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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31.1 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31.2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31.3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42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方式及民事责任承担62.1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方式62.2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责任承担73 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83.1 保护意识薄弱83.2 立法规范缺失83.3 缺乏有效监管94 完善对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114.1 完善个人信息权民事立法114.2 建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自律机制12结 论15参考文献16致 谢17本科论文摘 要在经过高速的经济发展后,我们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网络信息时代。在
2、这个时代生活,我们可以拥有比之前更好的生活条件以及更丰富的学习资源。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已经变得比过去任何时代都更加重要,他们的收集方式和使用也具有独特的特点。然而,信息化时代也不是完美的,它也有自己的弊端,我们的隐私被人侵犯、我们的信息被人透露,这些都是信息化时代带来的。过去这些年,发生了太多的悲剧,而这些悲剧发生的原因就被害者的个人信息被他人知晓。这一系列的事件给人们一个警示,我们必须保护好个人信息的安全。当下,对于如何规范个人信息侵权的行为,中国目前还没有发布专门的法律进行保护。确立个人信息权,既在理论上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也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着重要借鉴意义。因此,我们要想生活在
3、一个安全稳定的信息环境中,就必须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民事立法。现如今,我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无法避免的重要问题。出于这个原因,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进行探究。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侵权责任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society, our life has greeted the new times: Network information age. In this era, the convenience brought by information technolog
4、y in life style and education mode is obvious to all. The significance of personal details has become more important than in the pass, and their collection methods and use also hav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due to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personal data information le
5、akage is very serious, the privacy rights of Chinese citizens are seriously violated.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too many tragedies have occurred, and the causes of these tragedies are known to others for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Due to the disclosure of personal privacy information, there have bee
6、n many tragic events. This series of events serves as a warning to people that we have to protect 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At once, China has not published a special law to protect how to regulate the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 detail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igh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not only
7、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but also has importan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in our life. Therefore, if we want to build a safe and stable personal information environment, we must define the concep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develop the personal inform
8、ation protection law and improve our countrys legal system. Nowadays,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personal details in china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problem. For this reason,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 from four aspects.Keywords:personal information; r
9、ighttopersonalinformation; thecivil law protection; tort liability引 言进入到21世纪,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信息产业蓬勃发展,促进了信息资源的传播。人们的生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技术带给我们巨大好处的同时,也给我们个人信息的安全带来了危机。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由于个人信息可以识别出个人身份,因此个人信息的广泛收集、使用及被滥用的风险,会对私人生活、人格尊严和自由,乃至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重要影响。1梁泽宇.个人信息保护中目的限制原则的解释与适用J.比较法研究,2018(05):15在这么不安全的网络环境下,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随时都
10、会被传到网上。一旦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其他人知道了,我们的这些信息就会被别人利用,做出对我们不友好的事情,这将给我们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只要找过房屋中介,留过联系方式,就经常收到各种租赁房屋、买卖房屋的推销信息和推销电话;只要我们在网上购物,手机上就会收到各种商家的广告信息。这些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日常生活起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才能避免这类现象的再次发生。早在上个世纪,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都颁布了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我国至今没有出台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导致我国没有直接保护个人信息的方式,只能通过其他方式保护,我们公民的个
11、人信息不能以这样来保护。因为我国没有出台一部独立的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所以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比较混乱,而且这些法律保护的范围也很小,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要对个人信息权更深入的研究,为个人信息权的的民事立法提供相关理论依据。我国在民法总则第111条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规定,并没有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一种独立民事权利,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要借助其他民事权利来实现。2王禹凝.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8(09):8由于我国对个人信息权的不完善,我国的学者也在这个问题上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比如,中国社会研究院的周汉华研究员对
