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docx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 科 毕 业 论 文 毕业论文题目: 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学 生 姓 名: 赵梦婷 学 号: 201633010359 系 别: 法学院 专 业 班 级: 2016级法学 3班 指导老师姓名及职称: 马莉 讲师 起 止 时 间:2019年11月2020年3月1摘 要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以原来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在自愿的、平等的情形下订立协议来确定新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并通过此使执行程序结束的一种制度。文章首先介绍了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概念、特征和意义,以此来引出文章的两个重点。一是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我国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并没有作
2、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分为三种:诉讼行为说、私法行为说和两行为并存说;二是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文章通过将外国法和我国法中关于其效力的部分进行比较,引出我国法律的不足和在现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笔者的建议和看法。完善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能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发挥和解制度成本低、效率高、程序简便的优势具有重大的意义。关键词:执行和解协议 性质 效力ABSTRACTThe execution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refers to a system in which the parties enter into a
3、n agreement to determin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ew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n a voluntary and equal basis on the basis of the legal documents already in force in the execution process, and through which the execution process is terminated.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
4、nd significa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The first is about the nature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There is no clear stipulation on the nature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in China. Therefore,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views on this, which ar
5、e mainly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 the litigation behavior theory, the private law behavior theory and the coexistence of two behaviors theory. The second is about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 The article compares the foreign law and the Chinese law about
6、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part, leads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hinese law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authors Suggestions and views.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nature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settlement agreement, to
7、better solve the disputes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to bring into play the advantages of low cost, high efficiency and simple procedure of the settlement system.Keywords:Enforcement of settlement agreement Nature EffectivenessII目 录一、引言1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概述1(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概念解析1(二)执行和解协议的特征和意义1三、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分析2(一)私法行为说
8、2(二)诉讼行为说2(三)两行为并存说3(四)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规定3四、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4(一)外国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4(二)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4(三)我国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之争6(四)现实执行状况的冲突6五、完善我国执行和解协议的建议7(一)明确立法中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7(二)增加司法审查程序7(三)完善司法救济程序8(四)完善外部监督机制8六、总结9参考文献10致 谢.10IV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赵梦婷一、引言执行和解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对于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能加快法院的判决的履行
9、,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但目前,我国在法律方面以及各学者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都尚且没有达成统一、清楚地认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想通过深入研究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在此过程中发现立法中的不足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以此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完善提出有效的建议,由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执行和解制度能更好、更快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概述(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概念解析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的程序当中,当事人双方把原来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作依据,在自愿的、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协议来确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此使执行程
10、序结束的一种制度。由以上论述的内容可以看出来执行和解协议的产生一定是诞生在执行程序中的,与此同时还要是双方当事人出于内心的一种意思表示,不能是在被胁迫或者威胁的情况下达成。(二)执行和解协议的特征和意义有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特征,主要是表现在了下面的几点内容:一、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只能够在执行程序中;二、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能直接影响到执行程序;三、执行和解协议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四、在满足了一些条件时,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可以被强制执行。执行和解协议在很大的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内心的真实的想法和表示,是当事人通过平等和自愿的商量探讨后的结果,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执行难
11、状况的破解,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三、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分析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并没有做出明确地规定,导致学者们对其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主要由以下三种学说构成:(一)私法行为说私法行为说,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以实现和解为基本目标,通过改变之前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的一种民事合同,其是由双方各自内心的意志来决定,在纯粹的法律意义上算是一种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这种行为是独立的私人合同,没有裁判就没有强制执行力,也不会直接影响执行过程,也就是说,不会导致程序终止或暂停等。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的法定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由生效判决确
12、认,法定债权人有权独立处理其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地、平等地重新协商债务债权关系符合民事合同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的,应当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私法行为来考虑其影响。由此可见,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和解协议,其目的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图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因此,它属于私法上的民事合同,即不能直接影响执行过程。笔者认为,私法行为说考虑了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协议,当事人一同协商变更原生效判决确定好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自主权,在减少了和解协议和原执行依据之间矛盾的基础上,却未能明确执行和执行和解之间的关系。(二)诉讼行为说该学说认为当事人依据执行事项达
13、成的协议是一种诉讼行为,即产生强制执行效果的程序性行为,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协议具有强制性;第二,协议成为各方权利和义务分配的新基础。新的执行基础形成后,原有的执行基础失效。那么,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之前已经约定好的义务,执行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只需要向法院进行申请,该协议即刻便将具有强制性的执行力。由于程序保障的自我应该承担的责任,当事人可以预先料想到法院最后会做出的判决,或当事人可以承担诉讼的结果,因此当事人自愿承受诉讼的利益结果。但是在程序法之中,执行的依据和执行力一定要是在经过法院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以后才能具有正当性基础。该学说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性的程序效力,并剥夺了双方的程序
14、权利。这一种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错误方式,很明显的与中国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性原则、深刻性原则和基本常识产生了冲突。禁止任意诉讼的原则划定了当事人之间合同或协议的界限,因此大多数学者并不认同诉讼行为理论。也因此,将执行合意的性质等同于程序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三)两行为并存说此种学说认为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双重属性,即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法行为,而且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不仅享有处分程序权利的权利,而且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恢复原执行法律文书或者通过审判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员强制执行,以保护
15、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两种行为并存的说法肯定了执行和解协议是私人行为的特征,将执行和解协议视为平等协议下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同时,强调了执行和解协议诉讼的特点,认为执行和解是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放弃现有的权利,而是改变一种更便捷的权利实现方式。(四)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规定从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执行和解协议的特征是:一种私法的行为,这是由于双方的平等主义造成的。因为双方的平等主义,要求尊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权利,私法自治原则更加的突出,减少人民法院干涉执行和解协议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任何司法活动都应该服务于社会稳定这一司法理念的影响下,法院担心当事人会造成麻
16、烦,这种司法理念在法律理性上存在缺陷,在政治理性上过度。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法院会对协议的内容作一个记录,然后暂时性退出执行程序,说明债权人中心主义没有得到足够的宣扬力度。此时,如果被执行人有通过故意地减少或免除债务、明知价格不合理还转让、无偿的转让、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降低自己履行能力的行为,申请人不能马上申请执行,只能等到履行期届满。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议,并作出和协议规定相反的意图,执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原来的可执行程序,但是被执行人却不会因为违反约定收到法律的惩罚,并且因为承诺和延迟将会导致最好的执行时机被耽搁,最终造成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法院之间的平衡关系再一次被
17、打破。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被执行的一方才能从执行中获得很多实质方面和程序方面的好处。而当事人则会因为太多次的和解失败对执行和解协议产生疑惑和信任,这减少了执行和解制度被选中解决纠纷的概率。四、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一)外国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在法律上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的有关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独立见解,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先进经验有助于改进我国法律的不足之处。在英国的相关法律中,在执行和解协议违反了民事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时即可以对其进行撤销。救济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所做出的,此后,一方拒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执行 和解 协议 性质 效力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