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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宗族、乡约与宗族的保甲乡约化在国家权力与地方宗族关系的历史上,雍正时期是一个重要的时期。当时,国家作了控制 地方宗族的有效尝试。清雍正四年(1726年),清朝推行保甲制,同时要求在聚族而居地区设 立族正,负责宗族内部的治安。这样,政权直接介入宗族事务,与族权产生密切关系。其后, 清代福建、广东、江西等省先后尝试推行族正制,形成了清代宗族史的鲜明特色。然而,尽 管学术界对族正已有了些许探讨指导思想,在各大姓的基本前提,均把实行普法教育作为“供其才”的 基础,以彰显教化之效果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的朱批时间均为清雍正二年(1724年)八月初四日。我 们先看第一篇朱批奏折:福建、浙江总
2、督臣觉罗满保谨奏:为恭缴御批事。(前略)臣于江湖河路弭盗之法现在钦奉 谕旨,实力奉行,曾经奏明在案,今复蒙皇上垂训I,命臣于贼盗必设法改革,臣蒙睿旨再三告 诫,安敢不竭力勉为,并留心探访,擒元恶而革风俗,仰副圣主委任之至意。伏查福建地方其所以多贼之故,盖由各处之山势狰狞,水情险激,故所生人民每多顽恶之性。 又其族大丁繁,内无铃制约束之人,任其游惰,以致好勇斗狠;而小族百姓互相依附,流为贼 盗,由来已久。臣尝再四图维,欲将民间从前旧染刻意振刷,以期盗息民安而终未得其要。 今幸仰遵务令改革之圣训I,使臣愚昧顿开,始知移风易俗之事原为不易,更非可过急也。因 思现在已获之盗自当钦遵严加处治,而消弭贼盗
3、之源,全在责成教化,豫革其向恶之心而潜 涤其已往之习。查居民之族大者,每为小姓之观瞻,其大族中每姓必有二三纯谨善良之人,可以压服群辈,今 于各大姓人家俱为设立家规族约(朱批:此论甚是。),令于每月朔望各率其一族长幼在各宗 祠宣讲圣谕之后,即将家规族约反复劝谕,严加教训I,务令顽梗之徒改过自新。如有不循教 者,即会族众在各家宗祠以法处治,若再不遵,则送官严究,编入盗贼为拘留教训I,不令放去。 倘教化不先,仍纵族人为非,有犯则将其族房长一并枷责究处(朱批:岂有此理,是何意见?), 另选充当,如能约束同族,改恶迁善,族风渐淳,无有败类,俟年终之时,地方官秉公考核,详 请臣等给匾褒奖(朱批:勉励,使得
4、。),赏给花红,以示鼓励。久而久之,必彼此相效,各知约 束,在大姓既无为匪之人,则凡属小姓亦无所依附而为不善风俗,从此亦渐可徐致于纯良矣 (后略)从这篇奏折可以了解到,清雍正初年,福建的盗贼问题比较严重,清雍正帝要求福建地方官 探求弭盗之法,特别强调“于贼盗必设法改革”,即寻求新的办法。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 保体会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擒元恶而革风俗”。在觉罗满保看来,福建地区盗贼多的原因, 除了山峻水险造成居民“每多顽恶之性”外,族大丁繁者无人管理,任其游惰,以致好勇斗 狠;小族百姓互相依附,流为贼盗。觉罗满保强调:“消弭贼盗之源,全在责成教化,豫革其 向恶之心而潜涤其已往之习。”具体办法有五:
5、一是于各大姓人家俱为设立家规族约;二是 选择二三纯谨善良人,令其每月朔望各率其一族长幼在各宗祠宣讲圣谕之后,即将家规族约 反复劝谕,严加教训I;三是如有不循教者,即会族众在各家宗祠以法处治,若再不遵,则送官 严究,编入盗贼为拘留教训,不令放去;四是倘教化不先,仍纵族人为非,有犯则将其族房长 一并枷责究处,另选充当;五是如能约束同族,改恶迁善,族风渐淳,无有败类,俟年终之时, 地方官秉公考核,详请地方官给匾褒奖,赏给花红,以示鼓励。觉罗满保试图以此法长期推 行,改变风俗。清雍正帝极力赞赏宗族设立家规族约,认可择人宣讲上谕、教训族人并由地 方官考核的做法,但却反对族人为非,将不先行教化的族房长枷责
