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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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摘要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进行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时难以适用法律,相关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得不到妥善解决。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画面被认为可以构成作品,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则具有争议。针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应将其分为游戏主播直播画面和电子竞技赛事画面两种不同的类型分别讨论。同时,由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涉及的主体众多,在认定其著作权归属时要厘清游戏开发商、赛事主办方、游戏主播以及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在行为人构成侵权的情形下,其侵权行为究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是“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何种专有权利。网络游戏直播
2、画面著作权侵权责任需要结合行为人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具有损害事实,同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判定。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法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为其设立“视听作品”这一新的作品类型,并且赋予著作权人“播放权”,厘清侵权行为发生时网络游戏主播、直播平台两者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而完善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关键词: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权利归属;侵权行为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has not stipulated the online game
3、 live images,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for judges to apply the law when trying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disputes between relevant subjects cannot be properly resolved.Online games and online game images are considered to constitute works, and the attributes of online game live images generated
4、 on this basis are controversial.while the work attributes of online game live images generated on this basis are different, which need to be divided into live images of game anchors and live images of e-sports events respectively.At the same time, due to the large number of subjects involved in onl
5、ine game live imag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ame developers, event organizers, game live broadcast platforms and game anchors should be clarified when determining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Under the circumstance that the actor constitutes a tort, his tort infringes upon the copyright owners righ
6、t of broadcasting, right of information network transmission, or other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The tort liability of online game live images copyright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combining the four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actors objective illegal act and damage fact, th
7、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fringement act and damage fact, and the actors subjective fault.Based on the above analysis,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copyright law of China needs to further clarify the originality recognition standard of online game live images, and set up a new type of works,
8、“audio-visual works”.In addition, give copyright owners the right to publish,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online game anchors and live broadcasting platforms when infringement occurs, so as to improve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online game live images.Key words: Online games; Live images; Copyri
9、ght;Attribution of right;Infringement act目 录中文摘要Abstract绪 论1(一)研究背景和意义1(二)研究现状1(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3一、典型案例及引发的法律问题4(一)典型案例4(二)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5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7(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概述71.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定义与分类72.网络游戏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区分83.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区分9(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101.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智力成果102.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可复制性分析103.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分析114.网络游
10、戏直播画面的作品类型12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归属分析14(一)游戏主播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141.游戏开发商142.游戏主播153.直播平台15(二)电子竞技赛事画面的权利归属151.游戏玩家162.直播平台163.赛事主办方16四、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侵权问题17(一)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判定171.具有侵犯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违法行为182.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19(二)网络游戏直播可能侵犯的著作权专有权利201.是否侵犯广播权202.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203.是否侵犯“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21(三)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221.
11、“合同直播模式”下的责任承担222.“会员注册直播模式”下的责任承担23五、完善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的建议23(一)明确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认定标准23(二)设立单独的作品类型24(三)赋予著作权人“播放权”24(四)完善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的侵权认定标准25(五)将某些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纳入“合理使用”26结 语26参考文献27致 谢30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30V绪 论(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猛发展,网络游戏直播产业也逐渐兴起。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与网络游戏直播有关的著作权问题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点。首先,争议最大的是网络游戏
12、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问题。如果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应当将其归入何种类型的作品;其次,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究竟归属于赛事主办方、游戏玩家、直播平台或者游戏开发商仍然存在很大争议;最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侵权行为如何进行认定,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各主体之间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这些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重点。目前,我国仅有少数行业规范规制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如百度、新浪等多个直播平台共同发布的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这些行业规范仅重点规范了游戏主播、直播平台以及观众的行为,却未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权利归属、
