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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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如今在大数据这一特殊条件下,信息的传播使得个人信息被泄露、非法收集利用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日趋受到重视。目前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完善。针对这种情况,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点出发,结合国内外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分则”的保护模式、加强知情同意原则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救济措施等建议。关键词:个人信息;大数据;民法保护AbstractNowadays,underthespecialconditionofbigdata,thespreadofinformationleadstoanendlessnu
2、mberofincidentsinwhichpersonalinformationisleakedorillegallycollectedandused.Therefore,theprotec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hasbeenpaidmoreandmoreattention.Atpresent,thecurrentsituationof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inChinaisrelativelycomprehensiveincriminallaw,buttheprotectionofcivillawisnotenough.For
3、thiskindofsituation,inthispaper,startingfromtheconceptandcharacteristicsofpersonalinformation,combinedwithdomesticandforeignpresentsituationofthe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andunderthebackgroundoflargedataproblemofpersonalinformationofthecivillawprotectioninourcountry,putforwardthepersonalinformati
4、onprotectionactandthespecificprovisionsofthecivilcodeprotectionmode,strengthentheprincipleofinformedconsentandperfectthe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andthemeasuresfortherelief.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Network big data; The civil law protectionI目 录1 导 论21.1 选题背景及意义21.2 国内外文献综述21.3论文结构及主要内容41.
5、4论文的研究方法4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概述52.1 个人信息的涵义52.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点53 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63.1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63.2 国外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及立法模式73.3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对我国的启发84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94.1 现有立法零散,缺乏体系性94.2 传统的知情同意制度在大数据时代受限94.3 侵权救济制度不够完善105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105.1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分则的保护模式”115.2 采用更严格的知情同意原则115.3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措施11结 语12参考文献14致 谢17
6、1 导 论1.1 选题背景及意义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时代的发展,如今我们已经步入了互联网的全新时代,在这个时代,大数据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仔细想想,我们的衣食住行乃至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撑,这让我们的生活极为便捷。同时,当我们使用这些软件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被其背后的公司获取,例如在使用支付宝时,你就需要填写你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等,这使得个人信息存在泄露的危险。主要是因为大数据技术改变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方式,当个人信息被收集后就储存在云端,这些数据会被不断的复制利用传播,并且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控制能力下降,其无法获知自己的信息正在被谁利用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
7、轻则受到陌生来电的骚扰,重则个人人身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必须予以重视。目前相对于其他法律领域而言,在民法方面关于个人信息有关规定是比较少的。我国民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并对其予以法律保护,是在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中规定的,这一条也是最直接的规定。然而该条规定只指出任何人必须合法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对于侵权责任等并没有作详细规定,因此较为笼统。个人信息的泄露、个人生命财产安全面临威胁的案件层出不穷且大多发生在民事领域,而民法领域缺乏对个人信息的详细系统的保护,因此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迫在眉睫。当今时代信息化发展十分迅速,并且个人信息的价值也展现
8、出来,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民法方面缺乏系统完善的规定。本文将说明在国外个人信息是如何被保护的,并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然后分析指出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缺陷,再借鉴外国经验针对我国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期待完善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来保护公民权利,并且期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同时加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权益,当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有效快速的解决问题,以便更好的维护大数据时代下个人的信息安全,减少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以及因此带来的纠纷,同时有益于社会秩序稳定、和谐发展,有益于促进司法秩序的平稳运行。1.2 国内外文献综述1.2.1 国内文献综述 关
9、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在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愈来愈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个人信息的内容、法律属性及侵权与完善方面一是立法模式的选择。张茂月(2015)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新威胁及其保护中指出在大数据时代,仅靠“隐私权”本身已经不足以有效应对各种新状况,必须加快构建“综合治理模式”。张茂月认为不仅要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还需要建立“先告知再同意”原则作为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基本原则,同时采取“匿名化”“来电黑名单”的技术手段来解决个人信息危机。 张茂月.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新威胁及其保护.中国科技论
10、坛.2015(07):119124由此可知他主张统一和分散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张新宝(2015)在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提出了“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的理论,根据信息敏感隐私度将信息区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隐私信息进行区别保护,对一般信息强化其商业利用价值,同时制度设计要平衡个人、信息收集管理商家和国家三方利益,他主张建立国家主导、行业自律和个人参与的法治模式。 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03):3960因此张新宝主张的是分散立法模式。二是关于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及援助救济。张子艳、龚文豪(2018)的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侵权
11、问题研究一文阐述了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同时他们还列举了诸如收集个人信息时侵权、滥用个人信息、未认真管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等常见违法行为。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两位作者还认为要在传统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 张子艳;龚文豪.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侵权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8(02):2124傅麟(2019)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中指出针对侵犯个人信息者不仅要明确归责原则,还应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傅麟.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湖北科技学院报.2019(03):4750陈吉栋(2019)在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一文中指出了
