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卖淫嫖娼的现状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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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卖淫嫖娼的现状与对策摘要: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这一不良的社会现象违背了我国的传统道德思想,且无益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会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所以我们应对其更加地重视。本文主要通过对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的分析.通过卖淫嫖娼至今的历史数据变化,分析这一现象目前的现状,并研究其特点,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对卖淫嫖娼实施的对策,了解目前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分析其中的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卖淫;嫖娼;现状;认定;对策。Onthestatusquoandcountermeasuresofprostitutionandwhoring
2、Abstract:Prostitution refers to sexual relations between unspecified opposite sex or same sex through the medium of money and property. This undesirable social phenomenon violates Chinas traditional moral thoughts and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our society. The existence of
3、this phenomenon will also affect Chinas international image. so 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it. This article main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ocial phenomenon of prostitution and whoring. through the historical data changes of prostitution and whoring up to now.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4、 of this phenomenon. and studies its characteristics. through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prostitution and whoring implementation countermeasures. to understand how to deal with this problem at present. analyze the shortcomings and put forward their own suggestions.Keywords:
5、Toengageinprostitution;Prostitution;Thestatusquo.Identified;Countermeasures.目 录第1章 绪论11.1研究背景11.2研究意义11.3研究方法11.4研究内容2第2章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分析32.1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32.1.1对卖淫嫖娼行为客体的认定32.1.2对卖淫嫖娼行为客观方面的认定32.1.3卖淫嫖娼行为主体的认定42.1.4对卖淫嫖娼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52.2.卖淫嫖娼在我国的历史变化52.3卖淫嫖娼行为的特点62.3.1动机复杂62.3.2公开性62.3.3组织性72.3.4异地性72.3.5主体多元化7
6、2.3.6手段多样化72.3.7产业化8第3章 目前处理卖淫嫖娼行为的不足93.1未能完全移除错误的思想与认知93.2范围广,未能全面整治103.3管理机制并不完善10第4章 遏制卖淫嫖娼的对策114.1增强对卖淫嫖娼的认识114.2加强教育引导114.3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12第5章 结语13参考文献14致谢16第1章 绪论1.1研究背景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张春光.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最新法律应用手册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3卖淫是指将自己肉体供予人取乐以换取金钱或某种代价的行为。嫖娼是支付一定数量的财物用以换取与卖淫者
7、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作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良现象之一,长久以来,经过有关部门的整治,这一现象还未能完全消失,说明目前的处理手段和方式还有待完善。1.2研究意义卖淫嫖娼这一现象一直都是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部门也在不断地其进行整治,但最后总是收效甚微,即使经过专项行动之后,性服务这一行业又“蓬勃”发展起来。这使得我们就卖淫嫖娼这一不良现象进行深刻的反思与重视。卖淫嫖娼这一行为既属于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卖淫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而且伴随着这些卖淫现象的出现,也衍生出了人口交易、此类的组织犯罪、相关病症的增加等危害社会的活动与问题。正因存在着这些问题,世界各国对如
8、何解决卖淫活动这一系列问题十分重视,目前各国基本是通过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方法,但是由于各国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异性的影响,致使各国政府在实施到落实这些方法的方式上有所不同。在我国,对于卖淫嫖娼行为则是采取社会治安管制,将卖淫嫖娼绝大部分的情形纳入刑事犯罪中去,将这些行为与刑法中所规定犯罪情形进行相互关联和转换。本文则是通过分析我国卖淫嫖娼的现状和对卖淫嫖娼行为整治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使之更加完善的建议,从而实现更好地整治卖淫嫖娼。1.3研究方法本文这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获取所需的相关资料,通过分析相关数据,了解卖淫嫖娼活动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突出禁止卖淫嫖娼活动对社
9、会的迫切需要,以此使我们全面、正确地了解并掌握卖淫嫖娼这一系列行为的现状及特点,再通过功能分析法,了解如今处理卖淫嫖娼的手段和方式,以及处理过程中所需注意的重点与面对的困难,从中发现目前处理卖淫嫖娼活动的不足之处,针对这些不足提出建议,使之更加完善。1.4研究内容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部分: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何为卖淫嫖娼并阐明研究该问题的意义,以此体现解决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不良现象的重要性。第2章:通过数据分析我国卖淫嫖娼的历史变化,介绍如何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四个方面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并了解现在卖淫嫖娼所具备的特点。第3章:了解我国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理对策及
10、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第4章:结合上一章内容对如何更好处理卖淫嫖娼这一问题提出建议。第5章:对整篇论文进行总结归纳。第2章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分析2.1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在整治卖淫嫖娼的过程中,如何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是整治卖淫嫖娼的基础,我们可以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部分中分析判断:2.1.1对卖淫嫖娼行为客体的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客体是以认定其侵犯与否受到法律保护与认可的两性关系。在我国除了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夫妻之间所发生的性行为外,其他性行为都在道德层面或法律层面不被认可,对于这些行为。有些会受到伦理道德来制止和谴责。如同婚前性行为、通奸或者情人关系
11、,其中的部分则被法律所禁止。违反的话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卖淫嫖娼行为则包含其中。卖淫嫖娼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认可与保护的性关系。有伤风化,必定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所以在确认其能否构成卖淫嫖娼这一行为的客体时。就要确定发生性行为的当事人间是不是存为情侣或夫妻关系。对于是否存在夫妻或情侣关系则可以通过一下方法认定:查看相关的证件信息或者调查了解清楚事实。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拥有结婚证才是被法律所认可的夫妻关系,而对于事实婚姻。则可以根据。即存在“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公认为夫妻”的客观事实。在不存在以上情况且无法证明当事人间存在情人、通奸或恋爱关系。就可以将该种行为确认为卖淫嫖娼行为;了解双方
12、间是否存在情感因素。因为在恋爱关系。还是情人关系、夫妻关系之中。两个人的关系大多是以一定的感情基础才得以存。而卖淫嫖娼者间的关系则是以金钱、肉体上的交换为基础,并不存在所谓的感情;了解双方对对方的了解程度。因为恋爱关系或者情人关系、夫妻关系中,对对方的个人情况及信息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2.1.2对卖淫嫖娼行为客观方面的认定公安部在在批复中写明:“卖淫嫖娼行为是指构成该行为的整个过程。而在此行为的过程之中,卖淫者与嫖客间的有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及此类相关的行为均可视为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即可按照卖淫嫖娼来处理。具体处罚的轻重则根据包含的情节而有所区别。”公安部.
