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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公证职业责任 2022 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辅导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 德:公证职业责任 第五节 公证职业责任 一、公证职业责任的概念 公证职业责任是指因为公证人员的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造成的,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当事人等所担当的责任,包括惩戒处分、行政法 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公证职业责任的重点是财产 责任,公证职业责任的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合。公证职 业责任能够确保办理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公证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利于提升公证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提升公证机 构在民众中的声誉。 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
2、21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理应依法建立 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理应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 度,增加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公 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 度考核发觉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理应对其实行重点监 督、指导。对年度考核发觉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 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特地的学习培训。司法行政 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能够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状况实行检查,要 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相关状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 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相关状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
3、 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 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 22 条也规定,公证机 构理应根据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 实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 考核制度。公证机构理应为公证员依法执业供应便利和条件,保障其 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 公证员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由公证协会赐予的处分。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又称公证员惩戒。公证员执业管理 方法第 32 条规定:“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相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
4、情节轻重,赐予相对应的行业 处分。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 发觉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理应赐予行政惩罚情形的,理应提交有 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形式与适用条件 依据中国公证协会 2004 年 1 月 20 日制定的公证员惩戒规则的规定,对公证员的惩戒有六种:警告、严峻警告、罚款、记 过、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其适用条件分别是: 1 公证员惩戒规则第 12 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予以警告: (1) 无正值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 (2) 无正值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 (3) 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 段
5、供应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者本公证机构的公证员实行夸大、 虚假宣扬,误导当事人、公众或者社会舆论的; (4) 违反规定减免公证 收费的;(5) 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当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 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 (6) 采纳不正值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 (7) 公证书常常出现质量问题的; (8) 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但后 果尚不严峻的。 2 公证员惩戒规则第 13 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予以严峻警告: (1) 刁难当事人,服务看法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的;(2) 对理应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 (3) 有意诋毁、 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声誉的; (
6、4) 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公证当事 人,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的; (5) 给付公证 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6) 违反回避规定的; (7) 违反公证程序, 降低受理、出证标准的; (8)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9)- 年内连 续出现 2 件以内错误公证文书的; (10) 受到警告惩戒后, 6 个月内又有 第 12 条所列行为的。 3 公证员惩戒规则第 11 条第 3 款规定,公证员有违反 公证员惩戒规则第 12 条至第 16 条规定的,依据违反行 业规范行为的性质,能够并处 5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 4 公证员惩戒规则第 14 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
7、 一的,予以记过: (1) 一年内连续出现 3 件以上 5 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 的;(2) 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 (3) 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 (4)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 (5) 受到严峻警告惩戒后, 6 个月内又有第 13 条所列行为的; (6) 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 后果较为严峻的。 5 公证员惩戒规则第 15 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赐予暂停 执业的行政惩罚: (1)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 (2) 违反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峻的; (3) 年内连续出现 6 件以上错误 公证文书
8、的; (4) 受到记过惩戒后, 6 个月内又有第 14 条所列行为的; (5) 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严峻的。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 3 个月至 12 个月。 6 公证员惩戒规则第 16 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予以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赐予吊销 执业证的行政惩罚: (1) 泄露国家机密、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给国家或 者公证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有意出具错 误公证书的; (3) 制作假公证书的; (4) 受刑事惩罚的,但非职务的过 失犯罪除外; (5) 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后果严峻的; (6) 对投诉 人、举报人、证人等相关人
9、员打击报复的; (7) 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 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8) 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特 别严峻的; (9) 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复原会员资格 12 个月内,又 有第 15 条所列行为的; (10) 其他违法违纪或者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 为,后果特殊严峻的。 公证员受到严峻警告、记过惩戒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 参与外事考察活动。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 3 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级别,不得参与各级公证协会组织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有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受到记过和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 暂停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对于受到惩戒处理的公证员,将通过适当的
10、方式予以通报。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实施 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主要包括惩戒机构、惩戒管辖、惩 戒投诉及处理、惩戒调查、惩戒确定的作出和送达、惩戒确定的复核 等内容。 1 惩戒机构。公证员惩戒规则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和 地方公证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 门机构。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3人,委员若干 人。委员会由公证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 组成。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 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惩戒委员会的职责有五个方面: (1) 受理投诉 案件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2) 审查当事
11、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对违规行为实行调查核实; (4) 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确定书; (5) 检查惩戒确定的执行状况。 2 惩戒管辖。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的规定,惩戒案件 一般由地方公证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协会惩戒委员会认 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能够自行受理。 3 惩戒投诉及处理。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理应向社会公布 惩戒委员会的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惩戒委员会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受 理。投诉人能够干脆投诉,也能够托付他人投诉,受理投诉的惩戒委 员会有权要求投诉人提出详细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 建议赐予惩戒的,惩戒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投诉的案件,惩戒委
12、员 会理应填写登记表,实行初步审查,按下列不怜悯况作出处理: (1) 投 诉材料事实不清的,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投诉人无法补充的,可不 予受理。(2) 认为违法、违纪的事实不存有,不予审理。 (3) 有违纪事 实,但情节显著稍微,依照规定不须要实施惩戒,应予以结案,并通 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对于须要指责教化的,将状况告知被投诉人所 在的公证机构。 (4) 认为有违法、违纪的事实,理应予以审理。 4 惩戒调查。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的规定,惩戒委员 会受理后,理应在 15 日内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告知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到惩戒委员会说明 状况或者供应书面答辩材料
