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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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行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行 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 政部令第68号)、河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和石家庄市财政局 印发的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石财(20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
2、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 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一)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的资产;3(三)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 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3、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 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 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4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
4、的审批、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三)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四)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对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五)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六)负责对临时机构的资产配置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按 规定权
5、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三)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 统建设工作,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五)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5 有资产收益;(六)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规定报告本部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
6、,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管理、 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三)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实施专项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五)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 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 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有效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
7、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6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 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存量资 产使用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 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本着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五)其他应当配备资
8、产的情况;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 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7年度业务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报废更新等情况填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三)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对新增 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复审,符合资产配置要求的,经预算科同意
9、后列入部门预算。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 未列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 型活动或成立临时机构等需要使用资产的,由会议、活动主办单 位或临时机构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购置、基本建设、调剂、捐赠 等方式增加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入账,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符四言 次立估田第 四 草 费 产
10、使 用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8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及举办经济实体。除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 机构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实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 任制,设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 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行政事
11、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 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 从严控制,严格控制,进行可行性论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及财政资金基本保障、定额定向补助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财政性零补助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事业单位9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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