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经营模式的法律思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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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经营模式的法律思考内 容 摘 要近年来,我国合伙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的合伙法也应当跟随目前的形势不断的健全。根根据我国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后称合伙企业法),新增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合伙企业的类型,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合伙类型的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不但不符合我国当前合伙企业法设立的这两种类型价值的初衷,还与我国合伙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本文根据我国合伙企业类型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当前合伙企业类型与有限合伙、特殊合伙等从法律角度上存在的优缺点。例举国外合伙企业来对比我国合伙企业,分析我国合伙企业经营模式上存在的差异。根据有限合伙与特殊合伙来当来
2、区分两者之间的差距。从分析合伙经营模式中探索未来我国合伙企业发展的道路。关键词:合伙企业;经营模式;法律思考The Legal Thinking of Partnership Business Model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in our country have been growing, and the partnership law of our country should follow the current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3、partnership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nership law) issued in 2006, two types of partnership have been added, i.e. general partnership and limited partnership. From a practical point of view, the two types of partnership have certain deficiencies, which
4、are not only inconsistent with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two types of value established by the current partnership law of China, It also has some conflic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in China.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types of partnership enterpr
5、ises in China,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current types of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limited partnership and special partner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This paper gives an example of foreign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to compare with Chinese partnership enterpris
6、es, and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business model of Chinese partnership enterprises. According to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and special partnership to distinguish the gap between them. From the analysis of partnership management mod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partnership ent
7、erprises in China.Key words: Partnership enterprise;management model;Legal thinkingIII目 录内 容 摘 要IAbstractII一、 绪 论1(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1(二)研究目的1(三)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1二、 合伙企业经营模式的相关理论界定2(一)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21. 普通合伙企业2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3.有限合伙企业3(二)我国合伙企业的特征3(三)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3三、 合伙企业立法比较研究4(一) 我国合伙法的现状51.推动合伙企业的发展52. 合伙法的现状5(二) 国外合伙
8、企业51.美国合伙企业52.英国合伙企业6四、 我国合伙企业立法存在的问题6(一) 合伙企业主体问题6(二) 合伙企业各类型存在的问题7五、 完善我国合伙企业立法的建议7(一)增加合伙企业的类型7(二)完善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8(三) 完善我国合伙企业法的其他问题8六、 结 论9参考文献10致 谢11一、 绪 论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我国当前的合伙企业的法律存在着许多问题,法律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类型简单化。这一简单化的规定内容直接影响了合伙企业的运行,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合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合伙企业的发展还没有明确一个人参加多个企业的规定,没有将有限公司纳入到合伙企业
9、中来。在通过对相关的合伙法律法规的研究中发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建立健全合伙人责任制,是当前我国市场发展的需求。但是,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求合伙企业模式符合这一经济发展规律。对当前的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了解我国当前合伙企业的优缺点的同时,对于深入的研究合伙企业法的改进与健全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二)研究目的我国于2006年颁发了合伙企业法,此法律条文中明确的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行为与权利。在维护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的前提下,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生不协调的现象,也存在着一些现实问
10、题。因此研究合伙企业经营模式的法律思考就是要通过研究和分析当前合伙企业经营模式的法律现状,并且针对当前我国合伙企业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策略,在完善我国合伙企业的基础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三)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对于合伙企业,目前该领域的研究颇多,包括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变制度研究等。合伙企业从种类上分可以分为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两种,这也是中国当前法律承包的合伙企业的形式。在我国当合伙人以组织的形式进行合伙,其合伙性会被认可,同时因为当前社会对合伙企业的需求多样性的增加,来推动企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因此合伙企业的发展空
11、间也会更广阔,其应该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点以满足当时人的需求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还有一些关于个人合伙和有限合伙存在的问题,这些都是现在中国合伙企业的现状。合伙企业经营模式在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合伙企业法律中有些是存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也就是说法律需要更加完善才能去解决合伙企业经营模式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二、 合伙企业经营模式的相关理论界定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就是人们通过法律规定完成在我国建立的普通的或有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就是基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也具备无限承担的责任。简单的说,合伙企业就是