13、。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理应照实 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帮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理应制作笔录, 接受调查的人理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调查终结,惩戒委员会 理应对调查结果实行审查,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如下确定: (1) 举 证不足的,终止审理; (2) 情节显著稍微的,予以指责教化,不作惩戒 处理:(3) 投诉属实的,予以惩戒处理; (4) 理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 行政惩罚的,书面建议司法行攻机关予以行政惩罚。 对可能赐予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案件,惩戒委员会应告 知当事人本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 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不影响作出确定。 5 惩戒确
14、定的作出和送达。公证员惩戒规则要求惩戒 确定由 3 名以上单数惩戒委员会委员共同作出。赐予记过以上惩戒的, 由 5 名以上单数惩戒委员会委员共同作出。惩戒案件审理过程理应制 作审理记录,参加审理的委员理应在记录上签名。审理记录理应存入 惩戒卷宗。 惩戒确定采纳惩戒确定书形式作出。确定书理应载明下列事项: (1) 被惩戒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处和其所在公证机构; (2) 相关的事 实和证据; (3) 惩戒确定; (4) 不服惩戒确定申请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5) 作出惩戒确定的公证协会惩戒委员会名称和作出确定的日期。惩戒 确定书理应加盖惩戒委员会印章。 惩戒确定书理应在 15 日内送达被惩戒人
15、及其所在的公证机构。惩戒 确定理应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地方公证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确定理应报中国公证协会备案。除干脆送达外,惩戒确定书能够 托付被惩戒人所在公证机构或所属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也能够邮寄送 达。 6 惩戒确定的复核。公证员惩戒规则规定,被惩戒的公证员对惩戒确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确定书 10 日内,书面对作出惩 戒确定的惩戒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由 5 名以上未参加作出该惩戒确定的委员集体作出复核确定,参加复核的委员人数理应为单数。复核确定理应于收到复核申请后 2 个月内作出。 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经复核后,维持惩戒确定的,由申请人担当;撤 销或变更惩戒
16、确定的,由作出确定的公证协会担当。对于中国公证协 会督办的案件,地方公证协会应即时实行调查核实,并在 1 个月内将 核实的状况和结果上报。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且不向中国公证协会 报告的,中国公证协会有权实行通报指责。 2022 年 7 月 8 日中国公证协会下发了关于增加公证行业行风建设的指导看法,提出着力解决当前公证行业公信力方面存有的突出问题, 全面推动公证行业行风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着力解 决极少数公证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服务看法冷漠、敷衍塞责,无故推 诿、拒绝当事人合理办证需求等现象;二是要着力解决极少数公证人 员规范意识和责随意识薄弱,违反办证程序规定,审查把关不严,造
17、成瑕 1 疵或者错误公证书的现象;三是要着力解决极少数公证机构、 公证人员忽视行业整体利益,实行不正值竞争,扰乱行业执业秩序等 现象。增加公证队伍责随意识、法治意识、规范意识、质量意识教化, 增加公证公信力建设,增加行风评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增大对行业违 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为最主要的法律责 任形式。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中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详细表现 为司法
18、行政部门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 门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惩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 等四种;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员的行政惩罚分为警告、罚款、停止执 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等五种。 公证法第 41 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赐予警告;情节 严峻的,对公证机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 101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并能够赐予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停止执业 的惩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 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
19、正值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2) 违反规定 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3)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4) 从事有酬劳的其他职业的; (5)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 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 应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第 42 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赐予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能够赐予 1 个月以上 3 个 月以下停业整顿的惩罚;对公证员赐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并能够赐予 3 个月以上
20、 12 个月以卞停止执业的惩罚;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1)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2)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 书的;(3)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4) 毁 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5)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 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 应赐予惩罚的其他行为。因有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惩罚的, 理应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方法第 36 条规定,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 4
21、1 条、 第 42 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 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惩罚。公证机构违 反公证法第 25 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者设 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 理方法,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惩罚,理应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相关行政惩罚程序的规定实行。司法行政 机关在对公证机构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理应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 为事实、惩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 理应制作笔录。公证机构有权实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公证机构对行政惩罚不服
22、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 29 条规定:公证员有公证法第 41 条、第 42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 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惩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 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 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 政惩罚,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相关行政惩罚程序的规定 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能够托付公证协会对公 证员的违法行为实行调查、核实。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 惩罚确定之前,理应告知查明的违法
23、行为事实、惩罚的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理应制作笔录。公证员有权 实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公证员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 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 35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 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 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理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公证机 构执业管理方法第 43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 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 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
24、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 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理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方法还规定,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相关行业规 范,对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相对应的行业处分。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机构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 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觉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理应赐予行政惩罚情形 的,理应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担当相对应的赔偿责 任;公证机构赔
25、偿后,能够向有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 33 条也规定,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 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能够向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中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 依据公证法第 42 条的规定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或其公证员 因执业行为构成犯罪的,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有意犯罪或者职务 过失犯罪受刑事惩罚的,理应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人民检察院在 2022 年 1 月给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一份批复中指出,公证法施行以后,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峻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 失实,造成严峻后果的,依照刑法第 229 条第 3 款的规定,以出具证 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公证法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方法 3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 4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本章探讨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要理解和驾驭公证员的权利义 务、公证的程序、公证的效力、公证职业责任的规定。 第23页 共23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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