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确定及承担方式研究——以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为视角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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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高层建筑物密度与高度不断增加,导致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施行为高空抛物损害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1】。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高空抛物损害相关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第87条立法理念方面存在超越侵权法责任原则的情况,也由此引发了大量的争议。此外,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第87条进行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实体与程序方面的难题。因此,本文运用理论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以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为视角,对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认定进行研究与分析。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对研究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背景、目的与意义进行概述
2、。第二部分为界定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并针对其特征进行总结。第三部分为对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范结构进行深入研究与阐述。第四部分为2014年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件分析,结合案例对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为探索完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参考,进而更加有效的防范与减少高空抛物所产生的危害。第六部分为针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关键词:高空抛物 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加害人推定 ABSTRACTDue to the rapid growth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increasing density and height of
3、high-rise buildings, the cases of human injury caused by high-altitude parabola have attracted social atten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ighty-seventh article of the tort law means that there is a clear legal basis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high altitude throwing. However, since the tort liability
4、 law was put into effect, the problems related to high altitude parabolic damage have not been effectively solved, and the legislative concept of is beyond the liability principle of the tort law, which also caused a lot of disputes. In addition, in the process of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A
5、rticle 87 in judicial practice, judges also face difficulties in substance and procedur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uses different methods to research and analyze the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high-altitude throwing objec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uhan high-altitude cement block causing female i
6、nfant disability.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 explanation of the background, purpose and importance of the research on the liability for parabola damage.The second part is to define the concept of high altitude parabolic damage liability, and on this basis, summarize it
7、s characteristics. The third part is to analyze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of the liability for parabolic damage from the nature of the liability, the subject of the liability,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exemption and other aspects. The fourth part is the 2014 Wuhan high altitude cement block caused f
8、emale infant disability case analysis, combined with the case study of high altitude parabolic damage liability. The fifth part is to explore th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high altitude parabola, to provide effective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judicial practice, and to
9、 prevent and reduce the harm caused by high altitude parabola more effectively. The sixth part is a summary of the research results.Keywords: High altitude throwing Tort liability Violation person tort damages Liability Presumption of injury 目 录一、引言1二、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概述2(一)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概念2(二)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特点2三、对高空抛
10、物损害责任规范结构的分析3(一)责任性质3(二)责任主体4(三)归责原则5(四)免责事由5四、2014年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件分析6(一)本案案情介绍6(二)本案的争议焦点以及分析6(三)本案引发的思考7五、探索完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建议8(一)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8(二)将物业管理机构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9(三)完善商业保险制度10(四)加强社会保障力度11六、总结11参考文献12致谢13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确定及承担方式研究以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为视角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及城镇化的推进,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由于在建筑物内向室外抛掷物品的行为瞬间完成
11、并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加上高层建筑物使用人数量非常多,查明加害人的难度相当大。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方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理由做出不同的判决。于2009年,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该法第87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无疑,这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所以,各界对第87条寄予厚望,希望它将结束侵权责任法实施前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无法可依、同类案件不同判等现象。然而,学者对87条的规范结构却存在着不同意见,包括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而且有关
12、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等相关问题依旧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实践困难,甚至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产生了不利影响【1】。因此,本文以武汉“高空水泥块致女婴伤残”案为例,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进行分析与评价,针对其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充分的肯定,与此同时也针对其正当性提出质疑,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有效可行的完善建议,为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丝微薄之力。二、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概述(一)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过程中,首要的是明确“高空”的概念,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从一定高度空间内部或者顶层向外抛掷物品,且所抛掷的物品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