12、个人信息的发展问题做了显著贡献,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依旧处于初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去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的立法建立,可以有效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有助于我国个人信息在社会秩序中安全传播;有助于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法律方面的交流,认识到我国法律的不足之处;有利于实现我国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本文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出发,通过阅读书籍并将其作为写作基础,认真分析我国当前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现状,找出它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发表自己的观点,然后通过对国外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和我国的内容作比较,学习国外先进经验,为我国建立个人信息权的民事立法提供一定程度的帮助。在完善个人信息权这个方面,从
13、国家部门、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三个主体进行论述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权。全体公民应当重视个人信息权被侵害这个问题,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提高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 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的概念1.1 个人信息的概念与特征1.1.1 个人信息的概念我国学者齐爱民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以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3刘占鑫.基于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概念界定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06):5个人信息的分类依据4麻昌一.个人信息分类探究M. 甘肃人民出版社,
14、 2009(02):4是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按照这样分类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公开让大众知晓的信息,如名字。这种信息可以在社会生活之中传播,也能够独立的存在,与其他信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还有一类是不宜公开的信息,如个人财产信息、家庭住址等。这种信息与个人密切相关,不能私自传播。1.1.2 个人信息的特征个人信息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下面这几个方面:首先,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可以体现公民的部分特征或全部特征,如公民的出生时间、人体指纹、DNA等;或者一旦获得、使用便具备唯一性,例如学生的学号、手机号等。其次,个人信息需要法律来对其保护。个人信息是公民个人独特性的表现,也是公民个人权利的体
15、现,一旦公民个人的信息被其他人四处传播,公民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也就受到了威胁,可能随时受到侵害。最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的保护的条件不是在信息主体提出时才进行保护。如果在没有获得信息主体许可的前提下,不管是什么组织、什么人都不能透露、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当时可以没有所有人的同意,但是之后必须停止使用且需告知信息所有人。1.2 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个人信息权的定义比较好理解,首先它是一独立的权利,其次它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使用。5郎庆斌.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 人民出版社, 2008(03):3从个人信息权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知
16、道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它包括个人信息的所有者需要知道自己的信息正在被他人使用,以及是谁在使用,能不能让他人使用等其他一些内容。当然,即使是已经让大众知晓的信息,信息的所有人也可以去管理这些信息,决定是否让他人使用。比如:信息所有人可以知道自己信息是被谁使用,为何使用,如何使用,是不是用于不正当途径等。因此,个人信息权也被称为信息自决权。6谢远扬.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02):981.3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法律学术界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大多数都是以下几种:7张里安,韩旭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J.法学论坛,2016,(03):
17、311.3.1 人权说同意这种观点的学者都是把个人信息权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认为个人信息权已经可以达到了和基本人权一样的高度。8王岳丽.论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重要意义J.现代交际,2018(20):38这种观点在西方国家中流传的较为广泛,他们认为人权至上,而个人信息权也和人权一样,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很多国家已经将个人信息权写入宪法之中作为一种基本法律去实施。1.3.2 财产权说之所以有个人信息权是财产权这种说法,是因为在过去,信息必须通过有形的载体来呈现。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到来,信息已经可以独自存在,不需要像过去那样需要载体来体现。而反对此观点的学者们认为个人信息权虽然具有商品化,但这并不
18、是财产的独有属性。因此并不能认为个人信息权就是财产权。笔者也不赞同这种观点。1.3.3 人格权说有不少人认为,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的范围之中。现在,大多数也是这样做的,将个人信息看作是人格利益,在此基础上对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事实上,个人信息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直接用人格权保护个人信息会造成法律内容上的混乱,应该在人格权中将个人信息权写的更具体,这样就能避免人格权和个人信息权在法律内容方面的混乱。1.3.4 双重权力说 这种观点是将人格权说和财产权说结合起来,形成的一种新观点。它认为个人信息权既有人格权的属性又有财产权的属性,之前这种观点还有一定的依据,然而随着财产说这种观点没有得到认同,双重
19、权利说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也展现出来了,现如今这种观点已经很少见了。1.3.5 新型权利说新型权利说这个观点提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有着属于自己的独特属性,不能将个人信息权和其他权利混为一谈,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民事权利,我们要用看待新事物的眼光去看它。 1.3.6 隐私权说隐私权说这一学说最初是从美国的隐私权这一权利演变过来的。美国对他们个人信息权的部分保护使用了隐私权。9迟颖慧.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完善路径分析J.法制博览,2016(34):6我国王利民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属于两个方面。10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
20、2013,(04):35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不能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划等号,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应该大于隐私权的范围,如果将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同等对待,就缩小了个人信息权的范围,不利于保护个人信息权。2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方式及民事责任承担2.1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方式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11肖向婷.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A.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8,(01):21这条法律反其道而行之,叙述了不应该做什么,否则就是违