12、个人信息的新型侵权现象及问并且他提出在大数据时代应该探索建立“一般过错”与“过错推定”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陈吉栋.个人信息的侵权救济.交大法学.2019(04):4154三是在民法立法上提出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王叶刚(2017)在其文中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在确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包括个人信息的内涵、合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标准以及限制个人信息权的规则等内容。 王叶刚.人格权确权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个人信息权为例J.东方法学.2017(6):109114杨立新(2019)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提出将个人信息规定在人格权编的第六章。程啸(2019)在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
13、保护一文中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保护个人信息,他认为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应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程啸.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中国法学.2019(04):28451.2.2国外文献综述 从相对意义上说,国外对个人信息的研究比我国早得多。除了讨论关于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念等问题外,也有很多学者提出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Viktor Mayer-Schnberger(2013)所著的Big Data: A Revolution That Will Transform How We Live, Work, and Think一书中指出,随着大数据时代到来,人们的思维、生活、工作
14、以及商业等方面都在不断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与以往不同的挑战,应重新定义传统的信息保护制度,把重心放在个人信息的控制者身上,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已经不能够再适用了。Paul de Hert,Vangelis Papakonstantinou和Irene Kamara在The cloud computing standard ISO/IEC 27018 through the lens of the EU legislation on data protection介绍了云计算是怎样保护数据的以及其带来的安全挑战,对ISO和IEC发布的关于公共云计算和数据保护的标准进行了讨论,目的
15、是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更加透明,让信息使用者在违反标准时承担一定的责任。 Paul de Hert;Vangelis Papakonstantinou;Irene Kamara. The cloud computing standard ISO/IEC 27018 through the lens of the EU legislation on data protectionJ.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Law and Practice,2016,32(1):1630Ales
16、sandro Mantelero所发表的Personal data for decisional purposes in the age of analytics:From an individual to a collective dimension of data protection一文指出在大数据背景下,新技术和强大的分析使得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成为可能,从而识别群体、社区甚至整个国家的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或个人使用大数据来收集个人信息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使得个人信息面临巨大的风险,然而原有的法律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国家要改变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模式,以保护公民的个
17、人信息。 Alessandro Mantelero.Personal data for decisional purposes in the age of analytics: From an individual to a collective dimension of data protectionJ .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view: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Law and Practice,2016,32(2):2382551.3论文结构及主要内容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个人信息概述,介绍
18、了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涵义、特点、保护意义。其次,第二部分是介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包括我国个人信息目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以及外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指明国外对我国的一些启发。再者,第三部分指出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存在的三个问题。第四部分则是针对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期促进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完善,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1.4论文的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分析各种相关的文献资料,来了解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通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分析及提出的保护措施来提出自己的看法比较分析法,目前民法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不足,本文介绍了国外立法及保护方式,并与之
19、进行对比,然后借鉴他们的有益经验,提出一些个人见解,希望有助于减少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上的缺点,期望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价值。 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概述2.1 个人信息的涵义在界定个人信息之前,重要的是要清楚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之间的区别。相对个人信息而言,个人隐私是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一些不愿被别人知道的信息。从范围来看,个人信息的范围比个人隐私的范围更广,像一些材料中所填写的个人基本资料如姓名、出生年月等,而个人隐私包括了不愿或者不宜被别人知道的信息,如个人疾病史、个人情感状况。这些信息的保护程度高于个人信息。张新宝的文章区分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张新宝指出个人隐私是个人的安宁生活不被他人非法干扰,
20、私人信息应被保密,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利用、刺探或公开,而个人信息则包括个人姓名、地址、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可以证明某人身份的信息。 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03):38孔令杰先生也说过,避免信息披露不是信息保护的核心内容,对个人信息,资料当事人要求的是更强烈的控制力以及对信息流转过程更有效的参与和决策能力。 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50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定义的是网络安全法第76条,其指出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来识别自然人个体的信息。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款综上,本文认为认定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是与自然人本身相关的信息,二是其能够识别自然人的身份,意思是说只要通过对个人信息的确认就能够明确认定某人的身份。还有就是,不能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二者等同。再者,本文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下,人们的生活与网络息息相关,像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淘宝、美团上的购买记录等都应该算作个人信息的范畴。2.2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特点在大数据快速发展的今天,本文认为个人信息的特点主要有:一是个人信息的范围广,不仅包括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还包括一些聊天记录、浏览记录以及婚姻状况、学历、职业,个
22、人财产账户、收入等信息。二是储存更加容易,并且传输方便。目前广泛应用的云技术以及大数据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信息的存储更加方便,可以将大量的信息储存在云端,并且调取十分方便,只要输入关键字就可以轻松找到需要的信息。在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前,大部分信息都是记录在纸质档案中,查找十分不便,并且传输分享时需要邮寄等方式,既耗时又耗力。而现在通过基本上通过各种软件像聊天软件、浏览器等只要轻轻一点就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三是个人信息的经济财产价值更加明显。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当今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人们进行各种活动都要通过互联网,并且需要填写个人信息,这就使得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商家、企业掌握,商家通过分析个
23、人信息,可以制定针对个人的特定服务,同时有些不良商家会向他人出售自己掌握的这些信息来获取利益,因此个人信息就具有了经济价值。 综上,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具有的以上特点,一方面会导致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掌控更难,很难知道自己的信息掌握在谁手中、正在被谁利用。另一方面在经营者掌握个人信息后,可能因为自身的安全防护系统存在缺陷而导致个人信息数据被窃取,如2018年Facebook近8000万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遭到窃取,同时经营者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可能会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因此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对维护公民个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3 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3.1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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