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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吕氏乡约中的基层控制北宋中期,陕西省蓝田吕大军、吕大忠、吕大坚、吕大林兄弟签署了吕村论,这是中 国历史上首次关于村民的规定。就乡约性质而论,是民间士绅自觉地对乡村社会进行自我 控制。因之,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乡约对地方的控制与国家权力对地方的控制构成冲突, 受到来自中央政府权力的压制。目前史界多集中研究明清乡约,对宋代的乡约虽然肯定其 首创性意义,但深入研究的是宋代乡约的相关文章尚不多见。本文研究宋代乡约产生的背 景,乡约的内容与形式特点,乡约的执行情况,以及乡约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一、以加强地方自治的方式回应保甲法乡约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对王安石的保甲法的不满。据蓝田吕氏遗著辑要之吕氏乡约 内
2、容载,吕氏乡约成书于熙宁九年十二月(公元1076年12月)不过,这种以国家权力直接控制乡村为目标的保甲法之推行,却遭到代表乡村自治势力的 反对。苏轼就不满王安石为推行保甲法而废除沿边民间已有的自治性军事组织“弓箭社”。 为此苏轼两次上疏请求恢复弓箭社。而反对派司马光对保甲法则提出了更严厉的批评。在 司马光看来保甲法不仅不能加强国家权力对地方的控制,反而由于破坏了地方的原有自治 系统而成了地方动乱之源,乞罢保甲状云:保甲法“驱民为盗”、“教民为盗”、“纵民为盗”。(传家集卷48)弓箭社只是一种在沿边民族矛盾激化下,民间的一种自发性的地方自治组织,以此防盗, 对于边地而言自有其效果,但是推之如全国
3、,也不见其可。司马光虽然批评保甲法是动乱 之源,却没有提出加强地方控制的方法,所以二者都有其不足之处。与此相反,吕大钧兄 弟则创立乡约组织以加强地方自治,回应王安石的保甲法。宋史吕大钧传云:“与大忠及弟大临同居,相切磋论道,尝为乡约曰:凡同 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按乡约原注,“患难相恤”是 指: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七类足以破家荡产者。这里把防盗贼 当成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亦即把地方安定与社会控制放在第二重要的位置之上。那么究 竟如何防盗呢。乡约解释说:“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 官司,尽力防捕之。”王安石称保甲法是受“议
4、论最多者”,可见该法自推行以来曾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人士反 对。那么,为什么偏偏只在陕西蓝田产生了与之相对立的乡约,而其他反对派所在地区却 没有类似的乡约呢?这与张载创立的关学的致用务实的特点以及吕氏兄弟师从并服膺关学 有着密切的联系。史载吕氏兄弟共有六人,其中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号称“吕氏四贤”。四贤 中大忠、大钧、大临都曾师从关学开山祖师张载,故又有“蓝田三吕”的称谓。张载创立“关学”,其显著的特点是“学贵致用”和“躬行礼教”。据宋史吕大防传载吕大 钧与张载为同科进士,大钧十分佩服张载为人为学,以弟子身份师从张载,并能“守其师 说而践履之。”其学“虽皆本于载,而能自信力行”。这里所
5、言的“践履”、“自信力 行”当是指其创作并在关中推行乡约。故明末清初黄宗羲宋元学案吕范诸儒学案 说:“吕大钧,字和叔,于横渠为同年友,心悦而好之,遂执弟子礼,于是学者靡然知所 趋向。横渠之教,以礼为先。先生条为乡约,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宋代民间在吕氏乡约产生之前,已出现了民间自发的社会组织。吕大钧与其兄的书信 中说:“今小民有所聚集,犹自推神头、行老之目。”与其友人刘平叔书信中则云:“今庠 序则有学规,市井则有行条,村野则有社案,皆其比也,何独至于乡约而疑之乎?”二、吕乡论的自治性质以及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乡约是传统社会乡民基于一定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为某种共同目的而设立的生活规则及组 织 关于这
