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措施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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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监察留置措施概述31.1 监察留置措施的概念31.2 监察留置措施的特征41.3 监察留置措施的历史基础42 监察留置措施的必要性72.1 合法性分析72.2 正当性分析73 监察机关及监察留置措施的权力属性93.1 监察机关的权力属性93.2 监察留置措施的权力属性104 我国监察留置措施现存的法律问题134.1 留置人员的人权保障问题134.2监察机关留置权的监督问题135 完善我国监察留置措施的建议145.1 留置人员人权保障问题的完善145.2 对监察机关留置权的监督15结 论17参考文献18致 谢20本科论文摘 要监察留置措施对我
2、国来说是监察改革中一项不可或缺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完全清晰地表明监察留置措施的合法地位。现在监察法的颁布对过去纪委监察不到的一些内容做了完善和补充,实现了对违法人员的违法必究,在监察法中也对监察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予以具体化说明。监察留置措施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并且其对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具有限制性,这类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在实施方面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以此来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切身合法权益。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的是监察留置措施的有关概念、特征和监察留置措施的历史基础,其中时代划分成两段,一为古代封建时期,二为民国时期;第二部分是对监察留置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性主要分为正当性和合法性;第三
3、部分文中介绍的是监察留置措施的权力属性,在这里是把直接分成了监察机关和留置措施两点,介绍了监察机关中的两个学说,分别为行政措施说和刑事侦查措施说,监察留置措施中把权力属性分为了政治性、行政性、强制性和预防性;第四部分的内容是监察留置措施还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一部分则是对问题的完善,其中完善方面是留置场所、留置期间和被调查人员的申辩权,另外为了更好地完善监察留置措施,还应对其监督,监督则不只有内部监督,还有外部监督。关键词:监察留置; 权力; 监察机关; 措施AbstractThe supervision detention is an indispensable measure in our
4、countrys supervision reform. The Supervis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so clearly indicates the legal status of supervision deten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Law has perfected and supplemented some contents that could not be supervised by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
5、n in the past and realized that the violators must be brought to justice. The Supervision Law also specifies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n supervision detention. Supervision detention is a mandatory measure and has a restrictive effect on the personal freedom of the person under investigation. Such mea
6、sures, which may restrict personal freedom, must be implemented fairly and impartially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under investigation.Relevant conceptions about supervision detention measures,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historical origin of the supervision detention in
7、 the first part, which is divided into two phases, namely the feudal period and the Republic period.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of the the most important of which is to analyze the necessity of supervision detention measures,Such necessity is mainly divided into justification and legitimacy; The thi
8、rd part introduces the power attributes of the supervision detention measures, which divides directly into two points: the supervision organ and the supervision measures, introduces two theories of supervisory organs, which are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nd the theory of criminal investi
