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docx
《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docx(1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概述31.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概念及确立31.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31.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特征31.4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意义4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诉讼程序52.1 诉讼提起条件52.2 诉讼当事人62.3 诉讼管辖6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73.1 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主体存在欠缺73.2 公司司法解散法定事由上存在的问题73.3 关于前置程序的规定存在缺陷83.4 滥用诉权的防御措施不足83.5 公司司法解散替代性制度不健全94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措施104.1 扩大司法解散的申请主体
2、104.2 进一步完善法定解散事由的规定104.3 完善前置程序的规定114.4 建立恶意诉讼防御机制114.5 完善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12结 论13参考文献14致 谢16本科论文摘 要在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很完善,解散事由上存在问题,提起主体上亦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该制度更好的适用于公司的解散。这些问题是当今急需解决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针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才能使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通过这四个部分希望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有进一步的完善。第一部分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
3、内容进行阐述,包括概念、特征、原则等,以便于对该制度有初步的了解。第二部分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诉讼程序进行了相关阐述,包括请求事由、当事人等方面,这是该制度的具体程序。第三部分是分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于更好的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旨体现,针对第三部分中分析的问题,提出对应的完善方法,包括扩大申请主体、增加请求事由、建立恶意诉讼防御机制、完善替代性措施等等,提出具体的建议,最后对论文进行总结。关键词:公司法; 司法解散制度; 诉讼程序; 完善措施AbstractIn the company law of our country,th
4、e provisions on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are not very perfect.There are problems in both the cause of dissolution and the subject.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better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to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These problems are urgently needed to be
5、 solved.If we want to improve the problems,its necessary to tak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blems,so as to make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play a bigger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our country.This article through four parts to elaborate, through these four parts hope to
6、 be able to further improve our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through these ways.The first chapter emainly describes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including the principle of conceptual characteristics, so as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system.The second part of t
7、he judicial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system related to the proceedings, including the cause of the request, the parties, etc., which is the specific procedure of the system.The third part is to analyze some possible problems in the companys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and elaborate on them in deta
8、il, so as to propose better targeted solutions.The fourth part is the main idea of the article, that is to say,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in the third part, it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thods, including expanding the application subject, increasing the request cause, establishing the de
9、fense mechanism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improving alternative measures,etc.Put forward the concrete suggestion, finally carries on the summary to the thesisKeywords: Company law;Judicial dissolution;system proceedings;improvement measures引 言公司在当代社会是不可缺少的,它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公司法存在的意义就是对公司行为进行规范,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是我
10、国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重要的一次修订,很大程度的完善了以往公司法上存在的不足,并第一次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从总体上来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对股东权益的一种有效保护。当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公司部分股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以减少自己所受的利益损失。当然,该制度想要实行也是存在条件的,下文会详细介绍。然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当时作为一个新引入我国的制度,公司法也仅仅在第183条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虽然在2008年又进行了一次修改完善,但是与国外的该制度相比,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该法条的规定也非常的不完善,无论是在程序、范围和内容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是亟需完
11、善的。英国是最先确立公司解散制度的国家,后来逐渐被各个国家逐渐确立,我国属于确立该制度很晚的国家。新制度的确立总会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亦有众多学者对此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我对此论文的写作思路也是在此建立起来的。为写作此文章,我查阅了一些专家的书籍,包括赵振华老师主编的公司法,胡晓静老师主编的公司法专题研究等等,以及和一些相关领域的论文,包括赵旭东老师的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王旭刚老师的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等等,这些文章和著作对该制度都有不少的分析,同时也对我的论文写作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同时各大法院网站上的案例也对我的研究提供了不少的帮助。因此,基于以上这些,在以往的研究中,虽然很多学者已经