6、一性质的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1 .乡党理论所规定的具体的细目吕氏乡约实际包括乡约、乡仪两个部分,包括四个主要方面,即“德业相劝,过失相 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这四条纲领又分出各种细目。安广禄先生对这些具体的细目 进行概括归纳,认为主要规定处理乡党邻里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乡民修身、立业、 齐家、交游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过往迎送、婚丧嫁娶等种种活动的礼仪俗规尽管乡约也规定了处罚的措施,“犯义之过,其罚五百。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 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 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其不义已甚,非土论所容者,及累犯
7、重罚而不惨者,特聚 众议。若决不可容,则皆绝之。”2 .该限制的目的是维护社区的稳定和发展谢长法认为乡约有着相当强的社会教化作用3 .乡约:汉初或西汉后期的地方自治乡约的具体组织如下:“每月一会,具食;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率钱,令当事者主之。 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每月、每季都有一次会议, 月会设食,季会设酒,讨论一月或一季乡约执行情况,并按章行赏罚。主持召集会议负责 平判赏罚的称为约正。“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 约中成员日常事务由值月负责处理。“值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少长轮次为之,一 月一更,主约中杂事。”乡约体现的
8、是地方士绅的自治权力,其生成机制是地方自发生成的。由于其权力来源机制 与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下地方权力来源机制的背离,于是造成了二者之间的权力冲突。韩非子二柄认为君主用以制约臣下的手段就是所谓“刑德二柄”,刑德二柄只能归 君主所掌握,臣民才会服从君主的统治。“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 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 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吕氏乡约基于地缘合作而把地方约束权力集中于 以乡绅为首的约正,其出发点是劝民为善,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应是有利于封建政 权的长治久安的;但是乡约的原则精神却是以士绅为首的地方自治,在
9、乡约组织中,一乡 之民的“刑德二柄”实际就操执于士绅之手。此种地方自治很容易触动赵宋王朝对地方割 据的敏感神经,这一点在明儒言行录卷5中章枫山有一段议论可以为证。章枫山 说:“乡约之行,欲乡人皆入于善,其意甚美。但朱、吕之制,有规劝、有赏罚,岂其智 不及此?盖赏罚,天子之柄,而有司者奉而行之,居上治下,其势易行。今不在其位,而 操其柄,已非所宜,况欲以是施之父兄宗族之间哉?或有尊于我者,吾不得而赏罚焉,则 约必有沮而不行者矣。可不虑其所终乎?”按章枫山的议论,赏罚是天子大权,有司负责 执行,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士绅并没有官方任命之职位,因之无权奉行有司赏罚职能, 更何况对父兄宗族,邻里乡党而行
10、约束?正因为建立在乡约基础上的地方土绅权力场域触动了以皇帝为首的国家权力场域,所以它 一出台就遭到了强烈地反对。这首先是吕氏兄弟内部对乡约存在着分歧。据蓝田吕氏遗著辑校之乡约乡仪答伯 兄书信记载,吕大钧在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制定吕氏乡约时,其长兄吕大忠 正在河北转运使判官、宝文阁直学士任上,他不仅没有向当朝皇帝推荐乡约,反而认 为乡约中的条款有的“绳之稍急”,要求大钧“改更从宽”。而同书所载乡约乡 仪答仲兄一则称:吕大钧的次兄吕大防也以为乡约不妥,建议改乡约为“家仪”或者“乡学规”,吕大防甚至认为在乡结约与汉之“党事之祸近之”。提醒大钧小心从事, “欲令保全,不陷刑祸”。其次,是来自同僚
11、们的反对。李纯之就对乡约有不少异义,最先把乡约与汉之党争相关联 的就是李纯之,此说得到吕大钧之兄大防的赞同。此外,刘平叔也予以反对。蓝田吕氏 遗著辑校之乡约乡仪答刘平叔称刘平叔反对理由是:“强人之所不能,似乎不顺; 非上所令而辄行之,似乎不恭”。此言明确认为乡约带有强制性,而且指出乡约并非国家 法令,强制推行是对国家政权的不恭敬,此种说法真有点上纲上线,弄得不好真有可能 “陷刑祸”。据胡庆钧先生研究,吕大钧顶着各方面的压力在蓝田推行乡约达5年半之久,后来他本人 病逝,乡约在北宋的执行也就此告一段落三、增损吕氏乡约对乡约的规定也是现实意义吕氏乡约虽然在北宋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但是基于地缘的合作却还
