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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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劳动法思考内 容 摘 要网络直播已经逐渐渗透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网络直播用工也成为新型劳动模式之一,并与传统劳动关系产生碰撞。网络直播的大众化使得网络主播跳槽和直播平台过分限制主播自由的乱象层出不穷。由于现行的传统劳动法无法完全解决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等问题,虽然我国出台了新的互联网管理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仍难以调整处于劳动法灰色模糊地带的直播行业。本文主要研究网络直播用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差异,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及用工争议,针对网络直播用工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我国需要立足直播平台经济发展的现状,规划未来的立法走向,借鉴国外关于新型行业的立法经验,改变
2、劳动法调整模式,拓宽从属性内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实现主播和直播平台的和谐共生。关键词:直播平台;劳动关系;网络直播用工Labor Law of Network Broadcast Labor RelationsAbstractNetwork broadcast has gradually penetrated into Peoples Daily life, and network broadcast employment has become one of the new labor modes, and has collided with the traditional labor r
3、elations. Because of the popularity of network broadcast, the phenomenon of network anchors job-hopping and the excessive restriction of the freedom of anchors by the network broadcast platform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Because the current traditional labor law cannot completely solve the employm
4、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anchors and live broadcasting platforms, it is still difficult to adjust the live broadcasting industry in the gray and fuzzy area of labor law, although China has issued new Internet management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management. Network in this paper, we study live labo
5、r and traditional differences in labor relations, network anchor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roker and labor dispute, aiming at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webcast labor puts forward some solving measur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need to live platform base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6、,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planning,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bout new industry, change the labor law adjustment mode, broaden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operty, introduced the correspond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mplement the host and the harmonious coexistence of live platf
7、orm.Key words: Live streaming;platforms Labor relations;Network broadcast employment II 目 录内容摘要IAbstractII一、绪论1(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1(二)国内外研究概述2二、我国网络直播特点及用工现状3(一)我国网络直播特点3(二)我国网络直播用工现状4三、网络直播用工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困境5(一)网络直播用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差异5(二)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方之间的用工争议6(三)平台经济下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7四、网络直播用工纠纷问题未来的立法走向9(一)立足我国直播平台经济发展现实,借鉴国外相
8、关立法经验9(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直播用工关系10五、结论11参考文献12致谢13一、 绪 论(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1. 研究目的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民获得热点时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出行、吃饭、购物、缴费、教育、社交等都离不开互联网,因此我国的网民比例飞速上升,并在新兴媒体娱乐方面孵化出网络直播,并且逐渐成为了大众的主流娱乐方式之一,直播之所以会火,最大的一点原因是实时的,观众可以和主播进行双向互动。如今各个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争先冒出,网络直播的内容各式各样,大致分为游戏直播、生活直播、颜值直播,可以直播打游戏、吃东西、卖货、旅游、唱歌、聊天、甚至就
