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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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技术的升级进步,网络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生活,成为了我们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更加轻而易举地达到犯罪目的。在传统犯罪的模式下,原来大部分在现实空间发生,现在可能有部分在网络空间实施了。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带来的便利,能够更加便捷地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针对这些行为,立法者不得不对这些利用高科技实施犯罪的行为进行打击。本文阐述了网络犯罪特征与当前的立法现状。网络犯罪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的章节,从该章节的立法目的出发,分析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与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从而提出我国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具体方法
2、,对网络犯罪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等方面进行探讨,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一些建议,防止网络成为犯罪的法外之地。关键词:网络犯罪 计算机犯罪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犯罪构成 立法特征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upgrading of technology, the network imperceptibly affects our lives, has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our lives. Because of this, criminals ca
3、n easily achieve their criminal goals by using high-tech means such as the Internet. In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crime, most of them happened in real space, and now some of them may be implemented in cyberspace. The convenience brought by the network can make the criminal suspect achieve his criminal
4、 purpose more conveniently. In response to these acts, legislators have to crack down on these high-tech crime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crime and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ituation. The chapter of hindering the social management order in the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is
5、about the provisions of network crime. Starting from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is chapter,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finition of network crime and the legislativ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shortcomings of network crime in our country,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specific methods to combat network cri
6、me in our country, discusses the scope and application of network crime, and perfects our country Chinas system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prevent the network from becoming an extrajudicial place of crime. Key words: Network crime computer crime hinders social Constitution of crime Legislative
7、 characteristics目 录一、引言.5二、网络犯罪的界定.6(一)网络犯罪的性质及构成.6(二)区分传统型犯罪的因素.8三、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10(一)当前立法模式及思路.10(二)网络犯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10四、对网络犯罪相关制度的建议.12(一)适当扩张解释传统犯罪中的“关键词”.12(二)适当减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入罪标准.13(三)增加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司法解释.13(四)增设保护“大数据”的条文.14五、总结.14参考文献.14致谢.17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一、引言在计算机刚刚面世之时,计算机之间并没有联网,与此同时,计算机是一个大型的计
8、算机器,放置于大型安全机构。普通的老百姓既不能轻易接触到,也不能通过互联网的形式进行远程破坏。通常来说不会出现被普通人破坏的情况。就算是看管计算机的管理人员对计算机进行恶意破坏,也只会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该罪名也不会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在计算机小型化的过程中,也慢慢步入寻常百姓的生活。在当时,即使计算机小型化,但也没有做到每家每户的计算机都联网,只能进行单机游戏。单机游戏软件的出现带来了巨大的市场利益,同时也开始成为了犯罪的对象。当时的刑事立法理论对该类型的犯罪没有做特殊的规定,是通过侵犯著作权罪进行打击,当时的立法思路是指向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由此可见,当时的盗版单机游戏软件的行为谈不上网络