12、是客观存在的。因 此,其原则与精神却延续到了南宋,并得到了南宋理学大师朱熹的高度重视。淳熙乙未 (公元1175年)朱熹曾在吕氏兄弟吕氏乡约基础上作增损吕氏乡约。关于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与吕氏乡约相比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德业相劝”这一条中增加了 “畏法令,谨租赋” 一项。把遵守国家法令,完成国 家税收当成一项重要的德业加以约定,反映出乡约力求与国家政令保持一致的特点,也反 映出乡约试图利用国家政权作支撑后盾。这实质上为明清时代以士绅为首的地方自治与帝 王为核心的国家政权相混一准备了一个前提条件,明清以来乡约得到政府支持,并得以广 泛流行应与朱子的此项改作有密切关联。其次,关于违约的处罚有所不
13、同。吕氏乡约规定违约的处罚有开除约籍、当众批评、 罚金和书籍(记过)。朱子答吕伯恭的书信中认为农家贫富不均,有的无金可罚,为 了 “贫富可通行”,主张“削去书过行罚之类”。在其增损吕氏乡约中,具体修订为: 凡各种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 日值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 者,皆听其出约。”可见增损吕氏乡约删除了罚金的规定,更注意发挥约众的主观能 动性,更进一步突出了乡约的道德自律。再次,关于“礼俗相交” 一项。吕氏乡约第四条列举了人际交往的各项礼节,乡仪 又对乡民的交接礼俗制定了各项规定。朱子合二为一
14、,化繁为简,增损吕氏乡约列举 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每一 个方面都依据不同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 籍。”最后,增损吕氏乡约增添不为吕氏乡约所有的“月旦集会读约之礼”。详细规定 了月旦读乡约、纠过,旌善、会食的各种仪节,仪节贯穿着尊老爱幼、尚齿尚德、抑恶扬 善、和睦共处的原则,体现出以礼教化约众,以礼约束约众的道德精神。朱熹虽然修订了增损吕氏乡约,但他并没有在有生之年推行过乡约,晦庵集卷31 答张敬夫信中指出:“乡约之书,偶家有藏本,且欲流行,其实恐亦难行,如所喻也。”朱子好友张杖则指出了难行的具体原因
15、,南轩集卷22答朱元晦说:乡约 虽然“甚有益于风教。但乡约细思之,若在乡里,愿入约者,只得纳之,难于拣择。 若不择而或有甚败度者,则又害事。择之则便生议论,难于持久,兼所谓罚者,可行否, 更须详论精处,若闲居行得,诚善俗之方。”可见朱子并没有推行过乡约,这一点诚 如胡庆钧先生所言:“朱熹在乡约方面所做的工作只限于乡约的考据增损。朱熹虽然仕宦 多年,并没有把乡约实地推行,因为他自己也明白推行的困难。”朱熹虽然没有推行乡约,但因此而认为“乡约制度成为一个徒有理论的框架”则仍有不妥。 事实表明,在南宋时确有人推行过乡约。据宋史吴昌裔传记载:吴昌裔曾师从朱子高足黄干,是朱子的忠实信徒。他曾撰有 乡约口
16、义,既有“口义”就说明当时乡约在士大夫中是相当流行的。又据姑苏志 云:李大有“庆元二年进士,潭州益阳主簿,平江府教授,著录公明,不可干以私,正旦 率乡之大夫土正齿位,仿古乡饮酒礼,讲行之。复刻前贤乡约、乡仪风示学者, 习俗用劝”。关于李大有行乡约事,魏了翁在其太常博士李君墓志铭中记录云:“在 平江,著录公明,不可干以私。正岁乡之大夫土属于序,谦仲(李大有字)为正齿位,仿 古饮酒礼,且取前贤乡约、乡仪钱梓以风示之,土习用劝。”再据清江南通志 称:程永奇“受业朱子。居家尝仿伊川宗会法以合族人。又举行吕氏乡约,冠婚丧祭 悉用朱氏礼,乡族化之”。这些资料均证明,乡约曾在士大夫中流行,也有局部推行的可
17、能。不过,在南宋推行乡约最有力度的则应是字溪先生阳防。据阳榜字溪集称:阳桥曾在 家乡四川巴县后觉里邀约同志,讲行乡约,“淳祐三年癸卯,公年五十七。与友人宋寿卿、 陈希舜、罗东父、向从道、黄叔高、弟全父、侄存子、王南运讲明吕氏乡约,书行之 于乡,从约之土八十余人”。后来在“宝祐五年丁巳,公年七十一,与宋寿卿合乡土 就渝讲明乡约。”看来字溪先生不仅在老家行乡约,还将乡约经验在渝进行了推广。关于 阳杨推行乡约之事,字溪集中亦有记录,此处不再录原文。从这些例证来看,南宋的理学家们并不是空谈性理,而是注重履践,他们确实在局部推行 过乡约,也许就是这些局部的实验,才最后导致了明清时代乡约的发达。至少南宋晚年乡 约实践可视为明清以来乡约大面积推广的一个中间环节,如果脱离了这一中间环节,由宋 代的一个“理论框架”就直接过渡到明代大规模的乡约实践,似与事物发展规律有不相符 之处。总之,蓝田吕氏乡约体现的是民间土绅阶层权力场域,是民间土绅自发的以礼治教化 为手段的基层控制的形式。民间土绅自发的基层控制与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间由于权力 生成机制的不同,而造成两者之间尖锐的矛盾冲突,使得乡约难于实行。朱熹对它作了增 损,其后学弟子又进行了局部实践,为乡约在明清的推行准备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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