9、放部电影等等,因此门槛也低,质量参差不齐,所需要的设备简单,操作简易,所以有大量的人选择成为一名主播。但是每个主播都需要依附其所在的平台进行直播,然而现行的传统劳动法不能完全调整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问题,所以随之而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主播与其签约的平台间用工关系的法律法规及劳动法思考和如何规范网络直播用工关系。2. 选题意义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直播在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支持下强势发展,对传统的劳动关系产生了冲击,因此探寻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关于劳动法的思考能够帮助主播或者平台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有法可依,能保护其基本劳动权益,使平台和主播之间存在平等的关系,对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
10、研究关乎我国的直播行业能否健康、持续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积极的现实意义。3. 研究方法案例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来反映我国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与劳动法的问题,分析其造成主播与平台之间用工争议的成因及存在的问题。文献调研法:文献研究通过对国家政策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法院网站信息,博硕论文文献、专业期刊文献等信息,对网络直播用工与劳动法的背景、相关理论、解决对策等进行研究分析。理论分析:通过阐述网络直播的概念、特征、类型的信息,理论分析造成网络直播用工关系与劳动法思考问题的成因,探索出改进我国对网络主播与其平台间关系的办法。(二)国内外研究概述 1 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早于国内,从上
11、世纪80年代起,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劳动关系已经不能适应非传统的新型劳动产业。国外网络直播最早在2010年由YouTube推出并引起强烈反响,视频直播逐渐取代视频录播的地位,成为网络新的媒体传播方式。近年来,新型用工等非正规就业越来越多,其重要性也引起了国外学者的关注,他们认为,采取网络直播等新型用工形式的原因是:这类员工流动性强,能够较快的填补岗位的空缺,满足人员的需求;劳动力成本较低,刚开始的员工薪资普遍较低,离职的费用也不高,减少了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的几率。而对于和网络直播行业相近的网约车行业,美国加州、欧盟于2015年对类似Uber的网约车平台性质进行了界定,认为其不
12、适合继续发展,并在一起案件中责令Uber公司对司机给予补偿。2015年9月,欧洲的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荷兰、比利时也对网约车进行了整改,但不同的国家国情不同,法律层面的判决也不同,国际上对于新型劳动关系管理和实践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2 国内研究现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不断的更新换代,网络直播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成为常态,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新型劳动关系也随之带来了争议。我国现阶段的劳动法并没有对新型用工关系做出规范,对劳动双方劳动关系的界定较为模糊,各领域对此也存在各自的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造成双方在发生矛盾和劳动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的判决不尽相同,能够借鉴及根据的法
13、律条文也寥寥无几。根据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络主播用户基数大,观看的观众粉丝队伍更是庞大,且发展迅猛有活力。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自媒体,怎么样保障主播与平台双方的利益,且通过网络直播用工这个缩影思考新型劳动关系对劳动法的挑战及研究对策也引起了很多国内学者的重视,这一方面的主要研究有:魏婉君的网络直播用工关系的法律问题、廖正的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合同争议及法律规范(山东大学学报2019年03期)、张洋的网络直播兴盛下的法律思考、富
14、耀影的关于我国网络直播现状的法律分析和王立明、邵辉的网络主播劳动者地位认定的困境、反思和出路等。这些研究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的网络直播用工现状进行分析,说明了主播与平台间的关系以及为了直播行业健康蓬勃的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主播与网络平台的素质,规范网络直播用工关系刻不容缓。综上所述,虽然国内和国外都已经默认了新型劳动关系的出现及发展,并且也有采取一定措施及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但是仍旧不成熟、不完整,新型的用工关系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传统的劳动法不能对其进行解释,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二、 我国网络直播特点及用工现状(一) 我国网络直播特点网络直播是指通过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
