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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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来源第1页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界限第2页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特征第3页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的原则第5页五、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第6页六、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享有)、义务履行所存在的问题第7页七、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问题的解决路径第9页八、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享有)、义务履行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第10页致谢第11页参考文献第12页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来源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的来源,归功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由债务人、债权人订立契约而产生的债,是合法之债;反之,债是由债务人、债权
2、人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是违法之债,又叫“私犯”。根据债的标的或者标的物的不同,罗马法将债分为特定债与种类债、可分债与不可分债、单一债与选择债、法定债与自然债。7债权人享有要求给付的权利、债务人必须履行给付义务,无论是基于买卖、租赁、合伙等合意,还是基于要式、口头约定,均是基于共同行为或者特定合意所达成之债,这一源自罗马法的观念对现代法人和自然人而言都是通用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会对多数人之债进行划分,任意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给付债务,债务人有给付债务的义务。8由此可见,现代法是罗马法的发展和演变。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界限(一)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以合同的履行为界限。合同之债源于依法成
3、立的合同,该债权产生于作为民事主体的债务人、债权人根据合同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主动参与民事活动,并在平等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各种经济交流。因此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是以合同的履行为界限,债权人在该界限内享有代位权、免除债务权、债权转让的权利,债务人则在该界限内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5(二)债权人、债务人的义务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侵权行为为界限。首先,只有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才对其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这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次,就算当事人不存在过错,却造成了另一人的损失,其仍要对侵权行为负法律责任,这是特殊侵权行为;第三,
4、当事人有权以受到损失为前提,要求已经取得利益的另一方返还不当得利,这是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因此债权人、债务人的义务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发生侵权行为为界限,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性质与合同约定,债权人须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债务人须履行其合同债务的义务。三、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的特征(一)债权人权利的特征债权人权利的特征,在于债权人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受到侵害,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债权。债权为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的一类,具有相对性,随之而来的则是非公示性,以及非直接性,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认定,也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在对行为人过错认定方面有体现,行为人的过错可分为故意或者过失
5、,但对于行为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过错是否包括过失,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2债权的这种特征导致行为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侵害债权,即使不必然构成侵权,也不能规避行为人侵害债权所造成的过错,甚至同时违反市场规则、违背公序良俗,从而使债权人权利的特征在于债权人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受到侵害,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债权。(二)债权人义务的特征债权人义务的特征,在于债权人是否理解债权不能单独存在,且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债权之所以不具有排他性,是因为它同时具有相对性,这体现在主债是债的产生或存在的前提,反之亦然,若主债不成立、基于无效、被撤销、变更、转移、消灭,从债就是一纸空文,自然而然就不产生
6、效力了。债权之所以不具有优先性,是因为它是一种请求权;如果将侵害债权的过错仅限于故意中希望或放任的情形,比如说甲有偿还所欠乙之债务的能力却拒绝履行,则会使相当多的侵权行为得不到规范,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三)债务人权利的特征债务人权利的特征,在于债务人的债务是否符合债务免除的条件,并且不具有主观过错;债务人若符合以下情况,则具备债务免除的条件。其一,如果债务人的借条、欠条、收条等是因为受到债权人的胁迫而签订的,这种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只有提供受胁迫的证据,才能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其二,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赌徒仍然提供借贷,或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向以庄家为主的债权人出具欠条等方式;
7、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须符合这两种情况;若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是与赌博等违法行为挂钩的,则不应认定二者之间为非法债权、债务,该债权仍然受法律保护,履行偿还债务行为依然有效。其三,由于已经宣告死亡的债务人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其债务主体若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其继承人有继承其遗产的遗愿,则符合转移债务的要件;反之,该债务免除的条件,取决于继承人是否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15 其四,债权人主动免除债务;根据以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为主的实例可知,在债务人如果实在是资金上无力偿还该债务为前提下,大多数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的债务多以“人情”作为抵消;而以劳务、等价交换等形式把价值给付予债权人来作为抵
8、消债务的条件,多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磋商后达成的合意。(四)债务人义务的特征债务人义务的特征,在于债务人是否履行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提供劳务、交付财产。现行民事法律在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时,应当清楚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具备明示或默示的情况,若要让当事人放弃民事权利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就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这说明债务人的义务特征除了囊括现行法律本身的价值外,也包含了当今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行为准则。拉伦茨认为,善良风俗作为一般道德观念的一部分,是一种事实上的、毋庸置疑的存在,不会一成不变,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改变;故债务人的义务能够以此与社会体系相呼应,从而适应时代的变迁。同时,法律
9、具有将善良风俗和道德规范引入到其中的功能,有的时候它比起现行法律法规来应对债务人义务时更显灵活,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要将它与真实、具体的案件相呼应,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等方式,对其价值进行补充。四、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的原则 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维护权利、履行债务时所遵循的准则,在这些准则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3其一,诚信原则;这在法律上该原则是王道原则,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在权利、义务履行时要遵循该原则,做到守信用、讲实话、办实事、有善意;在债的履行方面的体现,协作履行原则是其另一体现,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虽负有相互协助的义务,但协助不是无限度的。其二,
10、公平合理原则;有时由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疏忽,在权利、义务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矛盾,应签订补充条款加以解决,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前提下,双方协商一致;若协商不成,就按照交易习惯或书面条款来确定,反之按照合同法之规定加以遵守。其三,情势变更原则;该履行原则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以前,合同成立且生效以后,必须是由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债权人与债务人难以预见甚至不可预见;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形,意味着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才能适用;虽然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但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同时其效力为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18其四
11、,经济合理原则;该履行原则意味着在债权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中,其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诸多方面,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经过磋商,达成合意,最终选择最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选择设备等民事行为,充分体现其合理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其五,全面履行原则;该履行原则要求债权人、债务人据此原则享有权利,同时要求债权人、债务人作为民事主体约定履行地点、期限,按照债的标的及其数量、质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五、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一)债权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以民事行为当中的受领为例,若债权人违反受领义务,构成债的履行上的迟延,而当债权人对此负有受领义务时,应就不履
12、行义务负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来说,债权人是不具有受领义务的,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享有受领义务。17这会使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从而解除合同,债务消灭;债权人会因利息或其产生的孳息返还范围的缩小,从而赔偿债务人所受到的损失。(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债务人若不履行义务,其法律后果可分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导致、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导致、第三人的原因所导致。9其一,若该后果是由债务人本人导致,债务人应负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有权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其二,若该后果并不是基于债务人的原因所导致,债务人不再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且不
13、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相反,因债务人因通知不及时,使得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义务履行需要延期,或只能履行部分的义务,却没有相应的证明,侵害了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三,若该后果是因第三人的原因所导致,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让与自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金,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连带责任。六、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享有)、义务履行所存在的问题(一)案例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案例的起因是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企业经营困难,分别于2014年7月、2015年11月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35万元,约定月利息为10%,但企业持续经营困难,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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