9、gation measures. The power attributes in supervision detention measures are divided into political,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and preventive; The fourth part introduces the problems of supervision detention.And then the last part is the refinement of the problem, in which the problems and perfecti
10、on are the detention place, the detention period and the defense right of the investigated person. Besides, in order to better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detention measures, the measures should also be supervised, including not only internal supervision but also external supervision.Keywords: surveilla
11、nce lien; power; supervisory organ; measure引 言现在我们已经步入了二十一世纪,中国的发展十分迅猛,已经进入到发展飞速的阶段,我们所有人都把中国梦作为目标,在为中国梦的实现而不间断地努力着,而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公正廉洁的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中国梦基础的基石。中国的历史十分悠久,我们国家有着几千年的文化传承,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更迭,而在这千余年的发展进程中更是出现了相当多的王朝政权。无论是作为王朝的掌权人还是作为普通百姓,没有人希望有贪污腐败的官员存在。也正是基于这种想法,现代所谓的监察留置这一职权在古代封建时代以那个时期独有的形态慢慢顺其自然的发展出来
12、。例如通典,通典虽然是诞生在千余年前的政治类的书籍,但在其中已经出现了和现代留置相似的这一种措施,比如当时被弹劾的官员在案子审查的过程中都是处于被监禁的状态下,这种被监禁的形态就和现代的监察留置措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在现代社会,中国在以前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有权责令要求他们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当时俗称的“双指”(“双规”)。也是在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监察法,从而留置措施被正式书面化、合法化。“留置”这一词语在字面上的含义被解释为使人或者其他东西物品被放置在某个位置,在法律层面的概括性表面解释是监察委员会在进行工作时所使用的一种十
13、分严厉的措施,监察留置措施自问世来便吸引着一部分人去探索讨论,有一些人认为监察留置措施是一种较为新型的举措,但其实这种认识并不是完全正确的,监察留置措施在我国一直以不同名字而存在着,有着相当悠久的历史,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监察留置都对我国现代监察留置措施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正处于对监察法看中的相当关键的黄金时期,在这个制度改革变化的时候,经常性的会引起学术界甚至社会对监察留置措施的讨论,现在我国正处于对不清正廉洁这种行为的严厉打击的大环境之中,为了让贪污腐败这种情形尽可能少的出现,为了国家的政治、社会环境更加的清明,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的工作,我们国家对于监察留置措施是十分看重的
14、,所以也会尽可能的让监察留置措施发挥它应该存在的作用。现在国家正式的使用了留置这一词来作为这项举措的外衣,这是用法律来对其进行包装,从而使留置更加的正当合法,这也可以更好的保护留置这项措施,使其不被过度地使用。本文也在监察留置的相关历史基础上对现在的监察留置措施继续探索,例如监察留置措施的概念,又或者是监察留置措施的必要性和权力属性,希望能通过这些研究探索为现代监察留置制度改革内容的完善奠定基础,为其添砖加瓦。1 监察留置措施概述监察留置措施可以说是监察机关手中极其重要的一种调查手段,我国监察委员会所适用的留置措施是源于曾经的“双规”,留置措施是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较为不同的一种权利,对于我国来
15、说,留置措施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想要对一样东西进行研究,首先要了解其基本情况,留置措施也同理,完整地了解留置措施既有利于更好地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又能更好的连接我国监察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1.1 监察留置措施的概念现在对于我们来说,很多人见到“留置”这两个字并不是不熟悉的,我国的法律的构建其实已经比较成熟了,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对留置这个词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了,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于留置这个词的解释和监察法中对留置的解释是完全不相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的第九条中的“留置交叉询问制度”中,这是我们第一次见到“留置”这个词语,紧随其后,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6、中,“留置”一词再一次出现在正式的法律规定里面 马俊. 监察留置法治化路径探析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7(01) :17。虽然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中曾经提到过“留置”,但相比于这两部法律法规,绝大部分人对“留置”的初步认识是在和民事方面的法律范围内了解到的。在我国的物权法中规定的是留置权实际上属于担保物权,留置权主要是和物的占有等方面有关。然而物权法中规定的留置权实际的根源是来自德国,在德国民法典中有对“留置”的规定,但尽管这一概念同德国有关,实际上我国监察留置措施和德国的法律法规是没有其他相似之处的。德国民法典中对于“留置”的相关适用主要被应用在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这