13、关于对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K.1995.2001年,这一文件被废止。而里面所列到的讲述卖淫嫖娼的过程论的观点则存在着为未来执法所参考的价值。之所以将该批复废止是因为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部分预备阶段停止或被叫停的人员,要是执法人员单单只是依据当事人间发生手淫、口淫、性交等不正当性关系存在与否来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卖淫嫖娼行为的标准。对这类处在预备阶段或被公安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从而未实施性行为的人员无法起到制裁作用。从而减弱制裁对卖淫嫖娼的影响。在实践之中。如何认定卖淫嫖娼中的讲价、支付行为也十分重要。因为这一环节也属于确认卖淫嫖娼里是否以钱财作为媒介。一般的卖淫嫖娼活动中,讲
14、价、支付行为都在双方发生性关系以前完成。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卖淫者为了避免被执法部门制裁。从而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上床之后才要钱或者嫖客嫖宿的办法。当遇上执法人员时则企图以此蒙混过关,当出现此类情形时。执法人员可以调查询问当事人是于何种情况下认识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以确认其关系。而调查的重点依然是确定卖淫者的目的是否为为了获取钱财为才与嫖客存在性行为。从而尽量避免出现漏网之鱼。现在也存在着所谓的“性贿赂”。即嫖客并不是直接支付钱财给卖淫者。而是他人以“请客”的方式支付,对于这种方式也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认定是否属于卖淫嫖娼。2.1.3卖淫嫖娼行为主体的认定卖淫嫖娼行为主体方面的认定则是对于确定
15、发生性行为的当事人间是否为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即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间的关系如果并不存在夫妻、恋爱、朋友或者同事关系等诸如此类固定的关系。而属于一种临时存在的关系。包括以下情况:第一种是双方都不固定的关系。就是当事人间都是在一天跟该名嫖客或者卖淫者存在性行为,另一天则与另一位嫖客或者卖淫者发生性行为。双方当事人均不为唯一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对象;第二种是固定的嫖客。即同一位嫖客在不同时间与不同的的卖淫者发生性行为;第三种则是包娼行为。即有些人用金钱将固定的卖淫者专门“包起来”。使其不再接待除自己外的其他人。在被执法人员发现后则以双方间“有感情”、“姘靠”等借口作为掩饰,以此躲过法律的制裁。由此
16、可见,如果可以确定发生性关系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具有特定性。且双方互为对方固定的性关系对象。这种种行为就不适合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但是如果可以证明双方或其中一方除与对方以外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性关系的话。那样可以把这一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2.1.4对卖淫嫖娼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则在于如何判断双方所发生的性关系是否以钱财为媒介的基础才得以建立。许多人认为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就是认定这一行为是否为了营利而存在。这种说法其实并不完整。为了营利而卖淫只是属于卖淫者自身的主观方面。但是就参与卖淫嫖娼活动中的嫖客而言,他的主观方面却是通过支付金钱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欲望的目的。所
17、以“为了营利”只是卖淫嫖娼中主观方面的一部分,并不可以全面的包含卖淫嫖娼行为的所有参与者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中的“利”不宜延伸到难以证明的金钱财物以外的利益及无形物具有的的利益。而对于因某种特殊原因或为达到某些特殊目的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尚不足以将其定性为卖淫嫖娼行为。但是行为人以淫乱为目的或主要目的,并不是以获取钱财为目的的。应该将其认定为其他的违法行为。2.2.卖淫嫖娼在我国的历史变化卖淫嫖娼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在古代也存在着因宗教迷信而出现的所谓“巫女”的自由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战争的的发生也导致贫富差距的加大,出现将落败城邦的女性作为娼妓或让无力偿还债务者的
18、妻子、女儿当娼妓抵债的行为,在解放前,因战乱与动荡导致卖淫嫖娼现象日益严重,此时性也成为了一种商品以供交易。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整治下,这种摧残妇女身心,违背传统道德思想的的行为濒临绝迹。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时候,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又再次出现。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1982年至1993年之间,经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卖淫嫖娼人员已有有24.6万之多,到了1992年,记录的经处理的卖淫嫖娼的人数相较于1982年已经增长到了其30倍之多。卖淫嫖娼活动的增长速度快,影响范围广,这不得不令我们正视。据统计显示,1998年我国公安机关受理卖淫嫖娼案件共189972件,处理18945
19、2件;1999年受理案件共216660件,处理215128件;2000年受理案件共225693件,查处222132件;2001年受理案件共225693件,查处222132件;2001年受理案件共242053件,查处239461件。文史精华编辑部.近代中国娼妓史料G.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12同时卖淫嫖娼活动的范围也逐渐扩张,在20世纪80年代初,卖淫嫖娼多发于我国部分改革开放较早的沿海区域,包括广东、福建、海南等省份。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调查显示,19851993年间,除西藏外其他省区卖淫嫖娼案件均呈现大幅度增长趋势,尤其是部分农村地区,据统计中国农村卖淫嫖娼现象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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