6、究处。事实上,觉罗满保的做法是在当时清雍正帝推行宣讲圣谕广训I基础上提出的。清雍正 二年(1724年)二月初二日,鉴于清康熙九年(1670年)十月颁布宣讲“圣(上)谕十六条”遵 行日久,虑民或怠,清雍正帝对十六条详加解释,形成万言圣谕广训,刊刻成编,颁行天 下,告诫人民除了前面所说清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颁布圣谕广训外,清雍正帝还特别提出普法教 育,这与“圣谕十六条”第八条“讲法律以儆愚顽”相吻合。同年闰四月初五日,清雍正帝 谕刑部:朕披览奏章其中人命案件,如故杀谋杀者尚少,而以殴伤人者甚多。或因口角相争,或因微 物起衅,挥拳操戈,一时殒命,及至抵罪,虽悔何追。此皆由于愚贱乡民不知法律,因
7、一朝之 忿,贻身命之忧,言之可为悯恻。古有月吉读法之典,圣祖仁皇帝上谕十六条”有“讲法 律以儆愚顽” 一则。盖欲使民知法之不可犯,律之无可宽,畏惧猛醒,迁善而远过也。但法 律包举甚广,一时难以遍喻。尔部可将大清律内所载凡殴杀人命等条,逐条摘此疏解详明, 通行各省。令地方有司刊刻散布于大小乡村处张挂,遍加晓谕,风雨损坏,仍复再颁。俾知 斗殴之律,尚然如此,则故杀谋杀罪更可知。父兄子弟,互相讲谕,时存提撕警戒之心,以化 其好勇斗狠之习,庶命案可以渐少,以副朕好生慎罚之至意由此看来,宣讲“圣谕十六条”与圣谕广训I的教化活动具有普法教育的性质,清雍正初 年的教化活动旨在建立安定的社会秩序。觉罗满保的上
8、述奏折是在圣谕广训以及普法令颁布后数月内上奏的,实际上是贯彻清 雍正帝移风易俗精神与宣讲令的实际行动,只不过因地制宜加上针对福建弭盗具体问题而 已。所以,觉罗满保上述奏折中,择人宣讲圣谕,系之于年终考核,并要求对族人“反复劝谕, 严加教训I,务令顽梗之徒改过自新”就是宋代发明的乡约制度的构架隋书第20页“清康熙晚期,前有为兵,规范诸功能以维护乡村治安”如果说觉罗满保的上一篇奏折探讨了以乡约教化约束宗族的话,那么,他的第二篇奏折则是 从保甲的角度涉及宗族治安问题。请看该折有关内容:福建、浙江总督臣觉罗满保,福建巡抚臣黄国材谨奏:为恭缴御批事。(前略)伏查闽省从前 所有山贼,其为首起意之人大约皆系
9、积年惯盗,胆大技熟,招集附近贼伙,只图劫取银米,饱 赃而散,而山内乡村每有聚族而居者,其中不肖子弟往往被其哄诱,纷投入伙,其聚集之地每 在荒山穷谷、深林密菁之中,或潜迹破坏空庙,或托名种菁种麻,盖寮住歇以避地方稽查(中 略)。臣等细思,此种山贼初起,亦不过数人及十数人,其从前所以不至于发觉擒治者,皆由附近乡 村房族人等虽明知伊等为匪,因畏其凶恶,不敢报官,虑及挟仇报复,遂各互相容隐(朱批:所 以保甲之宜严也。),而地方官又以事无指证(朱批:怕参罚蒙混耳。),不肯据实申报,恐罹 参处,相率因循之所致也(中略)o臣等再于百姓之聚族而居者则责成房族长之稽查,杂姓分居者则严编保甲邻佑之连坐(朱批: 惟
10、此一政,实心奉行而已。)o附近地方一有山贼踪迹或族人入伙,许其密报营县,查实给赏, 事后免坐,互相容隐,连坐必行。大姓内有为贼者即着落大姓之房族长并本家父兄前去追拿 (朱批:是何言欤?),不获则不分生监,收监严比(朱批:岂有此理,特支离了。),押令代罪赔 赃,严处大姓之人则山海顽民共知儆惕,而乐为山贼之心可以渐革矣(朱批:若如此则将一切 捕盗之责任官兵捕役皆无用矣,大笑话了。)o(中略)至于山贼出没,既在青黄不接与冬成之候,每值此时一,即令文官督率捕役民壮,分着各 乡保族房各巡各地,令武职督率弁兵分着各汛各塘游巡密访,一有贼踪,不分疆界,追剿务获, 各汛互相协擒,各乡彼此会捕,督责严则官自勤,
11、赏罚明则人尽励,庶守望有相助之势,而肆 抢强劫之风可以消弭矣(后略)觉罗满保等人的奏折反映出福建山区乡村聚族而居地区游民增多的现实,这些游民或加入 “山贼”,或种菁种麻,盖景住歇,属于棚民。觉罗满保等认为,山贼初起,附近乡村房族人 等不敢报官,互相容隐,所以,官府难以发现而将其控制。清雍正帝朱批:“所以保甲之宜严 也。”觉罗满保等建议:”于百姓之聚族而居者则责成房族长之稽查,杂姓分居者则严编保 甲邻佑之连坐。”清雍正帝又朱批:“惟此一政,实心奉行而已。”上述两条朱批表明,清 雍正帝十分注重严格推行保甲维护乡村治安。不过尽管如此,他却对觉罗满保等人建议“大姓内有为贼者即着落大姓之房族长并本家父兄