1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或组织为实现盈利建立起共同经营与连带责任的一种企业模式。(一)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1. 普通合伙企业第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中的个人或企业都会对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当前我国合伙法中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明,无论任何一种形式的国有企业都不能合伙经营,这些企业因其自身的性质原因,使他们无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因为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质与涉及面,也不可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将会使证券市场产生不稳定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安定,这会影响到我国新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是一种基于合伙人
13、在执行事物时因某种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时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合伙人因为自己的过失而连带其他合伙企业一起承担后果的现象,一般来说这样的现象主要就是针对一些专业的服务企业,通过以知识、技能、金钱为前提的合伙在可能发生债务时合伙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在比例失调的前提下而引发的社会问题和诉讼时,应用的法律依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也是有别于其他合伙企业的本质区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没有相应的无限连带责任的硬性要求。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前提下,我们要求企业应当不断的壮大与发展,但是企业的合伙经营需要公平公正,这就需要企业规模能够不断的壮大和专业服务需求迅速的增长,但是立法却没有健全
14、的规定。3.有限合伙企业第三,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的条文规业的合伙企业类型,近年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企业的投资模式也在不断的变化,合伙企业越来越受到企业发展的青睐,不但可以壮大企业规模,还可以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合伙企业的模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有限合伙企业表现出了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不可回避的是企业的名称不能按照单独企业的标志完成,更不可能标注相应的合伙企业名称,这就需要企业能够根据合伙企业的要求完成自己合伙企业名称的标注,其次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包括劳务出资,最后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在日常管理的过程中不能直接参加事务管理,但是需要进行相应的业务管理
15、的监督,这就需要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范围。(二)我国合伙企业的特征第一,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了,合伙企业在合伙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其中包括名称、地点、选择合伙的目的与范围、合伙人姓名、住址等详细内容,也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缴费期限、利润分配、亏损担当等都有详细的书面形式记载。这就保证了合伙人能够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形成书面合伙协议的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合伙双方可以以此为法律凭借,完成相应的法律裁判。第二,合伙企业法第17条对合伙人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与明确,其中对合伙人共负盈亏提出了相应的规定,从出资的角度来看,合伙人要按照相应的协议完成出资方式的数额的规定与义务的履行,这些
16、规定对于企业的合伙人的义务进行了法律条文的明确。合伙企业在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可以直接换成财产出资,其中包括实务知识权力的规定。在资金转移的过程中需要通过法律约束框架下将财产的使用权,所有权能够以合伙企业名下非货币财产的转移手续进行转换,并且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完成合伙的整个过程。第三,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承认无限连带责任。从这一根本特征出发来区别于其他企业,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债务的过程中,普通合伙人要以全部的个人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所有责任,其中包括其他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一个普通合伙人应当有偿还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的义务,但是当某一普通合伙人对外清偿债务超过自己所负的份额时
17、,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这部分债务,这项规定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了债权人的权利。第四,普通合伙人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的内容。将个人合伙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就说明其不具备合伙法人的立法地位。(三)我国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我国对于合法企业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从法律的内容上来看,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第一,合伙企业虽然有相同的目的,但是在合作的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使用的手段却不相同,合伙者在脱离个体后独立存在不具有权利能力,在集体合伙的范围内不是法人就不具有权利能力。第二,有人认为因为合伙不是自己的团队组织无法形成团队意识。因此,合伙人在没有自己财产
18、的基础上,即使形成了以合伙企业为基础的企业形态,也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力。从如上的几个特点我们可以看出,合伙是通过契约完成的不同的法人与自然之人之间组成的团体。但是专家并不认为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整体,一个独立的民事整体存在。第三,虽然合伙企业作为民事主体来存在,但是并不具备民事能力,因为合伙企业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准民事主体,虽然具备一定的独立合伙财产,但是他没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力,其中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产生的债务要承担无限互联的责任。第四,合伙企业无论是对外经营还是对内管理决策都应当以团队的管理方式来体现团队的整体意志。三、 合伙企业立法比较研究追溯合伙企业的渊源,我们发现
19、合伙企业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企业形式之一。但是合伙企业在我国起步却很晚,因为我国一直以来都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没有合作企业的发展空间。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企业划分标准中出现了一定的出资方式因素,也为合伙企业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在三大改造的过程中,在以企业划分方式上形成了所有制性质与行业地域标准为基础的企业模式,合伙企业并没有列入这种企业发展形式中来。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经济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合伙企业这一经营模式开始进入我国经济发展的形态中来。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对于合伙企业的理解,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来走。1986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中规定“个人合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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