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培训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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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培训松江人保局松江人保局 社会保障科社会保障科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无过错补偿原则雇主责任制原则工伤保险待遇法定的原则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原则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的性质特征和作用性质:社会保险特征:强制性、互济性、保障性、福利性、补偿性作用:保障职工权益、减轻单位负担、维护
2、社会稳定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强制,商业保险非强制适用对象和范围不同:工伤保险适用全体职工,商业保险适用部分职工资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是雇主缴费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是个人承担作用不同:工伤保险保基本待遇,商业保险是根据保单提供补充性保障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建国初期,雇主责任保险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1957年,卫生部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1964年,全国总工会出台劳动保险条例问答,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和扩大。改革开放时期,雇主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并存1995年,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工伤
3、保险制度;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模式开始建立。社会保险 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作出了法律规定,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1992年,本市制定了关于适当调整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险发9276号);1994年,本市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部分老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发(94)72号1996年,本市制定了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劳保发96104号);2002年,市
4、政府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本市颁布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本市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本市制订了关于实施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相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关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问题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与本市其他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相一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使用的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
5、险的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原则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本人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基础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海市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4月1日)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浮动费率
6、的办法及考核指标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0.5%,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0.5%的基础费率。浮动费率的考核指标为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当年基金支付额工伤保险支缴率=100%基础费率缴费额费率浮动办法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支缴率大于1000%的,浮动费
7、率上浮五档。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主体的确认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或专业劳务公司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不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范围的情形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8、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确定从业人员受到的伤害是否应当认定(视同)为工伤或者不得认定(视同)为工伤的行政行为。是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9、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
10、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11、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伤亡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考勤记录;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伤亡人员或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上下班路线图、居住地证明;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从业人员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工伤认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12、本市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以下统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以下统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松江区申办地点: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具体地址:松江区乐都路867-871号2号楼2楼工伤认定程序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齐全的予以受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
13、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程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救济途径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和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住院工伤康复工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及身体功能障碍,或者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建议,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工伤康
14、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住院工伤康复病种:颅脑损伤、脊柱性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骨折、截肢、手外伤、关节及软组织损伤、烧伤。申办条件: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工伤人员。申请材料:填写完整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办地点:松江区行政服务中心 乐都路867-871号2号楼2楼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运用医学的方法、手段,对伤病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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