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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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摘 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层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科学阐释了治理毒品问题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已取得阶段性的进展。但目前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关于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司法实务界并没有得到一个可行的处理方案。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最根本的在于完善毒品犯罪的相关立法。笔者在研究适量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在现有毒品再犯法律条文中增设“同时构成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除适用本条的规定以外,不得适用缓刑、假释的规定”这一法律适用条款,希望对新时代毒品犯罪治理工作有所帮助。 关
2、键词:毒品再犯 一般累犯 竞合 重法 轻法 ABSTRACT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the leadership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with comrade xi jinping as the core has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drug control.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has made important instructions on drug control many times, and scientifica
3、lly explained a series of major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in drug control. Progress has been made in the fight against drug crimes. However, the situation of cracking down on drug-related crimes in China is still quite serious. As for how to apply the law when drug reoffending and general r
4、ecidivism co-occur, the judicial practice circle has not got a feasible solution.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most fundamental way to solve this problem is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of drug crime. 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the right amount of data, the author proposes to add the applicable
5、 law clause those who constitute drug recidivism and general recidivism at the same time, in addition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the provisions of probation and parole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in the existing drug recidivism law, hoping to be helpful to the drug crime management in the new er
6、a. Key words: Drug recidivism general recidivism competition law light law 目 录一、引言1二、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问题概述1(一)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1(二)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2(三)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之比较分析3三、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时关于法律适用的理论争议及实务处理4(一)单独适用毒品再犯条款4(二)同时适用累犯和毒品再犯规定6(三)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之案件实务处理7四、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之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8(一)在刑法中增设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的适用条款8五、结语10致 谢12 13 论毒品再犯与
7、一般累犯竞合时的法律适用一、引言近年来,毒品犯罪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毒品犯罪立法体系,以便司法者在实务中能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对该类犯罪定罪量刑,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结合我国国情来看,尽管我国的法治建设日益完善,但在司法实务领域,对于该犯罪的惩治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当出现了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时的情形,如何适用法律对其量刑处罚,由于立法中没有明确如何选择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从而导致出现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种犯罪行为适用了不同法律规则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律的明确性、客观性、权威性,阻碍我国毒品犯罪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本文基于我国
8、当前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背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研究现行毒品犯罪立法的基础上提出若干完善毒品犯罪立法的建议以供立法者参考。二、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问题概述 (一)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毒品再犯,是指曾经实施特定毒品犯罪,而后在无限制的期限内又一次实施特定毒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毒品再犯属酌定情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一次毒品犯罪后再次去实施毒品犯罪就构成毒品再犯而无需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相对简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条件。在刑法中,自然人与单位均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从刑法分则规定的十二类毒品犯罪可知,自然人可成为十二类毒品犯罪的犯罪主体,然则只有在三类毒品犯罪中,单位可以成为
9、毒品犯罪的主体。2、主观条件。毒品犯罪中,犯罪主体无论是犯前罪还是犯后罪,主观上必须存在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犯前罪或者犯后罪时不具有犯罪故意,一律不可认定为再犯。3、罪行条件。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要求罪犯所犯的前后两个罪行局限于毒品犯罪,特别是前面所犯之罪如果是走私、销售、运输、制造、不法持有毒品罪这几种毒品犯罪,而后续所犯之罪只要是本节明文规定的任何毒品犯罪,犯罪主体均构成毒品再犯。对于行为人犯前后罪的时间间隔、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告犯罪人所犯前后罪具体是何种处罚、处罚程度等都没有要求。(二)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10、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一般累犯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1、主观条件。行为人犯前后两罪时其主观因素必须为故意。现行刑法对于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作出了极其严格的限制,过失犯罪不在刑法中划定的累犯成立的主观要件内。一般累犯中,行为人无论是犯前罪还是犯后罪,行为人犯罪时在主观上必须是是“明知故犯”。如果行为人前犯之罪或者后犯之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才导致的,即只要前后两罪有一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就不构成累犯。如若将过失犯罪也归入累犯主观成立因素中,尽管降低了一般累犯的门槛,但却极易导致法治公平的缺失,违反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