13、侵权行为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2020年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发布了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审判指引)在网络游戏相关的作品属性、侵权认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我国的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但该审判指引作为地方出台的规定,适用范围较窄,难以为全国提供统一的指引。正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与网络游戏直播有关的著作权纠纷不断产生。“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耀宇诉斗鱼案”),作为在我国发生的第一个网络游戏直播纠纷案件,其判决
14、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因此,本文探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问题,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具有重大意义。加强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不仅能丰富和完善我国著作权理论,还可以指导实践中发生的各类网络游戏直播侵权案件,从而让我国网络游戏直播产业得以良性健康地发展。(二)研究现状1.国内研究现状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属性研究。陈若愚在电子竞技赛事直播法律关系探析一文中认为,网络游戏直播内容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王迁发表的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文也指出游戏玩家运行游戏所产生的游戏画面不构成新的作品,利用抓拍录屏等机械方式录制直播画面,并不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甚至在
15、非人为的录制方式下并不能形成录像制品。然而,多数学者却持有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祝建军在其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应该考虑创作过程中智力成果的表达。由于在表达方式上,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类似于电影作品,可以将其作为电影作品这一作品类型进行保护。同样,崔智伟在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中也主张,电子竞技游戏视频的制作过程类似于摄制电影,因此应当将其纳入类电影作品的范畴。谢琳的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一文则从主播在游戏过程中操作的独创性大小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网络游戏
16、直播画面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且属于“视听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的研究。阳贤文、吴汉东、梁志文、冯颢宁等人均认为要通过“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规则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侵权加以判定,并且在实践中利用“三段论”判断“实质性相似”。在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及其相关著作权问题研究中,冯晓青则把玩家分为演绎者、表演者、普通消费者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来分析网络游戏直播的侵权问题。王迁在网络游戏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一文中认为,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行为无法适用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只能纳入“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性权利的
17、范畴。2.国外研究现状网络游戏直播作为一种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与之相关的著作权问题研究在世界各国均较少涉及,仅散见于一些报告及个别学者的文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在其报告The Legal Status of Video Games:Comparative Analysis in National Approaches中,有针对性地论述了一些保护游戏和相关产业的有效方案。同时,WIPO的Video Games: Computer Programs or Creative Works? 一文举例对网络游戏画面的多种使用方式进行了说明。在著作权属性方面,较早产生网络游戏的日本于2
18、002年提出,网络游戏画面应该作为电影作品进行保护。而美国的做法则不同,自1982年的“Stern E lecs v. Kaufmank 案”开始,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将网络游戏画面认定为视听作品。针对网络游戏直播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问题,在Transformative Use and Cognizable Harm这一著作中,美国学者Thomas Cotter对网络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详细论述,指出游戏直播的合理使用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赋予新的内容,并且对其范围做出界定。(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本文主要采用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文献研究法通过在知网、万方数据库、图书
19、馆查阅相关书籍、论文、报告、报刊等文献资料,了解网络游戏直播的研究现状,并且梳理学者们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研究成果及其存在的著作权争议。2.实证分析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网等网站上搜集相关经典案例,总结案件特点,重点研究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相关案例的裁判思路和争议焦点,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网络游戏直播产业目前的发展及保护状况,最终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3.逻辑推理法阅读研究相关文献资料与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理论知识,运用逻辑推理法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相关著作权问题进行论证,并且分析目前网络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具体论述与网络游戏直播
20、画面有关的著作权问题。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侵权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第一案“耀宇诉斗鱼案”基本案情的梳理,厘清案件中关于网络游戏直播存在的争议问题。第二部分从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是否具有可复制性以及独创性的角度分析其是否构成作品,以及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第三部分从游戏玩家、游戏开发商、直播平台、赛事主办方等不同主体的层面,分析游戏主播直播画面和电子竞技赛事画面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第四部分论述了网络游戏直播侵权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何种专有权利,同时从侵权责任四个构成要件的角度,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侵权责任进行了判定,并且分析了如何分配游戏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侵权
21、责任的问题。第五部分将我国现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明确我国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标准、设立新的作品类型、完善直播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将某些网络游戏直播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等完善建议,以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一、典型案例及引发的法律问题(一)典型案例DOTA2是由美国公司开发设计的一款网络游戏,而完美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是这款游戏在中国地区的代理商。2014年4月28日,完美公司与原告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举办2015年的DOTA2亚洲邀请赛,并且将该游戏赛事在中国地区的视频转播权授权给耀宇
22、公司。随后,耀宇公司通过自己运营的火猫 TV直播平台,对游戏赛事的全过程进行了直播。耀宇公司直播的游戏赛事画面除玩家操作画面以外,还包括解说员对游戏过程的解说、精心设计的舞台、现场音效、字幕以及慢镜头回放等画面。而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却在未取得耀宇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游戏客户端的观战者模式截取耀宇公司的直播画面,并通过斗鱼网站进行直播,直播时间近一个月,直播比赛共80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耀宇公司诉称,原告直播的游戏赛事画面加入了游戏解说员的精彩解说、比赛现场的拍摄画面、灯光、照明等独创性的内容,可以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斗鱼公司未经赛事主办方授权直播
23、的行为,是对原告独家视频转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斗鱼公司则辩称,两者呈现的直播画面并不相同,其只是截取了游戏客户端上的比赛画面,并未直接使用原告的游戏解说、字幕、音效等内容。虽然斗鱼公司截取的游戏比赛画面来源于游戏客户端的观战功能,但是对于用户截取比赛画面的行为,游戏客户端并没有加以限制。同时,被告认为其平台是通过网络进行实时直播,用户不能任意选择观看赛事直播的时间,因此并未侵犯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斗鱼公司盗播游戏赛事画面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视频转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24、,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后,被告斗鱼公司不服法院判决,上诉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张其直播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未对耀宇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对于上述案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的盗播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其他著作权专有权,以及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结合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本文认为上述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游戏画面、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法院认为游戏比赛过程是随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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