21、反了法律规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介绍个人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这一个概念,但是从公民应尽义务方面体现出了个人信息权这一民事权利。这个法条中阐述了三个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方式,详细内容主要有:首先,在法律范围之外,把个人信息收集起来,然后把这些信息发布到互联网平台上,或者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人,第三人做出违法行为,这些都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的体现,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法律中对收集加工的基本概念及基本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我国的其他法律中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一些明确的规定。不管是什么单位,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就直接将其个人信息散布出去,无论有什么样的目的都会
22、构成违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非法交易个人信息的行为。12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 武汉出版社, 2009(02):89交易行为以买卖行为作为典型代表,买卖行为和之前所说的的收集、提供公开、传输行为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就是买卖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说是需要付出一定的报酬。买卖个人信息不管是取什么样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反我国社会一般观念或善良风俗的,不能被我们社会所认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总是会收到各种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其实就是与这种情况有关,我们的信息被泄露了。最后,非法加工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国的某些法律中也讲述了加工的概念。这里的加工不是我们生活中的那个含义
23、,这里加工指的是侵权者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的各种控制手段,例如对信息进行输入、储存、删除、增添等方式。不但如此,如果想加工一些个人信息,就必须去和当事人商量,告诉当事人需要加工这些信息的原因,以及这些信息如何使用,如果当事人同意了才可以加工这些信息,如果当事人没有同意,那么就不能加工这些信息。否则就属于非法加工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2.2 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责任承担上面我们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方式做了详细的讲述,通过对上面各种方式的理解与探究,我们能够发现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主体主要是对个人信息实施侵害的人,当然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当造成个人信息被侵害的人也属于侵权主体。俗话说得
24、好,受到了伤害就要去寻找帮助。正因为有了各种侵害个人信息权的行为方式,所以就需我们要去帮助被侵害者寻找解决方案。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受到的各种侵害时如何去补救。13张子艳,龚文豪.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02):7而且对于公民的个人权益遭受侵害后,应该如何去赔偿,赔偿的范围也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财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赔偿方式。3 我国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3.1 保护意识薄弱在我国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下,各式各样的信息也是瞬息万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信息的效用价值也逐渐向商品化趋势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也不断被不当使用,接连不
25、断地发生一系列侵犯个人信息的事情,然而我国公民思想观念停滞不前。这两者之间的不协调,造成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重视。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已经严重威胁到我们的财产安全甚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曾经看到过这样一条新闻,我国某市医院中的一名医生因为和自己共事的同事发生分歧,由此心中产生不满,之后不满情绪由小兹大,产生报复心理。后来偶然间得知其同事的血糖比较高,于是便在同事的饮用水中下药,最后导致其同事病情恶化不能继续工作。在这段时间里,受害者被病痛各种折磨,而且最后病情更加严重,在看了很多家医院的情况下,病情并没有见好而且还越来越严重,最后他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选择了自杀。在上述这个案例中,
26、受害者由于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从而被同事得知自己血糖比较高,不但疾病缠身,饱受痛苦的煎熬,最后还付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尽管这样的事情是个例,然而它深刻的警示了我们,必须要保护好个人信息,防微杜渐,不让此类事件在我们身上发生。3.2 立法规范缺失只要我们对现在的民事立法进行深入研究,就会发现我国的个人信息权在民法内容方面有许多的问题。14翟颖.分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J.法制博览,2019(18):5尽管我国很多法律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论述,但是这些内容都讲述的比较简单,大多数都是通过拼凑得到的法律条文,没有较好的操作性,另外这些内容也没有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系统的保护
27、,形式也不集中,比较零散。我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方式上,采取的是较为简单的方式来保护,侵权者仅仅需要在事后才承担一定程度上的侵权责任。此外,我国法律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传递过程中、采集时、使用时、个人信息的保护、事先进行防备等许多环节并没有做出有效的规范。在这样的形式下,由于我们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完善,从而体现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同样不完善,这就导致我们不能从侵权行为的发生源头去进行防备。我国现在出现了一系列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公民违反法律义务后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出现了一个问题:国家司法机关有法难依,受害者无地可诉。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我
28、国必须要创建新型的立法模式,应用基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是我国需要发展的一种新模式,对此我国必须尽快制定属于我们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且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来看待,对于个人信息权特别立法需要继续加强,把个人信息权的权利概念和权利特征彻底明确,继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救济方式。3.3 缺乏有效监管一部法律是不是好法,重点在于这部法律实施的如何。只有将法律彻底实施,让群众去认可、去学习,这样的法律才是一部好法律。而法律的实施还需要有人去管理,目前我国在法律监管方面,做的还是不够好,还需要努力去改进。目前中国现行法律中,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也有一些,然而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去规定
29、如何将这些法律条文在现实法律实务中去实施,这就致使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保护方面没有一个统一的部门以及特地的工作人员去保障现有法律条文的实施与运行。没有一个部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进行管理,这对法律的制定及其实施效果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法律监督机制,法律也将很难成为法律,法律这种他律机制也与其他的自律机制之间将没有任何差异。这种情况导致的后果就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人去监督个人信息管理者搜集、整理和使用的个人信息的全部过程。有些信息管理者便有了可趁之机,他们将自己搜集、整理过的个人信息进行包装,然后卖给其他人。购买这些信息的人将这些信息用于宣传广告和推销,就这样,我们的生活被垃圾短信、骚扰电