12、前去追拿,不获则不分生监,收监严比, 押令代罪赔赃,严处大姓之人”颇不以为然,认为那样将置官兵捕役于无用之地。觉罗满保 等并不反对“聚族而居者则责成房族长之稽查”,赞同“着各乡保族房各巡各地”。值得 注意的是“乡保族房”词汇,“族房”即宗族房支或族长房长之意,而“乡保” 一词的含义, 就福建泉州的情形来说,伴随乡约的普及,明代后期保甲制度得到推广,乡约与保甲混合,而 在基层社会行政化,并延续到清代。不过,清代的乡保又指乡长、保正,并不完全是乡约保 甲缩略语的意思其实,觉罗满保的建议也来自清康熙晚期他在福建治理社会问题的实践。福建地处东南沿 海,自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之后,中外贸易活
13、跃,面临洋盗问题,海防任务繁重,而 且当地族群争斗严重。清康熙四十年代后期至五十年代前期,地方督抚大员力行保甲,加以 治理。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巡抚觉罗满保就与总督范时崇、提督杨林商议,檄令十户联保,依靠族长、户主搜查,又严饬管理沿海船只之鳌甲、所有小船、渔船编明程序,出入 从严 清顺治、康熙年间,地方上不断有实行保甲制度的事例。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廷九 卿高官讨论安插甘肃失业穷民办法,第一条便是:“无依穷民,宜加意安插,勿致失所。并令 该地方官讲读上谕十六条,教以礼义,严申保甲,约束百姓,则各有生路,各知自爱。”保甲之法讲约急宜设立也。京师为首善之地,教化从出之源。臣稽
14、圣祖仁皇帝“圣谕十六 条”可为万世法,伏祈皇上敕行该部每条详加注解,使百姓易知易晓。即如孝弟当如何孝弟, 如不孝不弟者律例如何议处。俾五城遍立有齿德而通文义之约长,每逢朔望讲约,使百姓有 慕而为善,又有所畏而不敢为非。如此则化行俗美,四方则效,咸游化日之中,共享太平之乐 矣。这个建议里,讲约是作为保甲的一环出现的。另,其所提朝廷应对“圣谕十六条”详加注解, 以便于百姓学习,很可能对后来清雍正帝的圣谕广训产生一定影响。第七条还说:京师之人民历享盛世升平,熙皋化日,各安生理,何事保甲?臣愚以为:设立保甲者,谓弥弭盗 诘奸防于未然,讲约训诫,又从振德,亦已治而益期其治、己安而益期其安之微意也。管见
15、如此,伏乞睿鉴施行此条直接表达了将保甲与乡约合一的意愿。应该说明的是,清雍正帝要求罗其昌上奏设立 保甲的具体事宜,就表明了他对保甲问题甚感兴趣。而实际上,清雍正帝的确有决心力行保 甲。湖广总督杨宗仁奏折说,他是在清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初三日钦奉密谕督抚设立社 仓、保甲以及稽查省、府、州、县卫所设立官兵。其中,有关保甲的内容是:在地方设立保甲,乃安民缉盗之第一良策,好府县官亦有行之者。尔大吏不加奖励,不行者 亦不见教诲,所以,怠惰偷安者,将此善政皆忽之不问。今尔督抚当劝勉州、府、县渐渐举 行,不可急迫生事,三年成功不为缓也。原奉密谕于九月十五日具折缴讫清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十一日,福
16、建巡抚黄国材为上缴谕旨上奏,开头说道:九月初七日 奏折千总徐德带回,内封谕旨,“为社仓积谷并设立保甲稽查胥役兵丁召聚匪类赌博窃盗等 事。钦此。”湖广总督臣杨宗仁叩首谨奏:为恭缴密谕事。窃照设立社仓至于清靖盗源,稽查局赌、 窝逃,法莫善于力行保甲。业蒙皇上烛照靡遗,臣自到任后即将编查之法备叙六条,通饬严 革相沿陋弊。令绅衿兵役与齐民一体鱼鳞挨编自卫,卫人不许脱漏一户。十户共为一牌,一 户稽查一日,即有九日安闲。周而复始,联络守望,百姓称便。现据陆续申报编成。如江夏 县省会冲繁五方杂处之所,业经照臣所示程式挨编,著有成效。今蒙皇上谕及奖励教诲,以 示鼓舞,实乃微臣愚昧所思虑不到者,诚恐各州、县奉行
