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县级机构中的幕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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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县级机构中的幕友近年来,明代幕府制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陈宝亮、白华等学者发表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对于明代县级机构中是否存在县官私人聘请的幕友,目前学界已基本有共识。据陈宝良研 究,至迟正统时,明代官员中已有“自己用人”的例子。至明中叶以降,各色官员聘请幕宾 蔚然成风。李乐见闻杂记卷八第五十二条:李初仕为泠令,“家兄辈以余不理会民事, 欲请一老主文同行。又曰:“近日友人作令,雇主文行者,十有四五。”更被学界引为明 代县衙中出现幕友的明证。“主文”之称元末以来已有,“元末官府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主文,附之者曰贴书、 日小书生,散文繁词,多为奸利,国初犹未尽革”又陈宝良根据所见资料认为,明代幕宾
2、更多的是“帮闲”,而不是“帮忙”。“明代地方行 政的佐治之责,多由胥吏承担,而不是幕宾。即使佐治,也多集中于主持书札、文牍一类的 事务,而不是刑名、钱谷”。但至少从知县幕宾的情况来看,这一说法值得商榷。县官出身科举为多,多不通刑名,尤其是初任者。一旦上任,就要应付繁多复杂的案件,难免 一时难以胜任。除自己钻研律例,总结经验外,明末县官多于后宅雇请精通律学者,以备咨 询、探讨。“入官之初,先将大明律见行条例,公余研究。仍选善刑名法家一人,朝夕 议论”初仕录“明课算”条:“公事浩繁,须凭查算。如税粮、监钞、农桑、改折、改价、药 材、军需、造作等项,一遇上司坐派,须将概县里分,除去逃绝,备查原来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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