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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概论名词解释1、法律的历史类型: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2、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从实际
2、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6、违法 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8、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10、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11、
3、法律的遵守: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13、法律的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14、法律责任: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15、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7、法律事实: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18、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
4、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20、宪法: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2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
5、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2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25、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26、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27、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28、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29、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
6、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30、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31、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2、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33、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34、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35、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36、行政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37、行政
7、执法: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38、行政决定: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39、行政处罚: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40、行政强制执行: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41、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42、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
8、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4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专门职能监督: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46、行政监察监督: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47、审计监督: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
9、行的监督检查活动。48、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9、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50、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出生至死亡时止。51、民事行为能力: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52、监护: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臵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53、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
10、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55、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56、共有: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57、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58、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59、相邻关系: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
11、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60、知识产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61、著作权: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62、专利权: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63、商标权: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64、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65、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12、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66、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67、无因管理:即无法律的义务,又无彼此间的约定,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68、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9、结婚:男女双方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70、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71、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72、离婚: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73、继承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一定的亲属关
13、系而产生的取得遗产的权利。74、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75、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76、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77、遗嘱: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78、遗嘱继承: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79、人身权: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80、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
14、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81、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82、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83、一般诉讼时效: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84、商法: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5、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6、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8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
15、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88、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89、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90、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
16、行而设臵的一项制度。91、破产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的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性活动。92、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93、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4、票据: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95、票据法: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6、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9
17、7、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98、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99、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上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100、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01、经济法 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4、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2、偷税:指纳税人采取伪
18、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财凭证,在财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纳税款的行为。103、欠税: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拖欠行为。104、抗税: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10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不总称。107、刑法: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08、犯罪: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109、犯罪构成:指依照刑
19、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110、犯罪客体: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1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11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113、直接客体:指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根据。114、简单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115、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不止一个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
20、体。116、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犯某种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1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118、危害行为:指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分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119、危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1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121、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122、刑事责任年龄: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待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23、刑事责任能力: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
21、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124、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在某些犯罪还包括犯罪目的。125、罪过:犯罪的故意与过失的合体。126、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127、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128、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12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22、发生这种结果。130、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131、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132、犯罪目的: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133、犯罪动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134、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135、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23、,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136、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137、紧急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过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138、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139、预备犯:已经进行犯罪预备,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140、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141、未遂犯: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142、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14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144、中止犯:
24、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犯罪分子。145、共同犯罪: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46、犯罪集团: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147、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148、从犯: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149、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150、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151、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152、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153、附加刑: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但是也可以依法单独适用。1
25、54、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155、犯罪事实: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序等。156、量刑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当据以决定处刑轻重或免除处罚的各种情况。157、法定情节: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或可以据以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等情节。158、酌定情节:法律未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159、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重的刑罚。160、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适用较轻的刑罚。161、减轻处罚:指判处低于法定刑的刑罚,可以是低于法定刑的刑
26、期,也可低于法定刑的刑种。162、免除处罚:指对于犯罪分子宣告有罪而免除其刑罚。163、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164、一般累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又出于故意而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165、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66、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的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167、
27、缓刑: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168、减刑: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169、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170、(时效)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171、罪状: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表述,它是
28、定罪的法律依据。172、法定刑: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它是量刑的法律依据。173、诉讼:有关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进行的活动。174、刑事诉讼: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175、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76、证据: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177、刑事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178、逮捕: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9、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179、拘留: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限期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180、刑事诉讼的 立案: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181、侦查: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182、起诉: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183、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184、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
30、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185、刑事诉讼的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智育相对简化的程序。186、刑事案件的 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187、上诉不加刑原则: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和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上诉不加刑之限。188、刑事诉讼的 执行: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189、民事诉讼
31、: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190、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191、民事诉讼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192、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93、管辖权的转移: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194、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195
32、、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权利。196、诉权: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权利。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197、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198、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民事诉讼。199、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律的规定,或法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
33、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当事的诉讼权利的人。200、期间:由法律规定的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进行某种诉讼活动应遵守的时间。201、送达: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202、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203、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裁定由被告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204、对妨害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为了排除对民事诉讼的干扰、破坏,保证
34、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205、诉讼费用: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费用。206、民事审判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207、民事审判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审判活动所适用的最基本的法定程序。208、民事诉讼的起诉: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法律保护的行为。209、民事诉讼的 受理:指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起诉,同意立案审理的诉讼活动。210、判决: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211、裁定: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对于程序上发生的必
35、须及时解决的问题所作的决定。212、民事审判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213、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214、行政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亦称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216、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大、复杂的程度,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217、行政诉讼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218、行政诉讼证据
36、:指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219、国家继承: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220、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221、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关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22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223、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224
37、、引渡: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225、庇护: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226、领土: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地下及上空。227、领海:在国际法上,邻接一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并处于该国主权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228、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域或内水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229、领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包括领陆和领水上面一定高度的空间。230、国际组织:在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狭义的则仅指政府间有国际组织。231、国家
38、承认:指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的存在所作的肯定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232、国际海底区域:又可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233、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234、准据法: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235、识别:指依据
39、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236、反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237、转致: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238、法律规避: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
40、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240、国际民事诉讼法:指在诉讼主体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241、司法协助:指根据国家间签订的有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广义的司法协助,则还包括协助执行对方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决。242、国际商事仲裁: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243、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
41、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244、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245、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
42、而改变。246、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247、审判权: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248、检察权: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49、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50、相邻权:不动产的相邻人在相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251、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252、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从而使子女对后婚配偶所形成的关系。253、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
43、付保险金责任的人。254、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55、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人体。256、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57、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58、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你还不知道读什么书,或者想寻找下载阅读更多书籍,就请您打开微信扫一扫,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大学生学术墙。微信直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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