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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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帝王原则。比例原则体现出法治国家下正义、平等、人权保护等高尚的理念,对控制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合法权利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其他法律原则无法比拟的。比例原则的发源地是德国,其吸收了依法治国理念的精髓,并且在向世界各国的传播过程中不断扩展空间,充实内容,对世界各国的行政法都有巨大的影响。而本文主要聚焦比例原则在中国的行政法中的适用情况,阐述比例原则的内涵,其中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发现和提出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寻求对行政权力的合理使用和对公民的人权保护的平衡点,总结发展经验,寻找适合我国的发展道路,这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
2、必由之路。关键词:行政法 比例原则 法治 行政机关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s the principle of monarchy in administrative law.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mbodies the noble concepts of justice,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trolling admini
3、strative discretion and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itizens, which is incomparable to other legal principles. The origi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is Germany, which absorbs the essence of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s constantly enriched in the proce
4、ss of spreading to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has great influence on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in China and expound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cludes the principle of
5、appropriateness,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narrow sense proportionality. This paper will put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China, and find a suitable development path for China. It is also the only way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build a country
6、 ruled by law.Keywords:Administrative law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Rule by law Administrative organ目 录一、引言1二、比例原则的内涵1(一)适当性原则1(二)必要性原则1(二)狭义比例原则2三、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2(一)比例原则理论研究薄弱,立法不完善2(二)比例原则的标准解释过于简单实用性差3(三)行政执法人员比例原则意识差5四、我国比例原则制度的完善6(一)行政立法方面6(二)行政执法方面7(三)行政诉讼方面9结语10参考文献11致 谢12III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一、引言
7、 近年来,各国对比例原则都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并且进行了跨学科研究,这也对比例原则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丰富了其内涵,比例原则也有了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的趋势。所以我国也要追随世界的潮流趋势,加大对比例原则的研究。而行政法学是比例原则的发端学科,这就有必要对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研究进展进行判断,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存在的问题,展望其发展前景,为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1。二、比例原则的内涵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时应该使用合理的方式,不能为了达到行政意图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所以,比例原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更加抑制和严谨,不仅要
8、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也要合理行政,运用更多更合理的方法去行使行政权力,减少对公民财产、权力、生命健康的侵害,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一般理论界将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分为三部分, 笔者将对其进行简单的论述。(一)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选取的手段应当是为了能够实现相应的行政目的,至少是有利于实现相应的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当和目的性,这是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行政主体不是为了实现相应的行政目的而实施各种措施,或者实施了各种措施但并没有达到相应的行政目的,那么采取的这些措施就不符合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在理论上也存在被诟病的地方,因为在现实当中,行
9、政机关实施行政措施时多少都会考虑该措施是否能实现行政目的,那么适当性原则的作用就减弱了2。(二)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执法时采取的措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存在多种可以替代的措施,应该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损害最小的方式。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容易侵犯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所以就需要必要性原则去对其进行制约,从而降低这种风险。“损害最小”的标准理论家业达成了共同的观点,对行政相对人财产采取的措施比对人身采取的措施损害小,负担性措施损害小于禁止性措施。当然,如果只有一种行政手段可以实现行政目的,那么就不存在选择哪种措施的问题,所以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必要性原则也无法适用。(三)狭义比例原
10、则 狭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或者在实施相应措施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的伤害,与达到行政目的所产生的价值相较是相当的是平衡的。狭义比例原则约束着行政机关,规范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机关在做出某个行政行为时必须要考虑到实施该行为后所得到的价值与对公民造成的损害相比是否均衡,如果对公民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高于行政行为实现的价值,那该行为就是不恰当的,这也违反了比例原则的要求。所以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进行价值衡量。 三、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 比例原则理论研究薄弱,立法不完善我国对比例原则的研究力度不够,与比例原则有关的专业书籍较少,相比较我国的民法和我国的刑法的基本
