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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削减和消退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建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依据国家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限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限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限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限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限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动限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三原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限制吸烟管理工作;各镇(办、中心)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详细做好辖区内的限制
2、吸烟工作。 第五条有关限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以下分工,详细负责限制吸烟工作的宣扬教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行惩罚: (一)教化、文化和旅游、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学前教化机构、教化培训机构、文化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限制吸烟工作。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经营场所、食品加工企业、小作坊、药品销售经营场所及商场、超市、市场等的限制吸烟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限制吸烟工作。 (四)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图书馆、公共体育场馆、文化馆、影剧院、消遣场所、博物馆、文物爱护单位等公共场所及旅游景点的限制吸烟工作。 (五)住建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及小区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限制吸烟工作。 (六)交通部门、火车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限制吸烟工作。 (七)统战部负责宗教场所的限制吸烟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内公共区域的限制吸烟工作。 (九)卫健部门负责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以及美容美发、宾馆、旅社、浴池、游泳馆等公共场所的限制吸烟工作。 (十)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管理机关限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限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限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限制吸烟工作。限制吸烟场所
4、的负责人应当对场所内的限制吸烟工作进行管理,协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场所的限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提倡和激励创建无烟单位。将限制吸烟工作作为评比健康细胞、卫生单位、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激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加限制吸烟工作或者为限制吸烟工作供应支持。 第十条每年5月最终一周为本县限制吸烟宣扬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扬活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负责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宣扬。 第十一条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乐园、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化培训机构等以未成
5、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供应医疗服务的医疗卫朝气构的室外区域。 (三)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前款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十二条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限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设施、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采集保留相
6、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三条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向第五条中限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索要烟具,应当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根据统一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限制吸烟标识。 第十六条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限制吸烟工作。激励场所经营者、管
7、理者采纳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激励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限制吸烟场所内运用电子烟产品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卫健部门可以依据投诉举报频次状况,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带有烟草运用详细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烟草制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禁止通过自动售货机等可以干脆选取烟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销售烟草制品。 第十九条全县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根据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限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各限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刚好进行调查
8、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限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次十条各限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当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限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协作。激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公共场所限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其次十一条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限制吸烟询问服务。激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供应戒烟指导和治疗。 其次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对吸烟者赐予警告,并处十元以下罚款。
9、 其次十三条限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由卫健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一一百零一零一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四条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五条限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托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方法规定的行政惩罚。 其次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运用的场所、工作期间运用的场所,包含流淌性公共场所如公交车、出租车、火车内部。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挡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全部人或者运用人实际限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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