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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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论文目 录摘要2Abstract3引言4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6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6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别61.2.1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61.2.2内容服务提供者62 网络服务者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解析72.1 以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为例72.2 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案8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113.1 避风港原则的概念及适用113.1.1避风港原则的概念113.1.2避风港原则的适用:113.2 红旗原则的概念及适用123.2.1红旗原则的概念123.2.2红旗原则的适用124 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
2、者著作权保护存在的漏洞135 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完善155.1 应当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行为界限标准155.2 应当完善“通知移除”规则155.3 明确通知书对于及时的判断16结论17参考文献18致谢20摘要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家的发展和国民的生活已经和互联网紧紧的绑在了一起,网络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任意的搜索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复制、下载、改写,为自己所用,这虽然大大的便利了国民的生活,但是与此同时也让网络技术发展的阴暗面逐渐浮出水面,即著作权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使得著作权的保护难度大大的提升,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
3、权责任认定的难度也相比于其他形式的著作权侵权显著提升。由于网络实时传播的特性,使得侵权的损害后果极其容易在短时间之内不可挽回。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是网络服务提供的第三方,在间接侵权的案件中也应当使责任认定标准与时俱进,适应在互联网大环境下的网络著作权的间接侵权。如何更好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已经成为网络大环境下,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新难题,通过对于现有案例和新生案例的裁判结果分析,不言而喻的是在未来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不可避免的负担相比于以往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间接侵权责任; 注意义务; 过错责任; 过错认定Abstract Under the
4、background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fe are connected with the Internet,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Internet is self-evident. On the network, you can freely retrieve, copy, download, rewrite, and use the information you need for yourself, whic
5、h greatly facilitates the life of the people, but also clarifies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Because of the speed and breadth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 the difficult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is greatly improved, and the difficul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
6、viders to identif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s also significantly higher than that of other form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Becaus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al-time network propagation, the damage consequences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can not be recovered in a very short time. The netwo
7、rk service provider is the third party that provides the network service, in the indirect infringement case, the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 standard should also keep pace with the times, adapts the network copyright indirect infringement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8、of good people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law,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the new problem analysis of the past cases and new cases of trial results, the larger is the future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than the burden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inevitably higher duty of attention and review ob
9、ligationsKeywords: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copyright;indirec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ttention obligation; fault liability; fault determination引言伴随着5G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给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人们可以自由的在互联网上分享自己的生活,同时也可以在免费的学习网站上查询自己所需的知识,我们经常可以在某音上看见人们分享自己做美食的视频,既分享了自己的快乐,也让很多不会烹饪的美食爱好者能够学会做一些做法
10、简单的美味佳肴,或者我们也常常会看见这样的场景,有些人在生活中遇到了什么问题通过在网上搜索求助,由于互联网受众群体的广泛性,也能在短时间内让遇到问题的人迎刃而解。互联网在帮助我们不出门就可知天下事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即在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中国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相对发展较为缓慢,而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还不能进行完善的保护。而在中国法律发展的漫漫长河中,知识产权法也随者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地进行者完善。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修订之始,曾经经过两次比较大的修改,而每次修改也都伴随着中国所处时代的变化,以及经济技术的发展,对当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因此,两
11、次知识产权法的修改都是被动产生的,所谓的被动性表现在,在当时中国综合国力不断上升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经济发展与曾经落后就要挨打的中国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中国迫切的想要得到国际组织的认可,即中国当时迫切的想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中国想要在国际的舞台上大放异彩,想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必须满足入门条件,其中就有一条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世界贸易组织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我们知道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的小说、电视剧、电影已经普及进入中国的千家万户,为这些产品的发行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这让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对这些炙手可热的作品进行了翻录,复制,并将这些“赝品”迅速的流入市场,甚至
12、清晰度与原版不相上下,并且由于其售价低,质量也尚可,使得原版的市场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使得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极易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订完善,各地的律师水平,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赔偿数额相差甚远,对法律的尊严、法律的权威性的维护极其不利。同时也导致著作权人维权困难,举步维艰。如何更好的维护网络大环境下的权利人的著作权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新方向。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述1.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网络作为信息载体1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7):第73页,而向其用户传播信息,或者