11、原则,我国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还没有获得各专家学者的青睐,导致现阶段我国的比例原则法理薄弱。从我国的法律书籍上看,法律原则一般是放在总则的部分中,是每个法学生首先要了解和学习的内容,即使是这样,法律原则依旧是法律人最容易忽略的内容。从现在我国的法学理论角度出发,比例原则如果想要在我国审判中获得最大化的应用,其突破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两者适用顺序的问题,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构成了法律规范体系的两个方面,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广泛性、和难以操作性的特点。而与此不同的是,法律规则就更加明确具体。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就认为法律规则是一种适用命令,而由
12、这种一般的法命令可以推导出个别的命令。这就是法律规则不同于法律原则具有具体性、明确性可操作性特点。由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差异,导致许多人也认为两者在适用上也存在差异。而差异的标准是是否以“全有或全无的形式适用。可是以这种方式适用的是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并不是这样适用。由于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等属性,并且适用时是绝对的,这使得在进行法律推理时运用法律规则能够迅速并且精准的得出较为公平其唯一的结论。相反,因为法律原则抽象性的特点只能在审判中起到辅助作用,即在找不到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时或适用法律规则无法得出结论时补充适用。所以在我国行政审判中,法律规则的适用具有绝对的优先性。正因为这样我国法学专家也总结出
13、了适用法律原则的三个基本条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二是如何对待非实定法律原则。比例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未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又称为非实定法律原则。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这就要求在适用法律时需要遵守法律的安定性,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行政审判时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这些规定都使得作为非实定法律原则的比例原则适用空间变小。当然,行政审判需要同时考虑到法律合目的性与安定性,但对于二者也须进行取舍,所以在非实定法律原则与实定法律原则在适用顺序上也有差别,非实定法律原则肯定
14、后于实定法律原则。上述两点就是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审判适用中的理论难点。法律原则应该如何适用和比例原则在审判中如何适用是根于叶的关系,如果前者都没有研究透彻,给出一个明确的回答,那么想要后者很好的适用也无从谈起。因为理论基础的薄弱且为引起足够的讨论和争议,所以难以发现和解决问题,也导致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存在许多漏洞。在一些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着密切关联行政立法中,都未对比例原则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二) 比例原则的标准解释过于简单实用性差 我国比例原则的标准解释过于简单,行政机关在适用相关条文时由于缺少具体明确的标准,执法人员难以把握。这也使比例原则难以很好的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
15、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加大了行政主体与人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1内容抽象,难以操作 2016年4月,某煤炭公司有一笔订单,需要将大量煤炭运输到外地,如果这笔订单完成,将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收益。这批煤炭按照标准大概需要50辆货车运送,但为了节省运输成本,公司只租了40辆货车,这导致每辆货车都略微超重。这违法了道路交通法,在之后的运输过程中,被一地高速路警察发现并拦截。警察对车辆采取了强制措施,要求其卸货,重量符合规定后才可以行驶5。 这个案例煤炭公司超载运输,警察要求其卸货的处理好像没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如果被要求卸货,那煤炭公司就会违约,会有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
16、这样收货方的需求也没办法得到满足,也可能造成经济损失。货车只是轻微超载,按照常理轻微的超载的安全隐患是非常低的。如果对煤炭公司进行罚款和批评教育,是否也能达到行政目,实现损害最小,更好实现各方利益平衡?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原则中提到的损害最小是难理解的地方,也是难操作的地方,损害最小是带有比较性质的一个概念,各种行政手段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是否一致,什么手段是损害最小的,现在这都缺少一个具体的标准。就像这个案例中到底是要求卸货,还是罚款加警告是损害最小的方法呢?而比例原则的狭义比例原则的理解方面,主要难点在于如何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和平衡。狭义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
17、政行为时要考虑到社会利益和私人个体的利益,各方的利益也要协调。但要实现平衡却依旧很难,这方面我国依旧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遇到案例这种情况到底是保护公路安全还是保护发货方、收货方的利益呢?所以我国比例原则的规定在内容上还是过于抽象,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再实践中难以操作。2.主观性明显,执行随意比例原则最终还是要考人来进行实践,所以比例原则的实践有着很大的主观色彩6。比例原则重点是利益平衡,在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时就会掺杂一些主观判断。而我国比例原则的标准不明确,所以行政机关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时更多是一个仁者见仁的过程。由于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明显,这直接导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大,增加了权利滥用的风险
18、。在深圳,一个交警在查酒驾的过程中拦截了一辆汽车,停车后,车主不愿开门下车接受检查,该交警进行警告后车主后,便砸破了车窗玻璃强行检查,也因此与车主发生口角,最终车主是被认定为酒驾5。该案例中,车主已经被控制住对道路安全威胁已经不紧迫了,交警可以对车主进行劝说等更为柔和的方法,可却直接使用这么暴力的措施,对车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威胁,交警滥用自身的权力, 明显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而我国也经常出现执行随意的情况,这也是我国比例原则实用性差的表现。 (三) 行政执法人员比例原则意识差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要由人来实行。制定更完善的法律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人来进行实践那再好的法律也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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