12、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设性建议,对如何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看法,但该制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依然值得我们去进一步进行研究。为了探究如何使该制度更加完善,本文主要通过主要针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而展开。首先通过对公司司法解散进行基本理论上的分析和诉讼程序上的解读,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解决解散事由的问题、诉讼方面的问题以及在替代性措施上存在不足的问题等等。希望可以对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有一点帮助。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概述公司是一个经济组织,它的基础是资本结合,它的目的是营利,公司的最本质属性也是营利性。1 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
13、出版社,2014:46众所周知,无论哪个公司的设立,其都是想要最大化股东利益。公司解散,它是指由于解散事由的出现,结束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使公司法人人格不再存在的法律程序,使公司本身不复存在的法律行为。1.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概念及确立我国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 李建伟.公司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56这次修改,标志着该项制度在我国首次确立。但这条规定并不完善,存在许多的缺陷,由于当时的各种条件的限制
14、,也没有办法更好的适用到实际当中。因此2008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该制度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实际上,该制度依然有着缺陷,亟需完善。1.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资本多数决”原则往往会对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最早设立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就在此。从理论上看,股东所占的股份大小,对其法律地位是没有影响的,所有股东都是平等的,法律平等的对待和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然而这却并不是一件实现的事,实际上,大股东在公司股东权上位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对其他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常态,那么此时其他股东的投资欲望就会变得消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赋予中小股东通过
15、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权利,因此我认为公平正义原则是该制度的理论基础。1.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特征第一, 强制性,司法解散之诉提起后,法院就根据一定的事由和程序裁定公司解散或者其他情况,是不以公司主体意志是为转移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第二,司法性,法院受理并审判司法解散之诉,受理和审判都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是一个司法行为,具有司法性;第三,终局性,司法解散之诉是解散公司的终极手段,它会导致公司的消灭。3 王碧英.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04):82公司司法解散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虽然司法解散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公司股东利益,但对公司本身来说是最终
16、的。1.4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意义在当代社会,公司经营方法的多样化是必然的,作为小股东的维权工具是司法解散制度确立的最先的目的,也随着社会的要求发展成为公司僵局情况下的一种终极的救济方式。它的价值意义在我的观点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体现:1.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上文中已经分析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对中小股东产生的不利影响。大股东的投票权过于强大,可以轻而易举地左右公司决策,而此时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已经无足轻重,因为其根本无法影响公司行为,这样相当于大股东的权利无限扩大,小股东的权益必定受到损害。此时小股东就可以选择提起司法解散之诉,通过法律进行救济,维护自身的利益。4 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
17、济N.人民法院报,2002(02):082.解决公司僵局。若公司处于僵局状态下,公司正常的经营就会存在问题,那么公司股东可获得的利益就会减少,这种情况无论是对公司或是股东都是无利的,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司法解散就可以在此时发挥作用,通过提起诉讼解散公司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也可以保护股东利益,减少其损失。3.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不会落空。小股东可以依靠司法解散之诉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小股东想要公司解散时,司法解散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因此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股东所追求的权益。5 李霞.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价值J.科技与法制,2010(01):766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诉讼程序
18、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实行是有前提的,关于条件及当事人资格都有着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诉讼中,应让其他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在程序设定上应兼顾各方的利益。该章节只是介绍了部分程序,以便于在下一章节更好的总结问题。2.1 诉讼提起条件公司司法解散具有终局性,会直接导致公司消亡,因此想要进行司法解散之诉必然存在一定条件的限制。6 赵万一,吴长波.论公司的司法解散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6):25从外国立法与司法上看,对该制度的规定也是非常谨慎的。我国的法律同样对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19、穷尽内部救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由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四种条件。7 苟长青.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完善J.理论导报,2011.2:17而这四种条件可以相应的理解为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实质条件:1.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股东无法正常进行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做出决议、董事冲突等。在这种状态下,公司想要正常做出决策都会出现困难,公司不能正常运作,股东利益就会丧失。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表现在大股东或者董事对公司进行强制控制支配的不当行为,如不能合理的利用公司资源,不当使用权力,会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得不到保障,合法期待落空。这种情况
20、持续存在时,公司利益持续受损,危及公司的存在。3.提起主体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应当注意的是这不是人数要求,而是一种权利要求,表决权要达到标准,才能提起解散之诉,这是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的一种手段。程序上的条件: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里所说的其他途径包括内部救济、市场救济,同时可能存在其他的司法救济途径。8 杨奕.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标准J.人民司法,2010(17):105公司司法解散本身就撼动公司的根本,影响到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所以公司解散之诉的启动并不容易,只有穷尽这几种救济方式才可以提起公司司法解散。比如公司可以先采用成本低、效率高的内部自我救济,例如
21、公司分立或股份转让,若不能解决,在通过仲裁等方式。而如果这些其他救济方式也无法解决,那么提起司法解散之诉才是公司股东解散公司的最后选择。2.2 诉讼当事人1.原告资格:公司法规定,原告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就直接确定了公司的股东是唯一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人,同时股东的持股比例也要达到法律的要求。对比外国的原告资格申请人,美国的股东、债权人包括检察长都有权提起该诉讼;在日本,原告资格申请人的范围则更大,包括了法务大臣、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内。9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1995:282.被告资格及其他人的诉讼地位:公司是该诉讼的被告主体。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文化交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