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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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论文 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网约车及其所在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概述以滴滴平台被诉案为例31.1 案件事实概述31.2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31.3 该案判决结果及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32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涉及的法律关系52.1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52.2网约车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62.2.1 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驾驶员62.2.2 网约车平台与乘客63 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认定83.1 网约车客运合同法律界定83.2 网约车交通事故违约形式83.3 网约私家车平台交通事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84 我国网约车平台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责任中的相关问题辨
2、析104.1 网约私家车平台的法律监管不当104.2 平台公司的承运人责任不能充分落实104.3 我国对于网约车保险问题的有关规定114.3.1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114.3.2 网约私家车保险险种购置与实际需求不符114.3.3 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大为增加115 完善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建议125.1 明确网约车立法的原则125.1.1 提高网约车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125.1.2 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立法原则125.2 明确不同模式下网约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125.2.1 出租车模式责任认定125.2.2 网约车平台自营模式责任认定135.2.3 网约车加盟模式责任认定135.3
3、 完善网约车保险制度145.3.1 明确各类保险的投保人与承保范围145.3.2 为网约车设立专门险种14结 论15参考文献16致 谢18本科论文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加追求出行的效率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对于一些“打车族”来说出租车给他们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在发生时间紧迫却打不到车的情况时也常常让他们感到头疼,于是网约车在这时应运而生,网约车,将提前预定好就能有车坐的优势深入人心。但随着网约车用户的人数激增,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网约车平台的专业性,司机驾驶技术的熟练性却也变得良莠不齐,相关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的监管,也并没有随之增强,因此,网约车给人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逐渐导致一
4、些负面案件频频发生,例如,网约车司机的驾驶技术不成熟,导致乘车人遭遇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由于网约车平台管理不严,司机私下向乘客巧立名目进行收费,导致乘客与司机发成冲突。甚至在不久之前爆出,深夜女大学生乘坐网约车,遭受司机侵害并抢劫其随身物品,随后丧命。这一系列的事件都反应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约车的相关规章制度还比较欠缺,网约车平台在发生事故中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对乘客必须要承担何种义务都尚未有明确规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于网约车的规定已成为必然趋势。关键词:网约车平台; 交通事故; 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
5、my, people have the pursuit of going out. Pay more attention to efficiency, safety and convenience. For some taxi tribe, taxis bring them convenience and efficienc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often a headache for them when they are pressed for time and can not find a taxi. Therefore, if car emerge
6、d as The Times require, the advantage of taking a car by appointment in advance will be deeply rooted in peoples hearts. However, with the surge of network car users, driven by economic interests, the professionalism of network car platforms and drivers proficiency in driving technology also appear
7、quantity imbalanc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all supervise and administer the Internet vehicle platform. It didnt improve. Therefore, while car brought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fe, some negative events gradually happened. For example, due to the network vehicle drivers driving technology is not mature
8、, resulting in traffic accidents, personal injury, network vehicle platform management is not strict, the driver secretly make up the name for passengers to charge fees, resulting in collision between passengers and drivers. There are even claims that, until recently, female college students were as
9、saulted by drivers in Internet cars in the middle of the night, taking away their belongings and losing their lives. This series of cases all reflect that Chinas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ar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are still relatively imperfect. Since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on what resp
10、onsibility should be taken and what obligations should be assumed by passengers in the case of an accident on car platform, it is imperative fo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improve the regulations on online car-hailing.Keywords: Ride-hailing platform; Traffic Accident; Civil Liability; joint an
11、d several liability引 言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巨大成就,人们的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出行时将乘坐出租汽车作为自己的第一选择。由于出租车市场在政府的严格管制下,车辆的增加缓慢。这是因为我国出租汽车行业不是市场导向的,而是属于特许经营。我国出租汽车的数量的供给基本上是根据城市的用车高峰与用车较少的平峰综合考虑而设定的。这就导致如果按照高峰时期的用车来供给出租车,平峰期必然会导致出租车资源的浪费,如果按照平峰时用车量来供给出租车,那么高峰期必然会出现出租车不足的情况。网约车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运而生,便利着人们的生活,并且经过网约车行业近几年的发展,对
12、此有需求的人们也在不断扩大。在网约车经营模式中,网约车车主通过手机软件连接网约车平台进行接单,一对一的服务乘客。这种经营模式极大的缓解了城市用车高峰的紧张情况,缓解了城市交通拥堵,多人拼一车也符合近些年国家提出的环保理念。为拼车乘客省钱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约车车主的收入,甚至还因此滋生了一个新的职业网约车顺风车车主,无形中提高了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应运而生的“网约车”真的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吗?机动车上路出现交通事故一事必不可免,传统的出租车营运模式,在交通事故中车主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理赔中被侵权人可以找寻保险公司或出租车公司获得赔偿。私家车出现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责任人车主
13、或司机来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赔上可以根据保的险种相应的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或个人赔偿。而本文需要探讨的就是网约车平台的出现,在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无论哪种模式,都对乘客出行提供了便利,深受乘客的喜爱。但是近些年,网约车交通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后如何解决与乘客和三者的民事纠纷,网约车平台在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本文以实际案例出发,探索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系列问题。 网约车平台的产生不仅满足了城市居民不断增长的用车需求,还有进入互联网时代后人们对便利生活的追求,并且增加了就业岗位。总体来说网约车平台的出现是顺应时代潮流,利大于弊的,所以抑制网约车的发展不符合人们以及国家的整