9、犯罪,最多也只能算是计算机犯罪的开始时期,是在传统犯罪的基础上涉及到了计算机的相关因素。因此,对于未连接网络的“电脑犯罪”1,并不属于网络犯罪的概念之中。但这也是最早的针对涉及“计算机因素”的犯罪行为。在20世纪末的互联网1.0时代,“地球村”的名词出现,网络开始作为“犯罪工具”和作为“犯罪对象”阶段。互联网1.0时期,互联网的作用只能是信息交换,网民之间是无法进行聊天的。网民在网络面前只能单方面被获取信息,由此,个人与系统之间的矛盾成为犯罪分子唯一的切入点。在当时,入侵、破坏信息系统一度成为“黑客”引以为傲的事情,因此技术攻击的时代揭开序幕。以此为背景,所谓计算机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操作所实施
10、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2在这一阶段,从整个网络犯罪的发展史来看,更加精准的表述应该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作为犯罪对象,而不是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时期。但从概念上看,不可否认这是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最早的时期。 21世纪初的互联网2.0时代,其与20世纪末的互联网时代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后者是以“联”为主,网络把所有网民连接起来,但不能互动;而前者是以“互”为主,网民与网民之间能够互动交流是主要的特征。与此为基础的电子商务等快速崛起,同时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在逐渐消减,进而演变成了网民之间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成为犯罪的便准形态。也正因此,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呈喷井式爆
11、发,标志着传统犯罪进入了网络时代。在该阶段,利用计算机所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占了绝大多数。在计算机的高速发展下,网络因素逐渐介入到了传统犯罪当中,也就是说,传统犯罪逐渐转移了“战场”,传统犯罪的手段也升级到了互联网这个平台上。在这一个阶段,网络犯罪在概念上逐渐超越计算机犯罪,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上位概念。二、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一)网络犯罪的性质及构成网络犯罪这个概念也是历经了多个时代,起初网络犯罪是从“计算机犯罪”演变过来的。从计算机诞生之初,是对一些技术性犯罪的行为人进行合理的规制。在21世纪,互联网技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地球村”式的互联网系统逐渐建成,互联网逐步走进老百姓的家家户户当中,同时
12、也揭开互联时代的序幕。迄今为止,网络犯罪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历史进程,第一个阶段为互联网刚建立之初,犯罪对象主要是计算机本身。第二个阶段发展成为了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进而达到犯罪目的。第三个阶段为以网络为犯罪空间或者犯罪场所。通过对犯罪自身发展变化与网络犯罪因素的结合,形成了对网络犯罪规律和阶段演变的认识。因此,网络犯罪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是性质与构成也不相同。即第一阶段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一般的平民百姓很难涉及;第二阶段的网络犯罪主要以网络作为工具实施传统类型的犯罪,就相当于冷兵器时代杀人是用刀剑等武器,而到了热兵器时代是用枪杀人,其本质还是属于传统类型犯罪,只是运用的工具参杂了“网络”这一
13、因素;而到了第三阶段其性质有了较大的变化,不仅使用网络作为工具,还将犯罪空间提升到了网络虚拟空间中,进一步增加了“网络”这一因素。针对于网络犯罪这个概念,西方各国也有所争论。网络犯罪公约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即网络犯罪是指给计算 机和网络系统的实用性带来了很大的危害,降低了 网络系统的安全性,打破了网络系统的完整性以及 采取其他危害网络系统的犯罪行为。3美国的司法部门对网络犯罪也有自己的认识,即网络犯罪是指针对非法行为中得以成功的起诉,是因为计算机技术和本身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综合现在的研究成果,还是比较多的研究学者认为网络犯罪是以网络为犯罪工具,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从而达到犯罪
14、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对网络犯罪设置具体的章节进行规制,因此对于网络犯罪这一概念也缺乏明确界定。但并不代表,我国对网络犯罪的放纵。我国刑法解释第287条规定了,夹杂网络因素的传统类型犯罪,依照传统犯罪对应的罪名进行处理。在现代社会,由于互联网的高度发展,网络犯罪也是屡见不鲜,网络技术的提高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成为了犯罪分子猖獗之地。对此,我国学术界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理解也有许多的不同,但主要可以归结为三种。第一种观点为工具说,这种观点是从犯罪工具的角度出发,该说认为网络犯罪是行为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等高科技,实施严重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相关权益的行为。这一种观点有不足之处,即仅将行为人把
15、网络当成工具或手段,忽视了网络也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因此不够全面。第二种观点为对象说,这一中观点主张从犯罪对象的角度去定义网络犯罪的概念,即指行为人故意将病毒植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内的信息进行盗取或恶意读取,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的安全等法律权益。这一种观点也是相对片面,不能囊括所有网络犯罪。第三种观点是双重说,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以网络为工具同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网络安全,这种观点的不足在于不能囊括单纯的以网络为工具或单纯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但这三种观点都有着共通点,即网络犯罪是发生在网络空间中或者与网络空间有着密切联系的行为。根据传统的
