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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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2023年,我市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QI达标率)达到97.5%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3.2微克/立方米(g/m3)以下,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县(区)主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详见附件。二、重点工作(一)开展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1推动“绿岛”项目建设。统筹推进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业集群“
2、绿岛”项目建设;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2023年底前,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光伏等绿色能源供应。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不断提高天然气运输和储备能力。(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持续推动清洁低碳交通转型。落实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
3、运输结构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加快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底前,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要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鼓励加快规划建设加氢站。(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河源供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采用限制通行、经济补偿等措施,推动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车。(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依规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市交通运输局、河源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减排行动4推进重点工业领域深度治理。持续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快推动短流程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
4、企业监管。全面开展水泥行业、钢压延加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组织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及钢压延加工企业制定改造路线图和时间表,2023年6月20日前有关县(区)将改造计划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玻璃行业和砖瓦行业实施深度治理。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氮氧化物(NOx)小时和日均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20毫克/立方米(mg/m3)和100mg/m3,玻璃企业按照NOx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200mg/m3的限值开展深度治理。深度治理完成后明显稳定优于国家和省排放限值要求的,可以申请中央
5、、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2023年6月20日前将改造计划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全市35蒸吨/小时(t/h)以上燃煤锅炉和自备电厂要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燃气锅炉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河府202344号)的要求有序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参照国内最严标准,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协商减排,其中尚未确定减排潜力的企业应在2023年6月20日前确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用。应用涂装工艺的工业企业要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新改扩建的出版物印刷类项目全面使
6、用低VOCs含量的油墨。皮鞋制造、家具制造类项目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要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特殊功能要求的除外)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每年3月、7月各开展一次现场帮扶指导工作,督促涉VOCs重点企业分别在帮扶指导期间完成一轮次以上活性炭更换,指导VOCs重点企业提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管理水平。全面开展涉VOCs储罐排查整治。按照国家合成树脂、制药等现行污染物
7、排放标准,全面开展涉VOCs储罐排查,建立储罐整治清单,制定整治方案。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下次检维修期间完成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快完成已发现涉VOCs问题整治。加强对化工企业和储油库的受控储罐附件泄漏、罐车油气回收管线泄漏浓度超标、储罐无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未按规定实施以及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运行不正常、设备与管线组件油气泄漏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管。推动年销售汽油量大于(含)2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
8、环境局负责)5完善基于环境绩效的分级管控制度。全面落实涉VOCs企业分级管控措施。2023年底前,完成VOCs年排放量3吨以上的企业分级划定。强化B级、C级企业管控,指导C级及有条件的B级企业对照国家和省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并开展治理,推动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清单(2021年版)中C级企业于2023年底前改造升级为B或A级,B级企业可申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治理,以达到A级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6清理整治低效治理设施。加大对采用低效NOx治理工艺设备的排查整治力度,2023年6月底前,要完成一轮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
9、和炉窑的排查抽测,建立企业台账,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开展整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项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对低效VOCs治理设施开展排查,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单位,督促其更换或升级改造。2023年底前,完成第一批低效VOCs治理设施改造升级,并在省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应用平台上更新改造升级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7强化移动源污染排放控制。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
10、置造假、屏蔽车载自诊断系统(OBD)功能、尾气排放不达标、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继续完善“天、地、车、人”系统。持续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按要求组织开展设备校准和检查,提高数据质量,及时将数据上传到省遥感监测平台,2023年底前,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要达到56%以上。推动建设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实现省市两级数据共享。(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黑烟车限行区政策。完善黑烟车电子抓拍处罚工作机制,继续推行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执法模式。
11、生态环境部门采用黑烟车电子抓拍等方式取得的监测数据、视频、照片等证据要及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于林格曼黑度指标超标的情形,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依法责令限期维修,形成闭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入户检查。按照省用车大户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指导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建立和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组织对遥感监测超标率10以上的重点用车大户开展入户检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推动实施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项目,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护示范站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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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 2023 大气污染 防治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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