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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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实行重庆市中心生态环境爱护督察报告精神,依据中共垫江县委办公室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实行重庆市中心生态环境爱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委办发202215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爱护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爱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部门协作,压实乡镇(街道)责任,持续
2、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爱护。 二、整治目标 根据属地、属事主体责任原则,摸底排查“散乱污”企业状况,根据“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总体思路,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工作,2022年11月10日前,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11月30日前,开展“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整治清单台账。2022年12月20日前,按时序分步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主动主动,解决清理整治不力。 2022年11月10日前,根据“三个一批”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印发
3、垫江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序时开展分类整治。 入园发展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的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批。 整治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爱护地等要求的,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且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可通过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的,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一批。 关停取缔一批。对既不符合进入园区发展,又不符合整治规范,且手续不全、污染严峻、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整治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一批。 (二)摸底排查,建立整治
4、清单台账。 2022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全面摸排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基本状况和环境管理现状,结合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账、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基础和其次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重点排查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的工业企业(场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平安、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工业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并
5、结合信访举报和其次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摸清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底数,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三)加强督查,巩固问题整治成果。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现生产经营所在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经过整治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科学规划,根据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同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责令上述企业停产,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生产经营所在地产业布局规划、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
6、排放的“散乱污”及园区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产能,根据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设施设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依法完成取缔及场地修复等工作。 4持续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相关县级部门(单位)按职责开展对乡镇(街道)指导帮扶,跟踪整治推动状况,对
7、发觉的问题,定向移交限时整治到位;各乡镇(街道)加强“散乱污”企业日常排查,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 5仔细落实乡镇(街道)的属地责任和相关县级部门(单位)的属事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滞后及敷衍整治、表面整治、假装整治和搞“一刀切”的,视情节实行函告、约谈、考核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严格根据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细化方案,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整治时限、整治目标、整治措施等,对能够马上整治的,马上整治到位;对须要阶段推动的,限时整治到位,坚决防止整治“一刀切”。
8、 (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组织除燃气、电力、民爆、农产品加工、采矿业外全部“散乱污”企业环境爱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符合环评、排污许可等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榨菜加工、燃气、电力、民爆等“散乱污”企业环境爱护问题整治专项工作及淘汰企业落后产能。指导乡镇(街道)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园外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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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乱 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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