃案件多达数以千万计。早在2015年,中国
10、防盗联盟协会会长罗永正在演讲时就提到说中国当年大约有1600万家庭被盗,而那仅仅是入户盗窃。据统计,全国盗窃犯罪通常占整个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达到了70%以上。可见盗窃罪的数量之多,范围之广,社会危害之严重,对其的预防和打击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而解决盗窃问题的前提,首先是要认识和判断什么是盗窃罪,亦即要对盗窃罪的认定有一个准确而清楚的认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盗窃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如盗窃金融机构罪、网络盗窃等。这些新形式、新特点的出现,会对我们在认定盗窃罪时产生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给罪的判断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会对司法权威带来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因分歧而造成司法机关
11、在定罪量刑上的疑难问题,出现误判或量刑上的不合理,难以服众的情况;另一方面也会使社会出现广泛争议,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如何应对因盗窃罪的认定分歧而出现的问题,是我们亟需探讨的课题。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盗窃罪既然作为刑事犯罪的第一大犯罪,我们开展对盗窃罪认定的研究,不仅能更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而且也能做到更准确合理地定罪量刑,对保障人权和维护合法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研究盗窃犯罪,对学习和研究法学理论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盗窃罪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犯罪,涉及到的理论非常丰富。在当前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应当加强对盗窃罪认定的研究,无论是对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理论的发展,还是对解决盗窃罪
12、在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促进立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司法的公正性等,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苏力(2007)指出,中国的法治组成除了立法上的法律法规加上司法实践上的定罪量刑外,也与中国人个人即社会层面有关联。张明楷(2011)研究指出,盗窃罪中的“窃取”,是指采用平和的手段且是在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的前提下,将财物转移占有。周光权(2014)提出:不一定每次盗窃都会成立犯罪,如果只是一两次盗窃行为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屡次实施盗窃达到三次以上,就构成犯罪。黎宏(2018)提出:盗窃罪中规定“数额较大”或者规定有具体数额的犯罪类型,属于盗窃罪的的既
13、遂形态,同时也存在与之相应的未遂形态。孙媛(2010)认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其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涉及其他。1.2.2 国外研究日本学者大冢仁(2005)提出:对于遗失的物品,在失主指出遗失场所的大概位置并派人寻找,最后发现了要找的遗失物时,失主就具有了对遗失物的占有。日本山口厚(2011)提出:刑法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具有直接的、事实上的支配,具有支配可能性。德国教授金德霍伊泽尔(2018)指出:刑法中的行为是指一种追求现实某种目的的举动,即对结果的出现是希望和追求的。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根
14、据研究论文的实际需要,通过查找与论文有关的文献资料来理清和了解所要研究分析的问题,从而更能找出问题所在,更好的解决问题。案例分析法。通过结合一个轰动一时颇具争议的案例加以调查研究,分析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一种研究方法。对比分析法。通过收集不同阶段或时期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收集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案件的情况进行量刑上的对比分析,以及盗窃罪与其他罪名的比较分析,进行整理分析研讨,最后得出相应结论的一种研究方法。1.3.2 研究内容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阐明将“许霆案”作为研究盗窃罪认定重点案例的原因,同时对盗窃罪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
15、论文的研究意义。第2章:关于盗窃罪定罪的认定。主要研究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共同特性,并从主客观方面分析盗窃罪的性质,重点分析盗窃罪的秘密窃取与盗窃故意,最后对盗窃罪的犯罪形态展开论述,注重区分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与预备标准。第3章:关于盗窃罪定罪情节的认定。详细分析了盗窃罪的盗窃数额以及多次盗窃,这两项均关乎盗窃罪的定罪情节,而定罪情节对量刑有很大的影响。第4章:盗窃罪与相关财产性犯罪的界定。这里主要对比分析了盗窃罪与侵占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使本文研究更为深入,读者更为清楚明了。第5章:关于完善盗窃罪认定规则的措施。从立法、司法以及社会三个层面分别得出解决盗窃罪认定问题的建议和措施,注重理论与