17、与我国留置措施的性质并不相同 何浩然. 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问题研究D. 江苏大学, 2019 :23。在二零一六年的十二月二十五日,我国在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试点决定中规定了可以对被调查的相关人员使用留置措施,这是中央对贪污腐败的调查里,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员使用留置措施的相当关键的有关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留置”的相关表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意思是在接受送达一方的相关人员或者与这类人住在一起的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家属没有合法原因并且还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时候,送达人应该邀请接受送达一方的基层组织的有关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并且同他们解释相关原因,然后
18、在送达回证上清晰明了的表明接受送达的一方为什么不接收诉讼文书的原因、送达日期,接着送达人和取证人要进行签名或盖章,最后再把诉讼文书直接放在接受方居住的地方,这实际上是有强制性这种性质的 秦前红, 叶海波等. 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3:38。基于上面几部法律法规对“留置”的相关描述,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留置实际上是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特征的,也可以说是为了达成一定的目标,所以将其他人的物或人本身在一定时间内的交由自己操纵。1.2 监察留置措施的特征留置措施一般具有三种特征,第一为强制性,第二为积极性,第三为预防性,在这三种特征中,强制性是监察留置措施中最为突出明显
19、的一种,监察留置措施和刑事措施中的逮捕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不允许被调查人员随意离开监察留置场所,应在特定的地点对涉嫌的违法行为做出解释说明。就积极性来说,监察留置措施与一些不告不理的案件相比较,是相当具有主动积极性的,监察法也明文规定了监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对涉嫌违法、职务犯罪的相关人员主动适用相关措施的。也因此表明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是具有积极性的。监察留置措施特征的第三点为预防性,监察法的出台和一些相应的法律条文的出现,更能使一些有违法犯罪想法的人意识到犯罪后所应受到的后续影响,这也体现了监察留置措施的预防性。1.3 监察留置措施的历史基础1. 3.1 古代封建时期留置措施的探索通典是我
20、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系全面的政治书籍,编纂于唐代。根据通典中所描述,御史在准备弹劾之前应提前把案子审查完毕,然后再报告结果,经过一系列流程以后最终再正式弹劾,同时在做前面一系列准备的时候,被弹劾的官员是处在已经被监禁的状态下了。所以在我国历史中是早就存在监察人员是可以有权力对被调查人员适用拘禁手段的 何永军, 李润萍. 监察国家赔偿的立法理据和制度设计J. 地方立法研究, 2020, 5(18) :56。从秦朝再到清朝,这类制度一直在改进,监察制度的改进为我国现代社会监察起到了奠定的作用,做出了相当突出的贡献。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王朝在经常性的更迭,官员职位在不断的变动,相应的,监察官也有着不一样
21、的称谓,行使权力的范围也不一致。在唐代初始时代,御史的职责为四种;后来在开元年间的具体职责又分为了六种,并且这时候的唐六典对此也有了相应的解释说明,在之前的规定里,被御史大夫所调查的官员是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这些被调查的官员被限制人身自由,也可以说留置的位置是御史台,但御史大夫崔隐甫认为此事并不妥,让御史大夫在御史台审问被调查的官员,这就有可能变相的使权力滥用,所以崔隐甫上奏,审问被调查官员的地点更换成了大理寺,这样就有效的使办公更为公正,也变相的防止了权力滥用。同样的,不止在唐代,记录了明代典章制度的大明会典也对监察人员的权力适用范围做了规定,这意味的是不论是普通人还是官员,只要御史发觉有人
22、动用不该自己所得的钱就有权力将其拘禁审问。并且相较于唐代御史所掌控的实际权力,明代御史的职权范围还更大一些,明代的御史若是看到违法乱纪的事情,都有着处理问话的权力。所以现代的少部分学者对于中国监察留置的某些担忧是可以放心的,他们怕监察留置可能会对被调查人造成一定的伤害,但经过历史的证明,监察机关掌握留置权不是从未有过先例,无论是别的朝代还是上文提过的唐代和明代,都是出现过留置的身影的,所以是存在着一定经验的。我们也要在更好的借鉴历史的同时,完善现代中国的监察制度。1. 3.2 民国时期留置权的探索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中,民国时代在其中可以说是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既继承了古代封建历史,又对新中国的制
23、度建设起到了引导作用。在这个稍有些混乱的时代,无论是南京国民政府还是北洋政府都颁布了不少的法律、法令用来约束当时的官员,其中对监察制度硬性最为广泛的就是五权宪法,所以对民国时期监察留置权的探索也有利于对我国现代监察机关留置权的完善 张晋藩. 中国近代法制监察制度与法制研究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8:71。在民国时期,监察院在整个政府体系中的地位都是不低的。依据民国时期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当时的检察官的权力范围很大。在五权宪法中,孙中山曾对此有过提及,他认为监察权是应该和当时政府的其他四种职能处于同一高度,随后的革命之方略也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监察院可“弹劾”其他人员,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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