13、单纯的作为信息的储存载体,并不获悉具体信息,也不对其传播的信息进行某种修改,可以理解为网络服务者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可以分为营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分为非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网络服务者的职能不同,又可以向下分为,接收信息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储性网络服务提供者。1.2 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别1.2.1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运用专业的网络性技术2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10):第65页,但并不实际为其用户提供相关信息,也不存在诱导其用户对某些信息进行搜索,而仅仅为其用户提供搜索、浏览、存储、相关信息的媒介而已。在通常定义下,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需要因其用户
14、的某些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仅仅在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用其网络技术主动的作为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才会因此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用其专业技术侵犯他人隐私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1.2.2内容服务提供者即主动向其用户提供某些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技术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的是,内容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要承担对其提供的内容进行检索的责任,与此同时,还需要对其提供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监察责任。2 网络服务者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解析2.1 以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为例本案原告环球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唱片公司)3司晓.网络服务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
15、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12):第34页对谭姓等数十名歌手演唱的歌曲专辑享有著作权,而本案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多次在自己旗下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上对原告环球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对其用户提供免费试听、畅想分享、等服务,并且通过技术支持搜集歌曲信息,甚至为帮助其用户简便使用,将其在网络技术支持下搜集到信息进行分类、整理、编辑、划分。使得原告环球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因为被告阿里巴巴的上述行为被广泛流传,并且基于网络传播速度较快,其受众面较广等特点,使原告环球唱片公司遭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使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遭受到了较为严重的侵害。且当原告环球唱片公司
16、发现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上述侵权行为,向被告北京阿里巴公司发送相关通知,要求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迅速下架涉案作品,停止对涉案歌曲的相关服务时,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并未予以理会,因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消极应对举动,使得原告环球唱片公司因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没有及时降低损失或者采取相关措施导致环球唱片公司的损失进一步扩大。4崔国斌.网络服务提供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建J.法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32(1):第9页在环球唱片公司诉阿里巴巴侵权案件中我们能够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以及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被告对于案件事实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
17、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积极履行了通知删除的义务。我们可以看出在这场环球唱片公司诉阿里巴巴侵权案件中法官对于本案中所涉及侵权事实进行了不同的划分,首先,法官站在案件全局的角度分析,通过网络信息传播致使本期侵权案件发生直接提供涉案歌曲的是第三方网站,所以,认当任定第三方网站的通过网络未经过享有著作权的环球唱片公司授权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中无直接侵权行为,仅是在其旗下网站提供了相关涉案歌曲的链接服务,不应当属于直接侵权。但是当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收到享有著作权的原告环球唱片公司关于在一定期限内,立即停止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关服务时,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此
18、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环球唱片公司是对本案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而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阿里巴巴公司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对原告环球唱片公司进行经济赔偿5王迁.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J.法学,中国政法大学,2015,33 (1):第18页。2.2 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案1.案情概述:本案中英语学习日记书作者与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授权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合同书。且该书由于其内容的独创性,新颖性,以及比较符合当下年轻人,追求梦想,努力奋斗的时代主题,且该书作为励志类书籍,受众年龄
19、差距大,导致概述的粉丝数量极大,使其在同类书籍中的发行量一直居高不下,社会知名度较高。并且取得了不俗的经济效益。但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授权之下,任由涉案文章,在其旗下的百度文库肆意流传,2011年4月,原告在获悉被告的上述行为之后,在其经营的杂志上刊登了上述百度公司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百度公司随后立即删除了相关涉案内容,但是在不久之后,百度公司再一次在仍未得到原告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又私自恢复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致使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本案的争议焦点6屠振宇等.软件与网络侵权案例学精解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16):第68页:其一,被告百度公司的行为将其判定为何种侵权行为,应当
20、断定为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其二,被告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还能归类为其他侵权行为,如是否能和其旗下产品的用户构成共同侵权;其三,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情况的划分,在被告明知自己的上传涉案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在删除之后,仍未得到授权的形况下擅自恢复应定义为何种错误;第四,被告在该案件中是否完全尽到了其应尽的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本案法院认为:被告实施的行为不能够直接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仅能够认定为间接侵害中青文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法院在经过调查取证后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在被告百度公司旗下的百度文库中属于明星文章,用户点击率极高,阅读量也是在同类作品中名列前茅,被告百
21、度公司作为专业的收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成型的网络技术和专业的人员配备应当及时关注其旗下产品流传的相关信息,但是在本案中,百度公司在拥有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下却并未尽到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而是放任其旗下的百度文库中的用户任意浏览,下载,分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客观上使得原告中青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肆意浏览,百度旗下的用户擅自传播、复制、使原告遭受了较大的而经济损失,主观上因其觉察出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并且删除过一次,但不久之后,仍未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又恢复了涉案文章,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错误,由此可得出结论被告百度公司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7杨明.侵权
22、责任法第36条释义及展开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5):第25页至此,法院根据上述分析决定判决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出版社.2015(10):第60页被告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法下的间接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根据上述两起案件,我们分析可知多数的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间接侵权的案件中,大多存在以下几个相似的问题,该类问题也经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类案件的法庭争议焦点: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中根据其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何种侵权形式,其行为是否能与其他人构成帮助侵权或者教唆侵权,是否能被定义为直接侵权或者是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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