17、不得其法。若远调赴省教诲,或致 贻误地方。臣今专委本管道员稽查,如有未尽合法之州、县,即令指示照编,共著成效,择其 善者遵旨另予优奖。理合奏闻,以舒皇上睿虑,为此具折敬缴密谕。伏乞皇上睿鉴。(朱批)甚好 据此折可知,杨宗仁已在湖广推行保甲,并甚得皇帝赞许。杨宗仁、黄国材的奏折证明,清 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初,他们即已接到清雍正帝推行保甲的指示,不过清雍正帝并不是单 纯推行保甲,而是与设立社仓一起推行的。这实际上反映了登基不久的新皇帝推行教养治 国的理念,即用社仓养民,用保甲(包含乡约)管理教育人民。推行保甲是清雍正初年的新政, 有三年的试行期。此后,我们看到很多地方官为推行社仓、保甲所上
18、的奏折,浙闽总督觉罗 满保在福建的弭盗举措,不过是清雍正初年推行保甲活动的一个事例。上述黄国材奏折还 说明,清雍正元年(1723年),福建就已着手设立保甲了。在清雍正帝朱批以上觉罗满保两折 的翌年,户部等衙门议复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江西、福建、浙江三省 安辑棚民事宜。第一条便是推行保甲的内容:见在各县棚户,请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户编册,责成山主、地主并保长、甲长出结送该州、县, 该州、县据册稽查。有情愿编入土著者,准其编入;有邑中多至数百户及千户以上者,添拨 弁兵防守。棚民有窝匪奸盗等情,地方官及保甲长失察徇庇者,分别惩治由上可知,该折内容与觉罗满保上一年的第二折是一脉相承的,其用
19、意在于,编保甲治理山 区棚民。经过三年的推行保甲实践,清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强力推行保甲。是年四月,清雍正帝 谕大学士等:“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朕自御极以来,屡颁谕旨,必期实力奉行。乃地方官 惮其繁难,视为故套,奉行不实,稽查不严。又有借称村落畸零,难编排甲。至各边省更借称 土苗杂处不便比照内地者,此甚不然。村落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熟苗熟才童即可编入 齐民,苟有实心,自有实效。”不过,族正制度的出台还有一个细节。清雍正广东通志记载,清雍正四年(1726年)七 月,申严保甲法:上念弭盗之法莫良于编保甲,因议十户立一牌首,十牌立一甲长,十长立 一保正,分合稽察;村落畸零户不及数,即
20、就其少编之。熟苗熟獴一体编排,粤东近年盗贼屏 迹,保甲之法行也。”接下去便是:“立族正:前广东顺德令王念臣奏请立族正,因议州、县 有巨堡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者,宜选族中品行刚方之人,立为族正,以察族之不 肖狗隐者治罪。”广东通志还记载,王念臣,湖广钟祥人,进士,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任顺德知县。由 于接着是马燧于清雍正元年(1723年)继任,可见王念臣在顺德知县任上时间很短福建是清乾隆年间产业发展的地区在清雍正朝,推行族正制已是地方官的职责。清雍正钦颁州县事宜弭盗指出:盖窝盗者非不法营兵衙役,即系地棍势豪,保正、甲长被其笼络,不肯举报;牌邻、族正畏其 报复,又不敢首报故必赏罚严
21、明,稽察勤密使保正、甲长、牌头、族正各顾其身家, 而不敢始终庇护。由此可知,族正是保正、甲长、牌头保甲体系的一部分。河东总督王士俊说:汉书食货志云:春将出民,里胥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即今乡约遗制也。今乡约 之设,朔望宣讲“圣谕十六条”、广训I万言。雍正四年,立族正,以察族之贤不肖。雍 正七年,复于大乡大村,设约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置德业可劝者为一籍,过失宜规者为一籍。 于此乡内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值月纠之。每月约正询实状,值月填簿籍,岁终考校其善过, 汇册报牧令,设为劝勉,其详如此这里,王士俊是把族正作为乡约的类似制度看待的。清朝在雍正七年(1729年)力行乡约,这 样与清雍正四年(172