14、体利益1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第173页。网约车这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许多法律上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没有相关法律确定网约车平台承运人的身份。以及保险法也未针对网约车这一标的主体特别规定,造成很多情况下的私家网约车无法获得理赔。因此,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对策是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的公平以及秩序的稳定。 本文从网约车平台不同运营模式的法律地位入手,结合暂行办法、学术界不同的观点以及相关的司法案例来分析网约车发生违约和侵权事故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针对性地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我们应当通过对网约车平台具体情况
15、进行分析,了解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深人分析完其法律地位、民事责任之后,给出完善的建议以及如何处理平台民事责任的竞合问题。在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应当扮演何种角色进行分析论证,分析不同模式下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当承当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在国家立法、网约车平台自身、保险公司这三个层面上提出自己的一点完善建议。 1 网约车及其所在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概述以滴滴平台被诉案为例1.1 案件事实概述2018年,原告张某,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乘坐被告李某在滴滴打车平台注册私家车出行,车辆行使过程中与一辆货车相撞。该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张某
16、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后,认为,被告网约车司机李某超速行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王某因负重超载,不能及时做出反应,因而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张某无责。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就其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1.2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1)网约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滴滴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网约车司机及其所在平台应当对乘客承担何种责任。(3)该网约车承包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理赔。本案发生在网约车辆驾驶员在进行订单服务的过程中,乘客张某在本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并没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因此不存在过错责任,在庭审中,网约车司机李某承认事故事实,但是认为
17、自己与滴滴平台存在签约的关系,滴滴平台对此事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滴滴平台主张虽然李某是其平台下加盟的网约车司机,但是李某驾驶的是其自己名下的私家车辆,与平台并无直接关系,平台只是信息的发布者,在此次事故中并非实际侵权人。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驾驶车辆虽是其公司承保的标的,但是该车辆在承保时未说明营运目的,且保险公司免责声明中明确说明如该车在营运中发生事故,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但是承认在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责任。1.3 该案判决结果及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法院判决,网约车乘客张某所受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由滴滴平台按责任比例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货车司机王某按责任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滴滴
18、平台由于其员工的超速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因此,在滴滴平台向原告张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后,可向被告张某进行追偿。网约车承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在商业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保险公司承保车辆种类在承保时已经标明种类,运营车辆的承保风险与私家车私用风险不同,保费也不同。对于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标的,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起案例显现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该案中法院判取平台承担民事责任,网约车平台在此次事故中是扮演着居间人的角色。但是学界针对此有许多争议,比较普遍的看法是,网约车平台虽然不是实际侵权人,但是,乘客是基于对网约车平台的信任,才在滴
19、滴打车上预约。而且,平台在每一订单成功交易后,都会扣取相关费用用以盈利,而且网约车的运营规则都是平台制定的,费用也是由平台制定收取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平台与司机、乘客之间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直接决定了平台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2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和涉及的法律关系2.1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理清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是分析其在交通事故中如何承担责任的首要问题。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目前在中国各位学者尚未达成一致,分别为居间人说、承运人说、经营者说。 第一,居间人说。在网约私家车客运合同中,网约私家车平台并非实际上直接提供营运的平台,而仅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公布信息源的中间环节。
20、通过数据分析,为私家车和乘客提供订立合同的契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被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然而,该观点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首先,网约私家车平台是居间人,乘客就应该是委托人。如果乘客从消费者转化为委托人,一旦发生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乘客作为委托人,就会成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这与该观点则形成前后矛盾。其次,乘客在网约私家车平台上进行网约车预约服务,匹配到哪一辆车,哪一位驾驶员,乘客都无法选择。而如果平台是居间人,乘客和私家车驾驶员双方都有选谁和不选谁的权利。最后,网约私家车平台明显不止是提供信息,促成双方交易2 荣朝和,王学成.厘清网约车性质推进出租车监管改革J.综合运输,2016,38(1):第7
21、5页。网约私家车平台是网约车运输服务合同的制定者,收费规则、路线规划等内容也都由平台确定。因此,将网约私家车平台的地位界定为居间人有很多缺陷。第二,承运人说。这一观点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侯登华认为网约车四方协议仅仅是其表象,虽然网约车平台为乘客和车主提供实时信息,牵线搭桥就简单认定为网约车平台就是居间人,网约车平台制定网约规则,制定公里数价钱,还承担着一系列的技术支持。扮演着更像是承运人的角色。并且当出现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时,也通过网约车平台进行处理3 程琥.我国网约车监管中的法律价值冲突及其整合J.环球法律评论,2018,40(2):第73页。第三,经营者说。网约车平台不是为司机和乘客提供
22、的公益项目,虽然在使用网约车平台前期都给了司机和乘客最大优惠,但只是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留下。网约车平台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一部分学者认同经营者说。从网约车领域来看,网约私家车平台应确保乘客在接受其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中,乘客的人身财产得到有效保障4 夏利民,王运鹏.论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32(6):第56页。2.2 网约车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2.2.1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驾驶员1、网约私家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在实际法律活动中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这一角度分析可知,网约私家车平台通过招聘私家车驾驶员,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网约私家车平台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乘客的
23、满意度、保障乘车安全性,对私家车进行管理和约束。因此,网约私家车平台制定了一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二者之间便构成了劳动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下,网约私家车平台理所应当为侵权责任主体5 梅健.中国网约车的规制范式研究J.中国市场,2016,5(36):第74页。然而,这个观点未能解释下述现象,私家车加盟中多数司机为兼职司机,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自主性强,何时开始工作,工作时长都是由司机本人决定,网约私家车平台无法进行干涉。这种情况下,私家车司机和网约私家车平台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网约私家车平台也不会为私家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开展绩效考核。因此,所谓的管理更多是形式上的管理,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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