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行为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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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它一直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观念思想不断变化,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而恶意调解就是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恶意调解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地扰乱了司法秩序,动摇了司法权威,给我国司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本文从认识“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概念出发,引出对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现象的初步讨论,通过相关例子,分析恶意调解现象的成因,论述恶意调解的危害,并明晰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识别方法和标准。根据上述的观点和讨论,结合相关学者的观点和建议,论述恶意调解的行为规制,并总结出民事
2、诉讼中规制恶意调解行为的具有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的方法。关键词:恶意调解行为 恶意调解的识别 恶意调解的规制ABSTRACTThe civil lawsuit mediation system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our country. As a lawsuit system, it has always served to build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owever,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
3、ciety, Peoples ideas are constantly changing, the system of civil mediation has gradually exposed many problems, and malicious mediation is one of them. Malicious mediation harms the interests of the country and society, infringes 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seriously disturbs
4、the judicial order, shakes the judicial authority, and brings tremendous impact on the judi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concept of malicious mediation , leads to a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f the existing phenomenon of malicious mediation, analyzes the causes of malicious med
5、iation through relevant examples of malicious mediation, and discusses the harm of malicious mediation, and clarify the identification methods and standards of malicious mediation. According to the above-mentioned viewpoints and discussion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of relevan
6、t scholar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gulation of malicious mediation, and summarizes the practical and legal significance of regulating malicious mediation in civil litigation. Key words: Malicious mediation phenomenon Malicious mediation behavior identification of malicious mediation Regulation o
7、f malicious mediation目录一、引言1二、 民事诉讼恶意调解概述1(一)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概念1(二)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危害2(三)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成因3三、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识别4(一)主观恶意4(二)客观行为4(三)造成结果5四、民事诉讼中规制恶意调解行为的对策5(一)立法层面5(二)司法实践层面6(三)监督层面7五、总结8参考文献9致 谢10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行为之规制一、引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制度。作为中国的一种社会治理的体制,
8、它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不仅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国传统理念“和为贵”的体现,被誉为“维护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该制度一直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观念思想不断变化,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终究未能躲过被不法分子利用的命运,逐渐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恶意调解就是其中之一。近年来,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现象层出不穷,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对于这一类现象,我国仍没有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法,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对恶意调解行为进行规制,保证诉讼调解制度发挥出独特的价值和作用,是当
9、前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二、 民事诉讼恶意调解概述(一) 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概念民事诉讼恶意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相互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等手段,损害案件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若以行为主体人数来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一方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调解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种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调解行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以下分别举例说明: 案例一:甲起诉乙归还借款,并申请查封了乙的房产。乙应诉后表明愿意调解,双方约定甲先申请法院将房产解封,乙再将
10、房产卖与丙,待乙拿到房款后,一次性归还借款。甲申请解封乙的房产后,乙将房产卖与丙,此后乙携款消失,音讯全无。本案中,被告乙的恶意调解行为导致原告甲的债权最终无法实现。案例二:某公司伪造了向A、B二人分别借款150万元和50万元的借条,并指使他们二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目的是逃避在另一案件中的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查封了某公司的相关资产并以调解的方式结了案。本案中,某公司与A、B二人恶意串通,为了逃避另一案的执行进行诉讼,并在诉讼中进行恶意调解,损害了另一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 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危害恶意诉讼调解行为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损害了国家、
11、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社会诚信危机。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恶意调解的案件主要与经济利益有关,即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挂钩,故大多涉及到财产权的领域。恶意当事人相互串通、捏造事实,欺骗法官和其他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从中获取利益,规避法律监督,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权是法治社会的最后一道保障,恶意调解行为会使人民丧失对社会法治建设的基本诚信,进而会引发民众的社会诚信危机,甚至还会影响到其他的领域,可谓危害深远。 2、恶意调解破坏了诉讼调解制度的社会功能,造成了社会综合资源的极大浪费。首先,利益受害人要应付恶意调解,他们可能会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而这些维权措施需要利益受害人付
12、出一定的时间和金钱去实施,同时可能还要花费一定的司法资源,从而造成了社会综合资源的浪费;其次,因为恶意调解是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的,纠正还需花费法院大量资源和精力,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3、干扰正常的审判程序,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作为中国的一种社会治理的体制,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出于对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尊重和信任,当事人不假思索选择法院调解,而恶意诉讼调解的出现,使非法利益合法化,使调解失去了本身的作用和价值,这不仅使得受害人合法利益遭到损害,还使恶意调解的受害人对我国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动摇了司法权威,影响
13、人民法院的公信力。4、违背了立法的初衷,破坏了调解的价值。法院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和方式,能够更方便、快捷、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化解其矛盾,是一种司法资源低损耗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然而恶意调解行为却严重违背了法律设置诉讼调解制度时的宗旨和化除社会矛盾的初衷,致使无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三) 民事诉讼恶意调解的成因面对民事诉讼中恶意调解现象多发带来的不可忽视的危害,人们不得不开始重视恶意调解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分析一个问题的成因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为人们解决问题提供了方向和思路,对于解决问题至关重要。笔者主要从诉讼调解制度、审判管理、制裁措施三个方面来分析恶意调解问题
14、的成因:1、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缺陷调解制度具有能够方便、快捷、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化解其矛盾等优点。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同样存在缺点。首先,调解程序相对比较随意,调解中法官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过于突出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可能会受到欺压,容易出现不公平的调解活动。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愿调解”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同于司法机关,其追求的更多是自身的利益,而并非公平价值,只要最终结果符合其自身的利益追求即可,公平与否对于他们来说不是最关心的问题。调解当事人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15、充分反映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调解合法性审查之间的矛盾。上述都是调解制度本身现存缺陷的一部分,也是实践中导致恶意调解的重要原因。2、从审判管理方面看,法官调解的利益化倾向,加大了民事调解的风险如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伴随而来的是案件数量有增无减,案多人少的矛盾逐渐突出。如今提高司法效率开始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这时候调解结案的优势就彰显出来了,处理民事案件中法官更倾向以调解作为其首选,不仅有利于自身的考核,还提高了司法活动的效率,因此调解深受法官们喜爱。尤其是面对一些疑难杂案,调解可谓是“省事”、“省心”。但如今社会诚信缺失,规章制度亦不是很健全,法官的这种调解热情就容易被不法当事人“乘隙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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