22、6年)推行的保甲制度同时深入基层社会,形成了控制基层社会的体制, 二者也很容易融合交叉一起,并融入族正制度中。清雍正朝也有推行族正制度的具体事例, 如浙江钱塘人徐本于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在安庆巡抚任上针对“寿州滨港,盗聚族而居, 假捕鱼为业,每出劫掠,己次第捕治,令渔船编甲。孙、平、焦、邓诸姓设族正,有盗不时举 发”,被“下部议行”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福建巡抚黄国材得到清雍正帝对上述两件奏折的朱批后,按照制 度交回奏折并表达了依据圣谕行事的态度。不过,我们目前还不知道此后福建地区在清雍 正年间是否推行过族正制。从现在掌握的资料来看,福建仍是最早实行族正制的省份。清乾隆二年(1737年)
23、,闽浙总督 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议复署福建陆路提督苏明良建议,为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 小事互相格斗者,建议:“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能稽察。是以 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桐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 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如上所述,族正制由曾是广东地方官的王念臣提出并被朝廷采纳,从广东宗族势力强盛的实 际情况来看,王念臣应当是针对广东宗族问题有感而发。清雍正广东通志记载,清雍正 四年(1726年)推行族正,在当时纂修的各省通志中仅此一家,说明族正制比较适合当地情况, 极有可能广东在清雍正中后期尝试过族正制。不过,现
24、在看到的明确记载,是清乾隆时广东 推行族正制的资料。如清乾隆六年(1741年)二月,广东按察使潘思集奏:粤民多聚族而居,各建宗祠,置尝租。岁入实费于祭祀及给族人等用甚鲜,余以生息,月积岁 累,偶与外姓睚眦小忿,通族扛帮争讼,一切费用取给尝租。甚至按户派丁,雇倩打手,醐酒 击豕,列械争斗。狡猾者发纵指使,贫困者挺身斗格,酿成命案,则尽人抵偿,拨给尝租,养其 妻子。以故人心乐于从事,即一族内,亦复分房角胜,嚣陵成习,讼狱滋多,为风俗大害,通省 皆然,广潮等府尤甚。请仿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有司晓谕,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 副,甄综尝租、祭祀等用外,凡族中有鳏寡孤独老弱废疾不能存活者,婚嫁愆期丧葬
25、无力者, 子弟贫不能读书者,酌量周恤,设义学,资膏火。先将岁入租息实数支用条款,呈明地方官核 定,不许侵冒偏枯。如有仍为讼费者,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则 人心静,风俗醇,于粤东大有裨益。得旨:告之督抚,详酌而行广东的族正也是为制止械斗而设,但采取的是让族正保证将祭田收入,用于宗族赡养、救济 等公益事业,以切断械斗的经济来源的办法。对族田的管理,参考了江南范氏义庄的成规。尽管闽粤的族正制也有乡约色彩,但由于族正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械斗的现实问题,因此维 护治安的保甲属性更为强烈。与此有所不同,江西的族正制兼顾乡约、保甲的色彩则比较 均衡。本文第二部分提到,清雍正三年(172