15、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具有传统媒体、微博和微信所不具有的实时互动的特点,主播和粉丝之间通过双向互动,主播可以通过回答粉丝的问题并满足粉丝的要求来进行互动,而粉丝可以对主播通过发弹幕和“打赏”送礼物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喜爱,并吸引主播的注意力,一来一回提高彼此之间的互动性。随着自制综艺、5G技术、虚拟直播等在线直播新浪潮的出现,直播平台新娱乐场景和内容生态日渐丰富。然而网络直播作为新兴的网络职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直播门槛低如果只是出于好奇和新鲜,只需要有一部手机就能随时随地进行直播,如果要进行游戏直播,则需要一部手机和一根网线,若想直播唱歌,则需要一只麦克风和一张声卡,相应的内容匹
16、配相应的硬件。普通用户只需要注册登录甚至不需要通过平台的审核就能开通属于自己的直播间,大大降低了直播门槛。2. 直播内容多样化网络直播具有娱乐性和多样性,内容丰富,有美食、游戏、唱歌、跳舞、游戏、健身、聊天、教育等等。内容有同质化与低俗化的趋势,只要有一个新鲜事物出现,必然会引起大波的人模仿;从主播自身和观众上来讲,网络主播相对“接地气”,不会给人像明星一样遥不可及、高高在上的感觉,并且每个直播间都有自己的特色,每一个观众都能找到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直播间;从网络直播的传播效果来看,其具有交互性、快速性、开放性的特点,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主播,发表自身观点,凸显个性,把跟自己有相同兴趣爱好的人聚集到
17、一起,相互交流,吸取意见,让在其他地方无法自由表达的人有一个可以敞开心扉的地方。3. 实时传播与即兴交流由于网络直播操作的简便,社会各阶层的人都能在网上发布和分享信息,社会心理学家曾说过,窥视别人生活是一种本能。而网络直播恰恰能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实时传播可以分为赛事直播和生活直播,其与传统直播最大的不同是可以及时交流,主播可以通过发送的弹幕与观众进行探讨,适时调整直播细节,一个网络主播的直播间就映射着现代网络社会的现状。而随着用户红利的逐渐减退,内容垂直化或将成为在线直播行业竞争的主旋律。未来对直播内容的需求也会变得更专业化,除了娱乐、游戏直播外,包括教育、电商等细分领域或将涌现新的市场机会
18、。(二) 我国网络直播用工现状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新兴的直播市场使得网络主播成为了许多年轻人趋之若鹜的理想职业,通过艾媒报告2019上半年中国在线直播行业研究报告可以知道,2019年中国在线直播用户规模预计超5亿人,各大平台上有影响力的主播已经超过了40万人。1. 非正式用工形式较多由于网络直播的低门槛和用工方式的灵活化,导致主播的队伍日益壮大,然而这些由于一时兴起,带着猎奇心理的主播并没有和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虽然多少能为平台吸引一些流量,但是收入和待遇却得不到保障,导致主播的流动性很大。非正式用工能让平台对主播进行授权,尽管主播拥有一定的劳动自主权,能自主安排在正式用工中
19、具有明确规定的要求,但仍然需要听从平台的指示。这种非正式用工在我国新型劳动关系中普遍存在,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2. 签订直播协议发生纠纷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在如今这维权意识较为发达的社会环境,同样的,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发生劳动或经济纠纷等,也会寻求法律的援助,但法院在判决之前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及合同来确定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从而判断哪一方需要负主要责任。在无讼案例网上进行搜索,关于判定主播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例逐年增多,尽管主播的基数大,但是网络直播的低门槛导致很多主播不够专业,主播水平参差不齐,优质主播数量匮乏,主播人气呈现两极分化,每个版块的红利都集中在一些头部主播
20、身上,平台会集中资源培养那些排名靠前、占据平台主要流量的大主播,为他们配置专业的团队,维护和粉丝间的关系;所以直播平台一般会选择和高收入的头部主播进行签约和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其跳槽或做出伤害直播平台的行为;而那些大家不熟悉、不感兴趣的主播往往只有少量的粉丝,这会导致他们的直播生涯极为短暂,收益赶不上支出,且由于观看人数太少而丧失了热情,导致我国直播平台用户规模虽然持续上涨,但生命周期普遍不长,对于这类主播,直播平台可能仅仅只会签订一些服务协议,这些协议往往在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纠纷,上诉法院时,起不到维护主播的作用,直播平台会主张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由此可见,确认劳动关系对于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
21、重要性。三、 网络直播用工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困境(一)网络直播用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差异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想要对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运营人的关系进行判定无疑是困难的,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制定统一的判定标准,使得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依据过少,经过对无讼案例网查询,在2018年-2020年间共有42起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直播平台运营人就“劳动关系”协议纠纷案件,而法院最后按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的仅有9起。如图3-1所示 数据来源:在无讼案例网(:图3-1 2018年-2020年网络演艺合同纠纷若法官判定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主播可以享受由劳动合同法带来的保护性条款,在和经纪公司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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