11、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规定。2、主体条件。行为人犯前后两罪时的年龄都必须满十八周岁。行为人前后两次故意犯罪只要有一次犯罪时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即使在其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特定期限内再次故意犯罪均不能认定为累犯。具体来说,其不仅包括前罪与后罪均是在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故意犯罪,并且也包含前罪是在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时实施故意犯罪,而后罪是行为人已满十八周岁时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均不能构成累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这一规定,是坚持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通过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让未成年犯罪人发自内心地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正途。3、刑度条件。行为人犯前后两
12、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如果行为人故意犯前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缓刑,而故意犯后罪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仍然不能认定为累犯。4、时间条件。行为人犯前后两罪的时间间隔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特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执行完毕。若行为人被判处主刑的同时被判处附加刑,无论附加刑执行完毕与否都不会影响累犯的成立。此处的“赦免”,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特赦令去免除或减轻罪犯所受刑罚。至于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即便是在缓刑仍处于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此时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将之前实施的犯罪与后续实施的犯罪一同处置。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再一次
13、犯罪的,考虑到犯罪分子此前并没有被执行刑罚,因此,此时无需再去执行先前所判处的科罚。因而,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一次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即使不会构成累犯,法院此前对行为人下达判决书中的宣告继续有效。(三)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之比较分析根据前文所述可知,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两者并非可以完全等同,而是有着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如何正确识别和区分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是对两者进行法律适用与定罪量刑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辨别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下面笔者将对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有关内容进行深度剖析,总结出两者的异同点。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相同点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从犯意角度来看,毒品再犯与一般累
14、犯都要求实施前后犯罪时均为明知故犯,存在犯罪的故意。构成毒品犯罪的犯罪人与构成一般累犯的犯罪人,多是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故意触犯法律底线、因原先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并执行完毕后,没有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企图从犯罪中得到巨额利润或满足其他犯罪目的。其次,从量刑角度来看,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均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论是毒品再犯还是一般累犯,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均较为严重,即使受到了刑罚处罚,在监狱中接受了一定程度上的思想、行为改造,但是犯罪人仍怙恶不悛。为了让屡教不改、依旧一错再错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刑法对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予以从重处罚,以求实现法律的惩恶功能。两
15、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对于前后所犯之罪的种类划定不同。一般累犯前后所犯之罪的罪行种类相比于毒品再犯的范围更为宽广,除了过失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类的犯罪之外,行为主体所犯前后两罪只要属于其他常见的故意犯罪之一的均可以构成一般累犯。相比之下,毒品再犯的前罪只包括五个罪名:走私、运输、制造、销售、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后罪则包括毒品犯罪这一节中所有的罪名。第二,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科罚要求不同。毒品犯罪的再犯,现行法律对犯罪者实施前后两罪对应的具体刑罚是什么并没有法律要求,只要求前犯之罪被判过刑,而对于后罪被判处了什么刑罚,是主刑还是附加刑均在所不问。一般累犯要求犯罪者前
16、后所犯罪行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均应当被法院判决宣告为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若前罪和后罪其一被法院宣告为缓刑或假释而非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罚,就不构成一般累犯。“有期徒刑以上科罚”在法律上是指除有期徒刑的刑种外,还包括死缓与无期徒刑这两种法定刑。第三,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时间间隔不同。法律对毒品犯罪再犯前后所犯之罪的时间间隔并无限制,只要行为人实施过一次毒品犯罪之后,又再次实施刑法第356条规定之罪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规定,都应当从严处罚。而对于一般累犯的时间间隔,法律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后续所犯之罪必须是在法院对行为人所判处的主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未超过五年实施故意犯罪的才构成一般累犯
17、。即使犯罪人主刑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还处于执行或未执行阶段,不影响其构成累犯。此外,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假释考验期内又再一次实施犯罪的,将前犯之罪与后犯之罪数罪并罚。三、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竞合时关于法律适用的理论争议及实务处理 (一)单独适用毒品再犯条款 司法实务中为了解决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三次出台有关的工作纪要,以求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2000年工作纪要中明确(纪要具体规定下见该表),当出现毒品再犯和一般累犯发生竞合的情形时,单独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定。笔者以为,单独适用毒品再犯的规则违背罪刑均衡原则。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
18、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00纪要)“对依据法律同时构成再犯与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00纪要的出台在理论和实务界均引起了轩然大波。因为适用该规则意味着实施了极为严重毒品犯罪行为并且构成一般累犯的犯罪主体可以申请缓刑、假释,相比之下,这对其他构成一般累犯却不能申请缓刑、假释的犯罪主体而言,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破坏法律的公正、违背罪刑均衡原则。创设法律、执行法律的目的除了惩治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外还有一个法律自身专属的终极目的,即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合法权益。合法权益不仅为无辜者享有,任何人均享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益。即便是罪行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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