26、5年),清廷准允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 奏江西、福建、浙江三省设立保甲,安辑棚民。根据江西按察使凌火器的记载,清雍正三年 江西南昌、饶州等府省就将棚民编为保甲,清雍正八年(1730年)开始推行乡约。江西的乡 约、保甲融合的特点比较突出,如建昌府推行保甲,讲到乡长的职责为“讲约劝导之事 具有乡约的性质。凌火毒还特别主张设立“族约”,强调宗族教化的作用,将乡约与宗族结 合江西大规模推行族正制是在陈宏谋担任巡抚期间。他于清乾隆六年(1741年)九月上任。当 时,清乾隆帝针对广东、福建、江西毗连,熏染械斗习风,号称难治的情况,提出械斗乃“有 关于人心风俗之要务”,要求三省督抚化导整顿。陈宏
27、谋调查地方强盛大族情况,发布了行查惩治界连闽粤剽悍刁风檄、禁宗祠恶习示,主张给宗族首领牌照,让其管理宗 族。清乾隆七年(1742年)十月发再饬选举族正族约檄,具体实行的情况是:“酌定祠规, 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诫。”宣讲圣谕,以兴教化。每逢祭祀聚集之时,于公祠内会同族长、房长,传集合族子弟,分别尊 卑,拱立两旁。将“上谕十六条”句解字释,高声曲喻,并将律例罪名及条教告示,随时讲读, 实力劝导,俾尔族姓,务各心领神悟,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敦族睦姻,以成仁厚之 俗显而易见,江西族正宣传圣谕、讲读律例,发挥着乡约的作用,是乡约与保甲
28、进入宗族的产 物,教化色彩较浓。由上可知,在清代福建、广东、江西等地推行的族正制中,保甲、乡约已进入宗族,宗族被 进一步组织起来,发生了保甲化、乡约化,加上清代保甲与乡约二者也有融合与渗透合二为 一的倾向,因此,我们不妨把宗族受乡约、保甲影响推行族正制度称之为宗族的保甲乡约化。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含义清朝定鼎中原,先是武力征服,采取高压政策,建立统治秩序。随着军事征服的结束以及经 济的恢复,统治方式即发生转化,强调德治教化,其标志就是清康熙九年(1670年)“圣谕十 六条”的颁行,至清雍正二年(1724年)颁行圣谕广训I,形成了清朝的教化体系。清康熙 后期至雍正初年也是推行保甲的时期,解决宗族的治
29、安与教化问题采取的方式是设立族正, 族正制作为保甲的一环出现,而族正的选立却借鉴了乡约的形式,并且族正也有负责宣讲圣 谕的职责,保甲、乡约渗透到宗族中,使宗族进一步组织化,这可称之为宗族的保甲乡约化。 尽管不同的宗族受到保甲、乡约的影响程度不同,族正制也没有在全国普及,但是政治文化 对于宗族影响的制度要求与社会氛围却是同样的,宗族保甲乡约化是清代宗族的特征,族正 制是这一特征最好的体现。通过对清雍正四年(1726年)族正制出现过程的讨论,证明了族 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宗族受到乡约保甲的影响而组织化,在明代中后期已经十分明显。笔者曾提出明代宗族乡 约化的观点,作为明代宗族组织化的特点明清时期,宗族组织普及是突出的社会现象,而宗族更是受乡约与保甲影响完成了自身的组 织化。乡约、保甲、宗族基本上可以说是宋代出现的基层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明清基层 社会三者融合特别是宗族的保甲乡约化,反映了宋代以后国家控制基层社会以及宗族形成 发展的历史脉络。清雍正朝族正制的出现,既是这一历史趋势的结果,又开启了清朝国家政 权控制族权以及族权与政权互动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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