16、犯罪构成两阶层的理论,网络犯罪同样适用,即客观违法和主观故意。首先,客观上违反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主观层面上表现为故意,因为在网络犯罪中,行为人需要突破层层计算机安全系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操作性,不可能无意识之下触犯此类罪名,这就表明行为人持有故意犯罪的心态。其次,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虽然说实践中大量案件的网络犯罪主体都是有一定计算机专业水平的人,但是我们不能将该类人作为特殊主体处理,其原因在于我国刑法认为,具有特殊身份、从事特定职业的人群才认为是“身份犯”,最典型的就是贪污、渎职类的犯罪。而网络犯罪的主体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身份犯”。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也表现出几
17、个特征,即成本低、传播快、涉及面广同时具有很高的隐蔽性,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取证较为困难,我国也有相应的网络警察负责这类工作,为提供良好的网络坏境提供保障。总得来说,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电脑编程、破解密码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特殊地位的方法,在网络上实施触犯法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某类犯罪行为的总体称呼。其中,网络犯罪有两类基本的类型,一类是针对网络的犯罪,另一类是网络扶持的犯罪。前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国家机密、军事情报、商业秘密等有价值的信息;二是制作传播病毒,行为人将自己编程的病毒植入他人电脑,从而达到破坏、控制他人电脑的目的;
18、三是高技术侵害,行为人利用网络手段制造大面积的网络瘫痪;四是高技术污染,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传播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后者表现的形式则更加多种多样,其主要表现在利用网络的手段侵害财产类的犯罪。(二)区分网络犯罪的因素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之中,有许许多多类型的犯罪行为,而网络犯罪区分于传统犯罪的关键就在于前者的犯罪过程中含有“网络”这一因素。从“计算机犯罪”到“网络犯罪”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网络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可以大体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第二种是以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第三种则是将网络作为犯罪空间。它们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侵害的权益有所不同,在目前阶
19、段这几种犯罪类型属于共存的状态。在网络犯罪的历史演变之中,我国的刑事立法理论是相对滞后的,一直属于被动的状态,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定缺乏科学性、整体性;对于探索未来网络犯罪立法思路,应当以网络犯罪的三种基本类型作为基础进行探究。网络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从计算机犯罪发展到网络犯罪都与时代的技术革新有着密切联系。计算机犯罪是网络犯罪的前身,但是网络犯罪发展到今日,二者的概念已经不能等同了,其两者之间也有很大的区分。计算机犯罪诞生于计算机成立之初,行为人实施这类犯罪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而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行为人触犯计算机犯罪的动机大多是为了炫技,彰显自己的才能。时至今日,网络犯罪更多的是将传统犯罪网络化
20、,大多数案件集中在侵犯财产类犯罪当中,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与计算机犯罪的动机有明显的不同。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来看,计算机犯罪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更加偏向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而网络犯罪刑法保护的法益则是多种多样。在行为人犯罪手法上分析,计算机犯罪行为人倾向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犯罪则更加注重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实施侵害,很明显后者的技术手段更加繁琐复杂,涉及面更加广泛。另外,在传统型犯罪网络化的今天,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没有明显的界线。我们在定性网络型传统犯罪时也要回归传统犯罪的本质。例如,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了一个色情网站,将该网站发送给被害人微信中,被害人点开网站后,微信中的3000元零钱被行为人收入
21、囊中。案件发生后,对该案件的定性是盗窃还是诈骗?首先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某种手段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该案件中被害人没有处分微信零钱的意识,所以,不构成诈骗罪。而是行为人在网站中植入“病毒”,在被害人点开网站的同时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因此,对该案件应定性为盗窃罪。在我们认真分析该案件是,不难看出,该盗窃罪的手法与传统类型的盗窃罪有所不同,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利用了“网络”这一因素。因而该案件属于网络犯罪的一种类型,是网络犯罪中的电子盗窃。本人在有幸在检察院实习过程中也了解到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作法。该案件中的行为人使用“撸号器”的软件植入他人电脑,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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