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88.pdf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88.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88.pdf(13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考试考试大纲大纲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论论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 第一节第一节 法律基础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一、
2、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
3、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
4、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二、法律关系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
5、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三、法律事实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
6、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合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根据:合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为与非表示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
7、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四、法的形式与分类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表一、法律关系表一、法律关系主体(双)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法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外国社会组织国家权利内容义务积极、消极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客体人身表二、法律事实表二、法律事实分类内容标准绝对事件(自然现象)事件相对事件(社会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合法性)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行为(主体参与)自
8、主行为与代理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表三、法的形式表三、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规律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办法条例实施细则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办法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
9、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表四、法的分类划分标准法的分类记忆口诀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法成不成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诚实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祖国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目的是为了开公司(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
10、规章等。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二)法的分类(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又称部门法。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
11、法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法法律部门。六、经济法概述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
12、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金融调控关系等。调控关系等。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市场规制关
13、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者权益等。第第 2 节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表五、经济仲裁表五、经济仲裁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范围不能仲裁婚姻、收养
14、、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注意】组成人员中专家不少于 2/3形式必须书面!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效力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亦可以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
15、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表六、民事诉讼表六、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合议制;回避制度;开庭并公开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普通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特殊管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公司设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公司住所地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6、(除外)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共同管辖“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合同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 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 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 年【注意 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注意 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中止(客观原因导致暂停)“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断(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
17、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判决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不上诉生效二审终审判决执行常识理解 9 种强制执行措施表七、行政复议表七、行政复议复议事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包括规章)可以“一并”提出“附带审查”复议范围排除事项行政处分(内部行为不可议)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未行使行政权)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一个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俩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如地税)没爹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复议机关【注意 1】参加人不包
18、括复议机关【注意 2】不收费【注意 3】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复议决定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法律规定少于 60 日的除外决定种类:维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书“送达”生效决定维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或法院复议程序强制执行决定变更:复议机关或法院表八、行政诉讼表八、行政诉讼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范围不受理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
19、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按行政诉讼法最新规定取消;调整为县级以上一般情况“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原告就被告)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特殊情况“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因“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不适用调解”(赔偿诉讼除外)诉讼程序 判决 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不上诉生效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
20、达之日起“10 日”内不上诉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引起的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仲裁二、仲裁(一)仲裁的特征(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仲裁的特征包括:仲裁的特
21、征包括:(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适用范围(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
22、、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仲裁法,不属于,不属于仲裁法仲裁法所规定的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三)仲裁的基本原则(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3、。(四)仲裁机构(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五)仲裁协议(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
24、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
25、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六)仲裁裁决(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国家秘密的除外。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基础 知识点 汇总 88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