13、受到损害的行为【2】。如果在高架桥、水塔等建筑物或构建物出现抛物行为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具体可知的,即便是出现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也会有对应的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的管理工作,在追责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争议。但在非一人占有、使用的高层建筑中出现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这种行为极难确定行为人,也很难在众多被告中明确责任主体。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加害人不确定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学界针对“抛物”的概念进行了研究与分析,有学者认为“抛物”指的是人为主动的向外抛掷物品,并不包含物体从高处坠落的情况,是狭义角度上的“抛物”【3】;也有学者则认为“抛物”不仅包含人为主动的行为,还应该包含物品所有人、管理人及使
14、用人的消极不作为情况,是广义角度上的“抛物”【4】。本文通过相关研究及具体案例认为,“抛物”更加适合采取狭义角度上的概念,即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概念为:非一人管领的高层建筑使用者从建筑内部或顶层向外主动抛掷物品致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之下,法律规定相关的主体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二)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特点第一,高空抛物侵权属于行为致害而非物件致害。物件致害是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而致建筑物设施或搁置物等物件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行为致害是指行为人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即作为)造成他人损害。高空抛物侵权是抛掷物在人力的直接作用下由高空抛出发生了致人损害结
15、果,属于典型的行为致害【5】。从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其高空抛物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但仍持放任态度,所以高空抛物损害行为是行为人主观积极实施的加害行为。第二,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存在客观困难。由于高空抛物行为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除非是共同居住的人,否则极难找到目击者正好目睹抛物的过程。加上高层建筑分布密集、使用人多,除非加害人自发承认,否则之后公安取证、法院调查、受害人举证阶段中,对于高空抛物实施主体的认定也面临着巨大的困难。第三,受害人受到严重损失。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于高层建筑抛物行为并不存在预见性与防备性。依据物理学原理,物体的自由落体加速度受物体所处
16、高度、垂直向下的方向等方面的影响。即便是质量较轻的物体,从高空抛落下来也会对其他民事主体造成损害后果。在实践案例中,此类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较大,轻则伤残,重则害命,给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灵都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创伤。三、对高空抛物损害责任规范结构的分析(一)责任性质侵权责任法第87条针对责任性质使用了“给予补偿”的表述,因此,主流观点认为87条规定中的责任性质属于“补偿”而并非是“赔偿”,主张补偿责任的观点又可以划分为公平责任说与道义补偿说两种。公平责任说中强调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基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责任提出的【6】。道义补偿说中认为高空抛物损害责任属于新型民事责任类型,属于“道义补偿责任”。然
17、而通过相关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可知,这两种观点并不完全相符。本文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中的“给予补偿”实际上属于赔偿责任,主要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中第四次审议稿在其他内容并未改变的前提下将“赔偿责任”改完“给予赔偿”,这种措辞的改变目的是让建筑物使用人更加容易接受判决结果,而并非意味着责任性质的变化。第二,第87条规定中指出无法证明自己无辜的建筑物使用者推定为“侵权人”,而作为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并非向受害人进行补偿,而是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侵权责任法第87条并未针对补偿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制,然而其他条款中却有“适当”的表述,由此也可以推论出第87条的责任性质属于
18、赔偿责任。(二)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高空抛物损害中责任人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第87条中的责任主体需要通过两个步骤,一是确定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二是建筑物使用人内进一步确定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员。具体分析如下:首先,第87条中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可以与第85条进行对比来确定。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7】。”与第85条相比,第87条规定中“使用人”的范围更加广泛,指
19、对建筑物实际控制并使用的主体,包括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承租人等。其次,确定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后需要进一步判断可能实施过侵害行为的一部分建筑物使用人。在实践中,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业主将房屋租赁或出借给他人。本文认为,第87条是通过把建筑物使用人实施抛掷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客观的确定性,把风险转嫁于有抛掷物品嫌疑的一群人,而且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真正加害人承担一部分责任,因此确定责任主体范围应当主要考虑高空抛物损害发生时哪些人具有抛物物品的可能性,不能在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进行机械地作出判断。(三)归责原则学术界关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主张,主要包括
20、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方面。但是,本文认为都不适用以上几种归责原则。分析如下:首先,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8】。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过错推定原则典型相比,第87条所要求的证明对象存在差异,由此可知其并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次,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法律针对无过错原则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具体适用范围仅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内容【9】。此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需要被害人证明违法行为、损害结
21、果、因果关系等事项,这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相违背,进一步说明其不适用无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最后,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通过上文的分析说明,高空抛物侵害责任并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调整的是对于损害结果侵害人与受害人都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形,因此严格来讲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侵权行为,只是侵权责任法把这种情形视为侵权纠纷处理的一种特殊情况。而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也是存在明确的侵权人并且他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其无法适用于不能查明具体侵害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事实上,第87条体现了保护受害人的价值取向,它立足于“有损害,有救济”的理念实行加害人推定的规则,也有学者将此称为“行
22、为推定”。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仅证明损害事实即可,而建筑物使用人则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一旦没有能够排除自己的加害嫌疑,就被认定为是侵权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在适用第87条过程中,不需要考虑故意或过失以及因果关系等要素,依据损害事实就可推定侵权人并认定其责任。(四)免责事由高空抛物侵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损害发生时不在建筑物内。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并不在现场,排除其抛掷物品的可能性,进而免除责任。第二,损害发生时自己由于位置等原因即便是存在抛掷物品行为也无法抛掷到损害发生地点。例如房屋中所处位置与损害发生地点的距离是人力所无法投掷到的地点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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