30、话、广告推销等等一系列的垃圾信息包围。这让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成为空架子。所以我们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时,必须要有相应的部门去管理和监督,做到法律透明。综上所述,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大多都是由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定,这种保护范围较狭窄、手段较单一、力度也有限制,并且没有民事立法方面的保护,没有系统的建立一种属于种个人信息使用的独立规则,也没有专门部门对个人信息来实施监督。不管是哪一方面,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显著不足,在现实中也遭遇越来越多的困难,我们需要去克服这些困难,找到最佳解决方案。15丁晓东.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研究,2018,(06):4
31、04 完善对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我国应该从哪些方面去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这是解决保护个人信息的首要问题。16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6(02):215要想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进行完善,必须要有相关的保护制度。从根本上出发,首先需要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民事立法,解决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保护上的空白之处;其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需要有专门的部门去监督管理。通过法律和监管部门两方面的实施,我国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制度会愈加完善。通过法律的方式,对在传播过程中的个人信息进行管理,让个人信息可以处于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之中。如果可以实施,不但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
32、,而且能够发挥出个人信息的专属价值。4.1 完善个人信息权民事立法制定属于我国的民事立法并将其完善是我国开展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首要工作。作为一项特殊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一旦将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不但能够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权保护方面暴露出来的弊端进行改进,而且还能对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提供直接的法律根据,在这一方面的法律将不再是空白的。4.1.1 基本原则的设计对于在民法中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它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它为民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工作提供相关的理论依据,17金春梅.论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5(07):8并且处理了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中的
33、问题。到现在为止,对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内外学者们各有各的见解,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因此,在个人信息权的基本原则方面,我国需要把各个国家关于个人信息立法中的原则进行分析对比,然后对这些内容进行加工整理,最后结合我国当下的基本国情,设计出专属于我国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不能把其他国家的直接搬过来用。4.1.2 立法模式的选择和其他的权益不同,对待个人信息这种特殊的权益,我们选择它的立法模式时必须要以大方向为指导方向,然后从小方向出发,慢慢发展,防止出现立法空缺,有法不能用这些情形。我们采取的立法模式必须要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不管我们使用的立法模式属于哪一种,都必须能够充足的保
34、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安全,同时这种立法模式也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18王成.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2019(06):34.1.3 制度框架的建构个人信息的在传播的过程中,因为各个信息主体之间所需的不同,而且个人信息在使用的权利大小不同,所以各个信息主体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而解决这种冲突的法律在现有法律中还没有体现出来,这就导致了信息主体没有合理的加入到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也没有办法去保护本身的个人信息权。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让信息能够安全的传播,被侵权的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可以得到最佳保障,公民都能合理使用个人信息。4.2 建立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自律机制对个人信息保护不
35、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而且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管,然而在这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政府的监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行业自律对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4.2.1 加强政府的监管加强政府监管就是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使用的过程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制,对此我们必须要成立一个专门管理信息的部门。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成立了相关督查部门,以达到加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效果。例如美国就成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这个部门的主要责任就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解决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为公民的健康安全生活提供了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我国也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方法,建立我国的信息安全部门
36、,该部门主要负责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除了需要设立专门部门,我国政府部门还应该在其他方面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例如,在宣传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在各个网络平台上宣传保护个人信息;在教育方面,可以为学生加入一节思想教育课,引导学生从小学会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工作将会有一个飞跃性的发展,个人信息权被侵犯的事件也会逐渐减少。4.2.2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行业协会自律方面的法律条文,在这一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学习美国对这方面的管理方法。我们也可以颁布类似的行业自律文件,同时也可以成立行业组织来保护个人信息,评价我国各个企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让这些企业进行改正
37、。行业自律组织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最大程度上加强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让这种意识时刻停留在我们的大脑中,时刻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自己的个人信息权被侵害。除了行业协会,我们还可以建立行业自律标识,大范围宣传让它在我国能得到较好发展。通过颁布自律标识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使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相互配合,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4.3 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意识不管是在民事立法上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还是提高信息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都不是在根源上去解决方案,或者说它们都只能发挥部分的作用,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网络科技不断发展而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的今天,我们当下最重要的工作是提