16、实践相结合的方法。15第2章 关于盗窃罪定罪的认定2.1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2.1.1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学说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私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过对于这个问题,中外的法学家们又都存在分歧,基本上形成了以下几种说法:1、 有体性说:即认为财物要有具体形状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如果这么理解,那么在现代网络发达的社会,虚拟货币又该如何定性?我们的微信,支付宝里面的钱也可以像纸币一样用于支付,它们难道不是财物吗?但它们是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形状的;2、 持有可能性说:认为财物必须可被支配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
17、对象,除此之外则不能。这种说法肯定了财物的可支配性,但是忽视了价值和能力问题,即行为人值不值得实施以及能否做到的问题。可被支配的东西太多了,但不是每种东西都值得盗窃行为人冒着危险去实施;3、 效用说:认为要有价值和用途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这么说的话,一艘军舰、一片土地,很有价值和用途吧,但如果有人去偷只会贻笑大方,如同鸡蛋碰石头不自量力而已,就是真有心也无能为力,最终只能望之兴叹;4、 管理可能性说:认为一个财物要具有可管理或者被管理的可能性特征。与持有可能性学说类似,观点片面,同样肯定了财务的可支配可控制,但忽视了价值和其它问题。2.1.2本文关于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观点以上研究分析了关于
18、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几种学说,笔者经过总结,认为一个财物要想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备几个特征:1、 可被支配和控制。盗窃就是行为人建立起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此特征决定了财物必须可被支配和控制,否则就无法产生盗窃行为,例如空气和风,又有谁能够窃取呢?2、 具有价值或经济价值。盗窃罪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本身就蕴含着盗窃的财物要有一定的价值,再者,如果没有价值,有谁会冒着犯罪的风险去盗窃呢?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行为人认为有价值的东西,盗窃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利益同样也体现着价值;3、 是动产而非不动产。这个我想应该争议不大,好比你住的房子,有谁能偷得走,事实上存在房子被人占有的情况,但是如果房产证登记
19、的是你的名字,你依然是房子的主人,受到法律保护。2.1.3“许霆案”犯罪对象分析根据以上观点,许霆窃取的是自动取款机里面的人民币,是实物可被支配和控制,也有一定的面额,注意许霆不是窃取自动取款机,而是自动取款机里面的金钱,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这些异议不大。但是在社会的舆论中,认为构成盗窃罪的涉及到本案的犯罪对象时,争议最多的是自动取款机里面的钱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钱款。即许霆构不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自动取款机属不属于金融机构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与普通的盗窃罪相比,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情节更严重,刑罚也更为严厉,盗窃金融机构的
20、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许霆案”中一审判决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 但是二审却改判为普通的盗窃罪,刑罚也轻了好多,这是为什么呢?我个人觉得许霆是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原因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钱决定把钱放在什么地方,而自动取款机是银行延伸出来的部分,放在自动取款机里就相当于我们把钱放在家里一样,只是一个放置手段,你盗窃自动取款机里面的钱,就相当于盗取金融机构的钱。至于二审判决轻了,我觉得有社会舆论的导向在里面,毕竟,同样的事情,在英国也发生了,英国的ATM机出错,取一次钱可以出来双倍的钱,以至于出现上百人排队取款的现象,但其后果却只是银行的追账问题,追
21、不到账的银行就得自行承担损失。这说明,面对这种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中西方的人是没有差别的,很多人是难以抗拒的。争议的背后往往更能说明问题。考虑到本案的发生极具偶然性,且是在自动取款机故障的前提下诱发了许霆的犯罪,既然自动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那么金融机构本身也有过错在先,在此之下,就不能将全部的过错都加在许霆的身上,然后再以舆论为导向,结合国内外的行情,我想这就是二审改判的原因了。2.2盗窃罪客观方面的认定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行为方式的“秘密性”是盗窃罪最常见的特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2.2.1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其实在多数人的眼
22、里,天底下的盗窃罪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秘密性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这么说也不无道理,毕竟,基本上没有人看见过盗窃行为,就算看见了,你还会让别人偷吗?被看见了,别人还敢盗窃吗?基于这样的心理,以及刑法规定的盗窃的行为方式必须是平和的手段,即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盗窃罪的秘密必要性似乎是顺理成章了。但是,这仅仅是有限的认识,是一种不完全归纳法。对一个人的行为定罪,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特征,而不应该根据是否看见是否秘密这种主观的想法。既然秘密地将他人的财物拿走构成盗窃罪,那么公开地将他人的财物拿走且是用平和手段转移占有就不能构成盗窃罪吗?公开的难道不是更严重?盗窃罪中的“扒窃”这种形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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