38、高信息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重视。19肖学华.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19):6换句话说,个人信息权的安全要想得到更好的保障,我们必须从公民的角度入手,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信息权,能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首先,公民自觉树立起保护个人信息思想观念,做到全民参与保护个人信息的活动之中。在我们平时的生产活动中,属于我们的隐秘信息,我们要有所保留不能全都说给其他人,要有防范意识,什么信息可以给,什么信息不能给,我们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我们在提供自己的信息之前,必须明确知道我们提供的个人信息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最后,我们还需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如果知道
39、有人非法侵害我们的个人信息权时,我们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不能让这种现象发生。只有公民的思想观念进步,懂得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维权意识加强,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制化进程才能发展的更快。其次,政府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虽说现在社会不断进步,但群众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提高。因此,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可以向群众普及法律常识,加强群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同时政府还要积极引导群众,在保护自己权利的同时还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彻底杜绝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做好防范工作,防微杜渐。结 论现代社会已经全面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公民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个人信息侵权事件也越来越频繁,
40、个人信息在立法方面的缺失给了一些非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如今我国政府已经开始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也已经进入了广大群众的视野,成为了我们不可回避的的问题之一。在国外,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是一些国家都有了属于自己国家的保护个人信息权的独立体系。从我国现在保护个人信息权方面的法律来讲,我国仍然需要学习国外先进改革经验。但是我们在借鉴外国法律改革经验的同时,不能一成不变,直接将外国的法律搬过来使用,必须要结合现在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创新,做法律中国化。20迟颖慧.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完善路径分析J.法制博览,2016(34):4本文剖析了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缺乏,我国要想建设属于自己
41、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就需要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快速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进程,在此之前还要清楚地规定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概念,保障个人信息权的独特地位。同时,我们应提倡公民树立起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意识,让个人信息在社会运用过程中能够保持一个良好的秩序。到此,由于笔者的理论功底薄弱,在本文的研究深度方面有所弊端,文章的一些要点也较为浅显,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必定加以改进。参考文献1 梁泽宇.个人信息保护中目的限制原则的解释与适用J.比较法研究,2018(05):152 王禹凝.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D.黑龙江大学,2018(09):7-93 刘占鑫.基于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概念界定J.甘肃广
42、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06):5-54 麻昌一.个人信息分类探究M. 甘肃人民出版社, 2009(02):4-65 郎庆斌.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 人民出版社, 2008(03):36 谢远扬.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02):91-1117 张里安,韩旭至.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J.法学论坛,2016,(03):318 王岳丽.论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重要意义J.现代交际,2018(20):389 迟颖慧.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完善路径分析J.法制博览,2016(34)10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现代法学,20
43、13,(04):3511 肖向婷.论个人信息权的民法保护A.金融创新法律评论,2018,(01):2112 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 武汉出版社, 2009(02):88-9613 张子艳,龚文豪.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侵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02):7-814 翟颖.分析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路径J.法制博览,2019(18):4-615 丁晓东.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研究,2018,(06):4016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6(02):21517 金春梅.论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5(07):818 王成.
44、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J.中国社会科学,2019(06):319 肖学华.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19):620 迟颖慧.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完善路径分析J.法制博览,2016(34)致 谢四年的读书生活在这个季节即将划上一个句号,而于我的人生却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又一次征程的开始。四年的求学生涯在师长、亲友的大力支持下,走得辛苦却也收获颇丰,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大学生活一晃而过,回忆这四年生活的点点滴滴,从入学时对大学生活的无限憧憬到课堂上对各位老师学术学识的敬佩,从奔波于教室图书馆的来去匆匆到业余生活的五彩缤纷,一切中的一切都是
45、历历在目,让人倍感留恋,倍感珍惜。在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一直都离不开老师、朋友们给我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首先需要的感谢是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在忙碌的教学工作中挤出自己宝贵的时间来查阅、修改我的论文。感谢教过我的所有老师们,在这四年里,他们教给了我丰富的知识,老师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学习的榜样,他们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教学给予我无尽的启迪。其次我要感谢陪伴我度过大学四年时光的同学、朋友,尤其是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日。四年里,我们有过争执,有过欢乐,但是并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很难再聚在一齐吃饭了吧,没关系,有缘自会相见,大家珍重。最后要感谢的是我的父母,他们不仅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我无私支持,坚定了我追求人生理想的信念,而且在我完成毕业论文时给我提供了巨大的鼓励。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会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不辜负父母对我的期望,努力报答他们对我的养育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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